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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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位满足《供油作业单书证书或文,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

备案。

,并向广西海事局备要求》附件配设备和人员1)(

任主体,染的责位是供受油作业安全与防污供油作业单

责任人。

人是第一其所有人或经营

规定】【作业区域第五条

所在地的分支记位注册登能在供油作供油作业仅业单

1.

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跨区域作业的,由

供油作业单位在备案时提出。

第六条【管理制度】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包括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控制等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油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船舶保险】

以流动加油船方式进行供油的供油作业单位应当拥有

与作业的油料品种、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供油船舶,并按规定

为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

的财务担保。

水上加油站应参照上述流动加油船的投保要求投保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八条【人员要求】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流动加

油船应当配备船员和供油操作人员,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

站应当配备值班人员和供油操作人员,流动加油车应当配备

供油操作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备】

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规范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

文书,船上载运的油品不得超出船舶证书规定的适载范围。

流动加油船应安装船载,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AIS

岸基加油站配备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应满足码头溢油

应急设备配备的相关要求。

海上船舶供受油作业使用的输油软管应当满足相关技

术标准,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静液压检验合

格证明,。

输油软管在使用期间,合格有效期内使用检验并在

应按《船、码头输油用橡胶软管》()的技术要T-30392008-HG

求,至少每月做次压力测试,并保存相关记录。

1

第十条【固定供油站点的设置】

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站的设置应满足水上水下活动

2.

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上加油站的设置还应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

技术要求》()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006-JT/T660

第十一条【流动加油船、加油车的设置】

流动加油船的设置,应满足附件的设备和人员要求;

1

西江干线南宁至梧州段,原则上以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站

方式供油,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确实无法满足供油需求

的,可在上述加油站点配置适当数量的流动加油船。

流动加油车的设置仅适用于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无

法满足供油需求的边远山区河流。

第十二条【油品质量控制】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的燃油质量承诺书,

采购的准的要求;

约、国内相关标际证所供油品质量符合国公保

每批次油品应当具有油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留样封存,样品至

少保存一年。

第十三条【应急要求】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编制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污染

水域环境应急预案,供油作业单位、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等应按照编制的应急预案举行安全与防污染应急演

习,每年不少于两次,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应急保障】

海上供油作业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

除单位签订海上供油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备案材料】

向所在地案备时位应当向广西海事局备案,供油作业单

分支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位《船舶供油作业单备案表》(附件

(一)2

营业执照。

(二)工商

还应位单业诺书质(三)燃油量承;

从事成品油供受作的

3.

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的证书。

(四)供油作业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

(六)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用于作业的输油软管耐压检

测合格证明。

(七)供油作业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名单和培训

证明;

流动加油船的船员、供油操作人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

油轮特殊培训合格证,供油操作人员培训证明;

水上加油站、

岸基加油站值班人员、供油操作人员名单以及相应的培训证

明;

流动加油车供油操作人员名单以及相应的培训证明。

(八)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适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如适用)、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九)租用船舶从事供油作业的,应提交租期一年以上的光

租合同,并明确由供油作业单位承担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活动安全

和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

水上加油站除提交上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满足《水上加油

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并提交已通过评审2006-JT/T660

的供油作业地点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岸基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备案,可免予提交本条第一款中第

(八)、(九)项要求的材料。

流动加油车备案还应提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

车行驶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

供油作业单位所在地分支海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进

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估和确认,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

将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书面报送广西海事局。

广西海事局对备案材料和当地分支海事局的审查意见

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将经备案的供油作业

单位及备案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备案变更和重新备案的情形】

供油作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重新备案。

(一)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变更站址的;

4.

(二)停止营业超过年的。

供油作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在个月内申请变更1

备案信息。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

(二)更换流动加油船、加油车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的。

第四章供受油作业管理

报】申第十八条【作业

业的,供油作质燃油供受作业以流动加油船方式进行重

报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小时单位应当提前24

业进行作材料,经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

),内容包括供受(附件申请书》

(一)《船舶供受油作业7

资料、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油品种类和数量、作业现油船舶

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场负责人及

舱的数量、编号、剩余舱容、业方案(含受油

(二)供受油作

污染措施。

监护和防治舱拟受油的数量等),拟采取的各

预案。

应急染水域环境(三)船舶供受油作业污

的船舶签订单污染清除位(四)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

如适用污染清除协议)(

所在地海事管业、(四)项材料,如已在作其中,第(三)

过,可以免交。

理机构提交

第十九条【补充油料管理】

充油料的,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从水上以靠船方式补流

业许可。

过驳作理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定申应按规请办

第二十条【供受油作业安全】

应前程,在每次供受油作当遵守操作规业供受油双方应

),明确供(附件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认真4

染措施,并遵守以下安全和防污任,落实各项责受油双方的

要求:

当做到:

(一)作业前,

容以确定供油量;

的剩余舱舱受油确供受油双方必须认1.

5.

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管路、阀门、设备,使其处于良好2.

状态;

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对可能发生溢漏3.

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供受油双方商定联系信号,以受油方为主,双方应严4.

格执行。

(二)作业中,应当做到:

保持足够人员值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1.

度,防治跑油、漏油;

受油方应勤测受油舱空舱高度,双方应控制好泵压和2.

泵速,防止发生满舱溢油。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收解输油软管时,

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

管存油倒流入水域。

(四)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装卸、过驳作业期间,禁止进

行供受油作业。

船舶在作业期间进行加油作业,对作业安全有不利影响

的,应取得受影响的相关方同意。

(五)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并显示规定的信号,如遇雷

电、大风等影响作业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作业期间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

海事管理机构,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污染清除和控制措施,主

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供受油双方应将《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以

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第二十一条【油品质量证据】

供油方应在每次供油作业前向受油船出示或提供本次

所供燃油的油品质量检测报告,经供、受油双方签字确认后,

将检测报告复印件附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述的燃油供受

单证上,或在燃油供受单证上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和油品的

批号。

加装重质燃油的供、受油双方,还应当在供受油作业过

程中按相关规定对所供燃油进行取样,并由双方共同签字加

6.

封后各自妥善保存一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证】

供油作业后,供油方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将

燃油供受单证提供给受油船舶。

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

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编号,供油作业时间、地点,供IMO

油作业单位和流动加油船(或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流动

加油车)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油

品批号、密度和含硫量等。

供油作业单位、流动加油船(或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

流动加油车)、受油船舶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年,以备3

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第二十三条【作业记录】

供受油作业结束后,供油方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受油方

应在《航行日志》、《轮机日记》、《油类记录簿》等文书上如实做

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作业情况备案】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于每月日前将上月流动加油船、水5

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流动加油车的所有供油作业情况(即

《船舶供油情况月度记录表》,附件)报送所在地分支海事局5

第五章监督检查

检查】督第二十五条【日常监

发,督检查业供受油作情况实施监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

重的可令整改,情节严应责规和本规定的,现不符合有关法

处罚。

规定予以责令停止作业,并依照有关

【禁止作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船舶供受油作

情况不符的;

实际报内容与业

(一)供油作申

加油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流动

(二)流

正纠定时限内染被车发现存在安全与污隐患、缺陷,未在规

的;

安全与业地点的气象水文条件不业满足供油作(三)作

染要求的;

污防

7.

(四)供油作业单位在安全、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控制

方面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安全作业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油品质量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供油作业单位所供燃油质量和检

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所

供油品进行取样抽查,以确保供油单位所供燃油质量符合相关

标准或国际公约要求,供油作业单位应积极配合。

对于供售不符合油品质量要求的供油作业单位,应暂停

其供受油作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已经加装上船的,应

当要求供油作业单位更换符合要求的燃油,或采取措施消除

隐患。

第六章附则

释】解第二十八条【名词

发油、施和储油设水上加油站是指固定于某一水域,具有

船滑油的船舶趸计量设备专门向船舶供应燃油、润)(

直量设备油储设施和发油、计岸基加油站是指通过岸上

设施。

应燃油、润滑油的接向船舶供

【实施】第二十九条

日起施行。

原《广西海事局船舶供月规定自年本2014

时废止。

(桂海危防号)同办法》受油作业监督管理〔2003〕34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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