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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工作制度模板

督办工作制度

为保证政令畅通,及时落实各级领导指示和重要会议的决定,规范督办工作程序,提高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

1.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和市局针对本辖区市场监管工作的批示、指示和上级部门批转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有关工作;

2.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和市局督查部门转来的列入督办项目的有关重要工作事项;

3.本局重要会议(如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有关文件明确列入督办的工作事项;

4.其他需要列入督办的工作事项。

二、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本局的督办工作。

具体职责为:

1.根据批准程序确定督办件;

2.确定承办单位(部门),明确办理时间;

3.做好督促催办、综合协调及办理质量监督工作;

4.做好办理结果的报批工作。

(二)各单位(部门)是督办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部门)。

具体职责为:

1.按要求认真办理涉及本单位(部门)的督办件;

2.按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办公室;

3.做好督办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4.做好办理结果的情况反馈。

三、督办程序

1.凡属督查范围的文件、批示件等材料,包括科室直接收到的批件类文件,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并确定是否列入督办;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的人员将确定的督办件分发至相关单位(部门)。

2.各单位(部门)接收督办件后,要指定责任人落实办理工作,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抓好进程督促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的人员应跟踪了解督办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对于需要补充或重新办理的,再进行交办。

4.对于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由各承办单位(部门)对外反馈。

四、其他

1.对涉及保密内容的督办件,各单位(部门)要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2.办公室将定期对督办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办理不及时、造成负面影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以及上级下达的接待任务。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管理区局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接待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办公室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公务接待。

(三)本区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六条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一)各单位(部门)收到外单位来函、上级调研通知等接待任务,当日报办公室阅知。

(二)办公室对接接待需求,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及费用清单》(见附件),报主要领导签批。

(三)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的相关后勤保障及结算、归档、台账登记等工作;涉及相关业务的,由牵头业务科室做好撰写相关材料、明确调研点位等业务准备及政务信息撰写。

(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按规范程序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及费用清单》的,可事先口头报批,接待工作结束后,再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五)凡未经审批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对于国内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住宿,如确有需要,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第九条接待用餐按**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一)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公务活动持续一天以上或超过中午12时,区局可以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不超过150元/人;安排工作餐时,随行人员可以安排客饭,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

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

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接待出行应简化安排、注意影响、注重实效。

参加人员较多时,应安排集体乘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将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示。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区局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务接待审批表及费用清单

来访

单位

来访

人数

带队

负责人

职务

来访

时间

年月日

来访

事由

局领导

批示

办公室接待意见

牵头接待部门

配合接待

部门

陪同

人数

工作餐

标准

/人

总额

备注

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经办人

月日

核审人

月日

实际报销费用

公务活动场所及费用内容

大写

报销

形式

转账()

公务卡()

现金()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报销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派出单位公函、来访人员名单、陪同人员名单

 

(此页无正文)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9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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