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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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对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重点是指导和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尽量简化手续,注重服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规定 1 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
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凡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除此之外,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可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下列至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
国家出资; 2 国家融资资金;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 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 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种情况。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 3 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4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或“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接受报名。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标段划分情况; 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组织招标二种组织形式。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5
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澄清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示、诱导或者要求投标人作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标的以外,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并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投标人在资格条件上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具备原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但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为最高限价的; 16 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违反国家规定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 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的;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五十条对有可能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未能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有效地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将认定的事实和理予以详细记录。
第五十一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开标记录; 无效投标文件情况说明; 包含有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价格或者评分比较、投标人排 17 序等内容的一览表;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提请招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必要的分析或者结论不明确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指出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纠正。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十五日内,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三十日之前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成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管理委员会,其成员部分资深的专家组成。
评标管理委员会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抽查核实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和评标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
经评标管理委员会核查,对发现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或评标报告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此作为评标专家的不良评标行为记录在案。
第五十五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 18 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中标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招标文件要约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过程记录和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评标报告、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五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负责对该工程项目实施监管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于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签订的,投标担保不 19 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供。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五章行政监督 第六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履行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
依法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行政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包方式、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对施工招标条件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以及直接发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对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开标、开标记录、评标、评标结果记录、定标、公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以向招标人发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和施工合同备案的方式认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 对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开展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检查,实现市建设行政主 20
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1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少于10项的分项,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每项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综合单价和同等数量的最低综合单价后的平均值为该分项的基准价。
以10项为例,抽出的每一分项单价先得1分,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分,每减少1%扣分,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主要材料价格1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少于10项的单项材料,每项材料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单价和同等数量的最低单价后的平均值为该项材料的基准价。
以10项为例,抽出的每一项目的单价先得1分,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分,每减少1%扣分,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其它项目费5分 所有其它项目费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和同等数量的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其他项目费的基准价,所有其它项目费先得满分5分,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分,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施工组织设计 经招标文件明确,对投标文件中含有技术部分,且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计分的,可参照以下规则设置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分值。
26 全面性8分: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可行性8分:
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等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可行,降低造价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针对性8分:
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内容是否突出、有效,包括工程的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是否得当等。
先进性6分: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程度,采用的施工措施等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何。
上述各项的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并计算得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当评委超过或等于7人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计入总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三、两种其他情况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不含技术部分的,将不设置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只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分。
对于14层及以下、单跨24M及以下房屋建筑,6万M2及以下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高度70M及以下构筑物的施工招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只进行符合性评审,不设置分值,合格者才进入投标报价的评审计分,不合格者将作为废标处理。
27 附件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的工程,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根据工程情况,若需设置技术标,可参照附件1。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时,可采用百分制办法评审计分,按得分高到低排列名次,评审指标应包括工程量清单总报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其它项目费等,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
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总报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其它项目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必须报价的项目进行了报价(报价为零或报价空白均视为未报价),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否则不予评审。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50分 评标委员会应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程质量为目的,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为合理的投标报价低到高排序,最低的为最优报价,得50分,低于最优报价的得零分,其余投标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各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单位工程费汇 28 总表”的“税金”项前计入投标报价,否则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零分。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为零分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下述二、三、四、五项的计算及评分。
二、措施项目费5分 所有措施项目费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和同等数量的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所有措施项目费先得满分5分,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分,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三、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少于10项的分项,对其综合单价进行评审,每项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单价和同等数量的最低单价后的平均值为该分项的基准价。
以10项为例,抽出的每一分项单价先得2分,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分,每减少1%扣分,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四、主要材料价格2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少于10项的单项材料,每项材料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单价和同等数量的最低单价后的平均值为该项材料的基准价。
以10项为例,抽出的每一项目的单价先得2分,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分,每减少1%扣分,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五、其它项目费5分 所有其它项目费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和同等数量的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其他项目 29 费的基准价,所有其它项目费先得满分5分,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分,扣完为止。
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指标分值,但其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所占比重一般不宜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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