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的管理与合理使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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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院药剂科宁夏医科大学总院药剂科贾乐川贾乐川20142014年年1212月月1313日日麻醉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PanicDisorderMultipleSclerosisHIVInfectionAnxietyDementiaStrokePregnancyDepressionCancerArthritis消化系疾病统糖尿病呼吸系疾病统高血压心病脏0150300500650Cost(billions)慢性疼痛IndirectCosts$635billion美国医疗花费统计美国科学院医学研究所IOMReport,June,2011慢性疼痛发病率超过心脏病、糖尿病和癌症发病率慢性慢性疼痛疼痛癌症癌症糖尿病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美国科学院医学研究所IOMReport,June,2011管得住用得上规范化管理目标规范化管理目标5解决法规在工作中的问题优化麻、精药品管理流程麻、精药品的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管理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20012001年年1212月月11日日法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务院20022002年年99月月1515日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20052005年年1111月月11日日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行政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行政规章行行政政规规章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政发卫医政发【20112011】1111号号20112011年年33月月11日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卫生部卫医发卫医发【20052005】436436号号2005-11-152005-11-15现已废止现已废止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生部卫医发卫医发【20052005】438438号号20020055年年1111月月1144日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定卫生部卫生部卫医发卫医发【20052005】421421号号20052005年年1111月月22日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生部、SFDASFDA卫医发卫医发【20052005】430430号号20052005年年1111月月1515日日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生部卫办医发卫办医发【20052005】237237号号20052005年年1111月月33日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生部卫医发卫医发【20072007】3838号号20072007年年11月月2525日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生部卫医发卫医发【20072007】3939号号20072007年年11月月2525日日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生部5353号令号令20072007年年55月月11日日领导领导医生医生护士护士患者患者药师药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自自20020055年年1111月月1144日执行日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麻醉药品规范化管理由主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组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将精、麻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负责制考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管理、使用措施和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培训和考核工作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向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向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保持合理库存。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市,经市卫生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购用购用“印鉴卡印鉴卡”,凭,凭印鉴卡印鉴卡采购,付款应当采取银采购,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行转帐方式。

转帐方式。

“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有效期三三年年申办申办“购用印鉴卡购用印鉴卡”的条件的条件医疗机构具有相关诊疗科目医疗机构具有相关诊疗科目专职管理药品的药学专业人员专职管理药品的药学专业人员获得处方资格的职业医师获得处方资格的职业医师保证药品安全储存的防盗设施保证药品安全储存的防盗设施建立健全涉及药品采购、储存、发放、使用、报损建立健全涉及药品采购、储存、发放、使用、报损各环节专项管理制度各环节专项管理制度“印鉴卡”管理印鉴卡”管理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负责向辖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责向辖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按要求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划及变更手续。

按要求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药品采购员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药品采购员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药品采购员负责印鉴卡的保管、更换药品采购员负责印鉴卡的保管、更换药品采购员凭印鉴卡在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药品采购员凭印鉴卡在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需要,合理制定根据临床需要,合理制定三级管理三级管理网络基数,定期采网络基数,定期采购,保持合理库存购,保持合理库存入库验收入库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货到即验,至少至少双人开箱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人负责、负责、专库专库(柜(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建立专专用用帐帐册。

册。

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管理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管理药库、各调剂部门及需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库、各调剂部门及需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药品的临床科室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库(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与须使用专用保险库(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管理,基数卡基数卡需注明所用药品需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领用领用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专用帐册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做到账、物、批号相符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少于55年。

年。

规范病区药品管理调配和使用调配和使用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周转库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柜)应当每天结算,“日清日结”。

“日清日结”。

每天下班(或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药房门诊药房固定固定发药窗口。

发药窗口。

建立建立“五专”“五专”管理。

管理。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专册登记册登记。

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

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复核人。

专册保存期限为专册保存期限为33年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在。

第二类精神药品在HISHIS中建立台中建立台账管理。

账管理。

调配和使用调配和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条件的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

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神药品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防盗设施。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电、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电子处方)子处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量。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应办理退库手续。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空安瓿、废贴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的患者不再使用的该类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该类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销毁处理。

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被盗、被抢、骗取、冒领药品时,应当立即医疗机构发现被盗、被抢、骗取、冒领药品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等环节实行使用等环节实行批号跟踪批号跟踪管理,其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管理,其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应当有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

过期、破损的药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

过期、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批准。

批准。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登记。

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行为。

过期、销毁过期、销毁借用借用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在本本机构内临床使用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发企业紧急借用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及时将借用情况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备案。

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与监督管理工作。

神药品使用和安全与监督管理工作。

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该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该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处方权、调剂资格的获得处方权、调剂资格的获得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品。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第5353号部长令号部长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处方权医疗机构下发红头文件定期报送卫生行政部门药剂科(发药窗口)留存医生名单及签字留样医师开具处方第十条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方可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处方管理办法法医师签字留样备案医师签字留样备案药师签字留样备案药师签字留样备案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对麻醉药品和第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签署姓名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并予以登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例-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师应当亲自诊查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要求其签署,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第5353号令号令自自20072007年年55月月11日起实日起实施施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办法所称处方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用药凭证的的医疗文书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用药医嘱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的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处方手写处方电子处方门(急)诊普通患者门(急)诊普通患者门(急)诊癌痛疼痛患者和门(急)诊癌痛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控缓释制剂控缓释制剂其他剂型其他剂型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一一次常用量次常用量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7日日常用量常用量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3日日常用量常用量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515日日常用量常用量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7日日常用量常用量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3日日常用量常用量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515日日常用量常用量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7日日常用量常用量住院患者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逐日开具-1-1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11日日常用量,仅限于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盐酸哌替啶处方-11日日常用量,仅限于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医疗机构内使用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痛疼痛患者和中、重度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痛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慢性疼痛患者,每33个月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急诊药房配药。

配药。

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痛药(如吗啡)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无极量限制,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作用时间短(2-3小时)2.其镇痛作用仅为吗啡的1/81/10,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具有中枢兴奋毒性3.反复给药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毒性作用(震颤精神错乱、癫痫发作)4.因为采用注射给药,药物较快在脑内达到高浓度易逾越镇痛浓度,增加成瘾危险癌痛治疗不宜使用哌替啶癌痛治疗不宜使用哌替啶保存保存登记登记“麻”、“麻”、“精一精一”33年年,“,“精二精二”、“毒”、“毒”22年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年月日逐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编制顺序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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