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项目EM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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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

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签署: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一、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在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特签订本合同。

二、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

乙方在甲方具有产权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为甲方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以下称“本项目”)。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厂房绿化地区和配电房并对乙方提供必要协助,乙方负责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

甲方应当保证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对本项目建设场地享有完全的权利,且相应的建筑物审批登记手续齐全(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并确保本项目屋顶合法使用的期间与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期间一致而避免造成违约。

三、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

3.2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0年(以下简称“效益分享期”或“电站运行期”),自本项目首个并网发电日(或甲方实际使用该项目所发电能之日,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开始计算。

效益分享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双方可续订合同。

四、项目的运作流程和投入运行时间

4.1本项目的运作流程分为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验收和节能效益分享期(收取太阳能电费)四个阶段。

4.2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由乙方负责。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乙方负责,甲方须给予尽可能的帮助,以利乙方在最短时间内按照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完成安装工作。

4.4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工程部门进行复核确认,乙方提交之日开始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自动同意,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认可,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5乙方应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甲方应对验收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4.6费用收取的起始日期为项目首个并网发电日或甲方实际使用系统发电之日(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

4.7本项目总建设周期8个月,从开始,到。

五、节能效益的计算及分享方式

5.1甲乙双方按照本第5条约定分享本项目的节能效益。

5.2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应支付的节能费用(以下称为“太阳能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P=QxA

P为太阳能电费,单位:

元(人民币)。

Q为节能电量,单位:

kWh。

节能电量按照本系统国家电网电表计量的数量计算,电力计量表应通过合格检验并有合格报告。

节能电量由甲乙双方项目联系人共同签发节能电量确认单(应一式二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A为节能单价,单位:

元/kWh。

节能单价按本项目运营日光伏发电有效时间段内当地电网电价的98%收取。

第一年折合元/kwh,如遇国家电价调整,折合电价根据国家电价涨跌比例作出相应比例调整。

甲方节能电量计量=(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余电上网数值。

5.3乙方由此产生的对甲方的电价优惠用于补偿甲方的屋面占用、厂房绿化地区、电缆通道占用、配电房空间占用、送变电通道占用、配合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甲方提供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系统维修维护使用房屋业主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与设备通道,物料临时放置、水电等必要的设施)等。

5.4电量计量方式:

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派员共同测量抄录确认本项目各电表的电量记录;甲方逾期不予配合确认的,则以乙方抄录的电量为准。

每月10日前,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电量记录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详见附件2),并向甲方出具《电费缴付通知单》(详见附件3)。

如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项目所在地供电局会按月抄录电量记录(包括项目当月发电总电量及当月上网总电量)并出具相应电量计量单的,则自乙方发出电量计量方式书面更改通知后,本项目当月发电总电量及当月上网总电量应均以供电局抄录的各电表电量记录为准。

此后每月10日前,乙方根据供电局通知的电量记录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并向甲方出具《电费缴付通知单》。

付款日为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太阳能电费,乙方须先提供增值税发票,付款数额为5.2中规定的甲方应支付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太阳能电费,则应当按照每日[0.05%]的利率就欠付款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5.5太阳能电费的交付形式:

电汇。

5.6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所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项目所在地方获得的项目补贴及其他补贴,补贴款全部归为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跟进。

六、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6.1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屋顶和配电房等。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光伏项目要求的屋顶和厂房绿化地区,提供相应建筑图纸、电气图纸、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相关资料给乙方设计使用,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并且为乙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存放区域、配电设备空间等配合条件。

甲方应确保或者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所在地道路通畅且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讯及排水通到红线位置等施工条件;甲方确认对提供给本项目使用的建筑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2)甲方协助乙方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和材料的临时保存场地、施工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确保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免费保管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

(3)甲方应于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协助乙方建设配套外部电力接入系统工程,确保项目及时并网投产。

(4)甲方应保障该屋顶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甲方应保证该屋顶处于适用的安全状态。

6.2甲方根据5.2所述计算方法,并按照第5.4条和第5.5条的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太阳能费用。

甲方应当按照第5.2条的承诺使用本项目所产生的太阳能电能。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应优先使用本项目所产生电能,不足部分再从公共电网输入。

6.3甲方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而出售已经建设了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物等产权时,需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同意,需将本条款作为附加条件转移给买家,同时甲方需保证买家能继续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由买家和乙方签订变更合同。

若乙方不同意,甲方需按照电站残值回购电站。

残值计算方式为:

设备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额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设备使用年限。

其中设备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0。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使用月数

6.4乙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并网接入等方案,应当依据国家规范完成,乙方在确定上述方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方案、相关政府批文、资质等提交甲方,甲方收到上述材料后在3天之内予以核准。

经书面批准确认,乙方方可依据方案施工。

甲方只作表面审查,甲方的书面确认并不能排除乙方作为专业公司未能尽到的提示义务和基本义务。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6.5甲方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乙方自行办理项目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与运行等有关事项,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所有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各项手续。

甲方为乙方取得原设计单位等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并协助沟通该建筑物的设计部门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该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电站项目。

6.6在电站运营期间,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屋顶应适于光伏电站发电,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屋顶彩钢瓦自然老化更换,不限于漏雨、有油烟等。

但是如果该项维修、维护是由乙方原因造成损坏引起的,则乙方应负责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费用。

6.7在合同期内,若甲方对屋顶进行改造,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屋顶进行改造,且改造后的屋顶适于光伏电站发电的要求。

甲方对此期间对乙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8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乙方合理的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有故障,应立即通知乙方。

6.9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对乙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保护,光伏发电设备发生人为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和其他相关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查清事实和取证。

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维护培训。

6.10甲方有权对太阳能发电的低压侧负荷进行调整,但应保证低压侧负荷容量大于系统装机容量。

6.11甲方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如遇需要甲方协调停电等事宜,乙方需出示书面申请,甲方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因给予回复,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甲方需承担相关责任,如为乙方指定人员办理长期进厂工作证件,保证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电站资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和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6.1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将建筑物出租给第三方,应向第三方申明本合同内容同时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不受妨碍、行动不受干扰,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不合理拒绝该等建筑物出租事项。

6.1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欲对建筑物设立抵押权,应向抵押权明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有涉及乙方利益内容的知情权,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张权。

6.15甲方对建筑物设立其它权利,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不受影响。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7.1乙方负责本合同项目资金筹措、申请和落实政府部门的工作。

7.2乙方负责按国家和市要求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如需甲方配合,甲方应全力配合,双方共同推动本项目早日开工和顺利投入运营。

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现有结构进行验算、技术评估和精心设计,确保本项目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等太阳能光伏方面的国家技术标准。

施工现场尽量减少对甲方的影响;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规定。

7.3乙方保证依法经营,本项目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7.4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派技术人员参与甲方新建房屋(如有)的建筑设计,以确保光伏系统与建筑的有机结合以及可行性。

7.5乙方确保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7.6乙方负责光伏发电设备故障排查、维修,保障设备运行的稳定性。

乙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光伏发电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7.7乙方负责完善设计施工与运维的技术措施,保证施工不破坏建筑原有功能的实现。

若在施工和使用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和乙方人为破坏造成的屋顶破损,由乙方负责修缮。

在乙方持有该电站期间,由于屋顶彩钢瓦自然老化须更换时,甲方重新设计、安装的新钢结构须与乙方进行技术协商,并保证符合乙方安装要求。

在本系统运营期间,乙方有义务保证本系统的运营不会对甲方相关设备造成损坏。

因乙方系统故障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时,应聘请权威第三方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乙方负责赔偿对应的损失。

7.8乙方应为甲方的屋顶和厂房绿化地区维护提供必要帮助。

7.9乙方要遵循甲方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旦出现安全异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和运行设备并给与改善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和政府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的能力。

乙方施工人员在甲方厂区作业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员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示执行。

7.10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提供符合GB14549—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电力能源,如由于电力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甲方终端设备损坏,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11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具有相关知情权。

八、所有权

8.1在电站运行期结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中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投入的光伏发电设施、设备和仪器等财产(合称“电站资产”)所有权属于乙方。

8.2电站运行25年后,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本合同第5条中的节能效益的计算及分享方式,本合同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如甲乙双方不达成一致,则电站资产归甲方所有。

8.3电站资产清单作为乙方项目资产凭证,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电站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电站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及质保期等。

8.4电站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由甲方依照按照商业条款第6.3条的残值计算方式进行回购处理。

8.5在电站运行期间,电站资产遭受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但甲方有过错的,甲方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9.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9.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一、项目变更

1.1设备的改进

1.1.1在电站运行期间,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情况,提高经济效益,乙方有权对电站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为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如果某一年发电量低于预期发电量的50%(因气候、天气等非设备方面的原因除外),乙方有义务改进、更新设备。

如乙方未能进行改进并且双方协商未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电站资产,费用由乙方承担。

1.2设备的改动和拆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对电站设备进行改动或拆除,须征得另外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若太阳能设备影响甲方使用,甲方持政府相关整改文件可要求乙方协助改动设备位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需配合甲方改动设备位置或拆除该系统设备。

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1.3政府原因拆除

在电站运营期间,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地段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于甲方原因变更,由此导致甲方厂房需拆迁的,乙方应自行拆走电站资产,并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合作模式在政府给予甲方的新区域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向当地政府索赔。

1.4项目方案变更

如在本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使用本项目所发电量持续三个月以上低于本项目当月乙方最大发电量的60%,则乙方有权选择向周边用户销售电力或者全额上网模式,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进行变更。

二、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2.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本项目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可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或切断本项目光伏设备,并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情况。

2.2如果因为甲方停止或关闭本项目设备而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关闭设备不能运行,则甲方不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3.1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3.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3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或者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解除。

3.4在电站运行期内,甲方本项目涉及工厂被关闭、撤销、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若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电站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5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四、保密及约定

4.1除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构或相关政府机构强制要求披露外,对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下同)予以保密。

4.2除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构或相关政府机构强制要求披露外,乙方在本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的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本合同签订前、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4.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并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五、不可抗力

5.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滑坡、暴雨、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及其它本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事件。

5.2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的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5.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如果因为可以实施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5.4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连续达到[120]日,且在此期间,甲乙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7.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遵守行业惯例。

7.2甲乙双方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该书面文件应加盖公章。

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如一方改变地址应提前3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3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订。

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后,本合同生效。

7.5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指定本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本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7.6为保障项目的安全运营,双方应共同签署附件4《光伏发电项目运营期安全管理规定》。

7.7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时止。

本协议文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建设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附件2: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

附件3:

电费缴付通知单

附件4: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期安全管理规定

(签署页)

本合同已由双方于页首载明日期签署,以召信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或授权代表: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

附件1:

本项目建设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建设场地权属证明

***投资有限公司:

我司因节能减排的需求,自愿提供本项目建设场地给贵公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实现节能效益。

为了促进我司与贵公司的友好合作,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我司对本项目建设场地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证明材料清单如下:

序号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1

房产证、土地证

2

房产业主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

近一年的电费单

4

建筑平面图、厂区总平图、结构图

5

系统接线图、配电房设备布置图、厂区线榄管道及消防管道图

……

公司名称: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建设场地为自有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场地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3、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2: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

有限公司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

计算时段:

抄表日期:

发电概况

月份

本月发电总电量(KWh)

本月自发自用总电量(KWh)

本月上网总电量(KWh)

累计发电总电量(KWh)

累计自发自用总电量(KWh)

累计上网总电量(KWh)

地点

电表功能

电表编号(后8位)

计算编号

安装地点

倍率

正向有功

反向有功

本月用电量(KWh)

上网发电量(KWh)

用电企业计费总发电量(KMh)

备注

上月读数

本月读数

电量(KWh)

上月读数

本月读数

电量(KWh)

发电电表(记录光伏发电量)

上网电表(记录上网电量)

甲方抄表员:

乙方抄表员:

制表:

审核:

日期:

说明:

附件3:

电费缴付通知单

有限公司

电费缴付通知单

户名:

编号:

计费时段:

时段

本月用电量(KWh)

时段电价(元/KWh)

电费(元)

折后电费(元)

应缴金额(元)

合计电量

制表:

审核:

客户签收人及日期:

说明:

1、银行账号:

户名:

****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

***银行;账号:

***

2、本月用电量计算详见《光伏发电项目月度发电报表》

3、本通知单一式3联,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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