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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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100问

户籍制度改革100问

一、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1、为什么要开展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答。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

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实现同工同权;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

分两个阶段推进:

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5、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要求。

答。

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本届市委任期内,用两年半时间,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6、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是什么。

答:

分两类重点群体:

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

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包括1982年以来全市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未转非人员、城中村未转非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7、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什么。

答。

以解决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程为突破口。

因为重庆是农民工输出大市、就业大市,在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在城市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有较好基础,已初步具备城市生活条件。

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已与城市接轨,对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诉求强烈,融入城市生活没有大的障碍。

8、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体系是什么。

答。

重庆对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3+5政策体系。

①3年过渡是指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农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②5项纳入是指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政策,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体现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

9、农村居民转户后有什么好处。

答:

有八大好处:

①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②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

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③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登记为购买。

同时,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④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每月至少500元养老金。

⑤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⑥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⑦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⑧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0、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突破和创新。

答:

有四大创新突破:

①配套制度体系的创新突破。

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实现了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②户籍准入条件的创新突破。

按照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户籍的总体思路,分三级城镇设置了户籍准入条件,我市将成为全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最宽松的城市之一。

③土地制度设计的创新突破。

实现了有偿退地,设置了过渡期,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得以有效盘活。

④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创新突破。

允许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转户居民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转户居民的保障水平,是户籍改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最大创新。

11、怎样概括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答。

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综合配套,自愿有偿。

①综合配套,是指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为了消除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摈弃了就户籍改户籍的做法,综合配套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体系。

②自愿有偿,是指整个户籍制度改革的设计和推进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的思想。

同时,实行有偿退地,与现行无偿退地的转户政策相比,增强了转户吸引力。

二、户籍准入条件

12、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

①自愿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②购买商品住房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③在主城9区务工经商五年或在远郊31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3、在主城区购买二手房,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直接向购房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

14、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超过5年,申请到公租房,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到公租房所在地入户。

15、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在主城区租房居住,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只要务工经商五年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在主城区落城镇居民户。

16、在远郊区县务工2年的本市籍农村居民,能否将户口迁入远郊区县城落户。

答。

在远郊区县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才可登记城镇居民户。

17、农村居民在远郊区县城兴办实业,能否将户口迁来入城镇居民。

答。

只要满足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18、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凡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务工经商年限的限制。

19、大中专、中职技校录取的新生如何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在校的大中专、中职技校学生,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将户口地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21、农村居民可否投靠城镇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我市农村籍成年子女可以自愿投靠到城镇赡养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22、农村父母可否投靠城镇子女,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向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3、农村居民投靠农村子女,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自愿在子女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

24、农村居民可否投靠城镇配偶,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25、农村居民投靠农村配偶,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自愿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

26、农村五保对象可否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27、农村籍现役士兵,退伍时可否直接转户为城镇居民。

答。

在退役的时候可以自愿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8、已退伍的农村籍士兵,可否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可以自愿就近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9、购房迁移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房产证、购房合同;

④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0、符合务工经商转户条件,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务工经商证明;

④住房证明;

⑤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1、符合投资兴办实业转户条件,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纳税额度证明;

④住房证明;

⑤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2、农村居民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

③住房证明;

④本人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34、夫妻投靠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住房证明;

④结婚证。

35、父母投靠子女登记为城镇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书;

②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住房证明;

④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6、农村居民在哪里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答。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3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有哪些程序。

答。

在移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申报核批农转非指标。

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办理移民农转非相关手续。

38、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如何转为城镇居民。

答。

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申报核批农转非指标,公安机关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办理转户手续。

三、宅基地处置

39.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体是谁。

答。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体是指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

40、农村居民转户后是否可以保留宅基地。

答。

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宅基地可继续保留。

41、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是否可以退出宅基地。

答。

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退出。

42、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宅基地,能否得到补偿。

答。

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当给予补偿。

43、农村居民转户退出其宅基地,可得到哪些好处。

答:

有三大好处:

①农村居民转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可获得参照征地政策规定的农房及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以及购房补助。

②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

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③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44、整户转城镇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房屋如何补偿。

答。

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

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45、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及房屋如何处理。

答。

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46、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及房屋如何处理。

答。

转户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47、申请退出宅基地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

程序依次为:

农村居民向入户地公安部门申请转户,批准转为城镇居民,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签订退出宅基地协议,区县(自治县)审核审批,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发放补偿费用,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偿费用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为转户居民代缴养老保险。

48、申请退出宅基地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

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②农村房地产权证;

③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④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⑤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⑥迁入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9、退出的宅基地位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由谁负责补偿。

答。

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

50、退出的宅基地位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由谁负责补偿。

答。

由原已批准确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其储备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尚未确定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及储备范围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四、承包地处置

51、农村居民转户后是否可以保留承包地。

答。

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52、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是否可以退出承包地。

答。

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退出。

53、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承包地,能否得到补偿。

答。

农村居民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应当给予补偿。

54、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地,按什么标准补偿。

答。

补偿标准按照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承包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确定,具体的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55、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什么程序退出承包地。

答。

首先要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然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的退地协议,协议需约定退地及补偿的具体事项。

56、退出的承包地面积怎样计算。

答。

以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

57、退出的承包地由哪个部门负责补偿。

答。

应由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可按程序审核后由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支付补偿。

58、退出承包地后,是否还存在原来的承包关系。

答。

退出承包地后,原承包关系终止。

获得补偿后,应当把承包经营权证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59、退出的承包地的权属和用途可否改变。

答。

退出的承包地,无论由谁出资补偿,其土地的所有权和用途都不能改变,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

60、保留的承包地应该怎样利用。

答。

转户农户对保留的承包地仍要管理好、利用好、耕种好。

可以把保留的承包土地自行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种田大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为流转,用于发展规模经营,决不能让承包土地闲置、撂荒。

五、社会保障

61、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

答。

可以与城镇居民同等参加社会保险,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2、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如何解决。

答。

可以参加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

没有条件参加上述保险的,还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63、哪些人员可以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答。

本市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整户退出农村的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64、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好处是什么。

答。

可以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

这对年龄偏大的4050人员和老年人员来讲,是一个重要机遇,4050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老年人员参保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最低标准为500元/月)。

65、如果只转户口,不退出农村的宅基地,其养老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

保留宅基地的转户居民,在城镇有用人单位的,可以随单位一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登记为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没有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6、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这次是否有机会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答。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将一并解决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这些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7、转户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资金如何解决。

答。

转户居民整户退出宅基地的,参保所需资金由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

代缴后有剩余的,退还给转户居民;不足缴纳的,则由转户居民自筹资金缴纳。

未退出宅基地但有用人单位的,参保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退出宅基地也没有用人单位的,参保所需资金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68、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到哪里去办理。

答。

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应到退地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69、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

需提交的主要资料有:

①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③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

70、转户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情况下需等待一年),缴费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困难群体(包括低保户家庭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其享受的医疗救助特殊补助每年将增加50元。

71、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帮扶政策。

答:

可享受以下一系列就业帮扶政策:

①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平等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小额贷款及贴息等一系列含金量较高的帮扶政策。

②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

③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④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72、政府部门在加强转户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

有以下措施:

①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凡没有升入高等院校的,可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并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②对其他就业年龄段的转户人员,根据市场需求,以订单培训为主,加强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

③对企业新招用的转户人员,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其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

④转户人员参加转移培训和岗前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73、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失业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

主要包括:

①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其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74、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怎样参加工伤保险。

答。

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7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怎样参加生育保险。

答。

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7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是否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答。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策对农村移民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安置居住在农村的移民,其后移民自行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不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7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非农业人口搬迁移民,是否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答。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非农业人口搬迁移民,不纳入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7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程序。

答。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在农转非移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六、教育卫生保障

79、户籍制度改革后,城镇中小学校建设规划有哪些调整。

答。

全市将规划建设中小学学校115所,其中规划新建小学35所、初中40所、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40所,以满足城市人口增加后对教育的需求。

80、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是否能够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答。

调整校点布局,小学校点按照不超过儿童正常步行25分钟的距离进行规划设置,初中校点按照每所服务2—3个小学进行规划设置。

81、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义务教育阶段将执行怎样的就读政策。

答。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享受与城镇学生一样的待遇。

82、我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答:

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①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

②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

③符合条件的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④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83、已转户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①纳入城镇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②提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

③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中职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④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84、如何加强主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答。

加强主城区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和优化,改扩建和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1年完成2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85、如何加强远郊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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