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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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答案】

1.D。

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A项中甲的解释属于当然解释。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B项说法错误。

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

扩大解释未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故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2.D。

将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显然是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张解释。

所以,D选项是正确答案。

3.B。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C项错误。

高某将宋某推入河中,对宋某负有救助义务。

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项正确。

刘某的重伤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D项错误。

4.B。

5.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D。

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所作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某乙不能造成不法侵害。

而正当防卫正是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如果是正当防卫,某乙不用被副到屋子里无路可逃的时候就可以实施。

题干中说到某乙被逼到了无路可逃,也就是出现了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形,只有以伤害较小利益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比较符合紧急避险。

7.A。

8.D。

犯罪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甲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以结果定罪。

本案中,甲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

另外要注意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不存在未遂。

9.A。

排除犯罪事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意外事件、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乙对甲没有不法侵害,甲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乙实施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A项正确。

10.B。

根据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

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

 

答案】

1.B。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

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

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

因此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2.C。

遗弃罪(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3.D。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选项D应选。

4.D。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

因此排除选项A。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

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据此,排除选项C。

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

因此,选项D应选。

5.B。

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6.B。

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

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选项B应选。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7.D。

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

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

据此,选项D应选。

8.C。

奸淫****罪的罪名,已经取消,排除选项A。

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故意是刺激或满足性欲,如儿童是****,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否则构成****罪。

因此,选项D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本案,甲男尽管已满十四周岁,但其与乙女发生性关系,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罪,选项C应选。

9.D。

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罚(刑法第24条)。

1、认定:

赵某持刀要割女友的耳朵,算是故意伤害,但在女友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

2、处罚:

刑法第24条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本题的案情,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认定为犯罪的。

假如赵某说我只是吓唬吓唬而已,或者真的只想吓唬一下女友。

那么凭什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即使是真的动手加害了女友,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在实践中也是定不了罪的。

赵某的行为只能证实是一种威胁、恐吓行为,对这种单纯的威胁、恐吓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

所以,从故意伤害罪认定的角度,赵某的行为应当属于“不处罚”的范围。

这大约是不了解实务的人出的题。

如果赵某有杀人的故意,则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10.D。

共犯的成立与转化的抢劫。

首先,乙在犯盗窃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这也被称为准抢劫罪。

这个问题相对简单。

乙对丙的暴力作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事由考虑,故无需考虑故意伤害的问题。

其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就是甲某构成乙某抢劫的共犯还是仅仅构成盗窃罪?

这涉及共犯的认定。

从共犯成立的一般条件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这个共同故意特指故意内容在“犯罪性质上相同的故意”。

由这样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支配的犯罪行为,才叫共同犯罪行为。

这叫“犯罪共同说”。

意思是共犯在什么东西上共同才叫共犯?

犯罪性质上共同才叫共犯。

根据此说,甲某只有与乙某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没有使用暴力的行为和故意,不成立乙某抢劫的共犯。

从不认为共犯的类型看,乙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即超出了共同盗窃故意的范围。

对此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对此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

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3.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

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

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5.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

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

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6.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7.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

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

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

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8.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9.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

“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

”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

“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

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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