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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万荣县合作社联合作社

章程

(二O一年九月六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果蔬产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果蔬专业户为主体,在县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本社住所:

由等8家联合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资格,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

组织本社成员开展果蔬种植、技术培训;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果蔬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总额及其他合法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出资总额

第六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成。

第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估作价。

实物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

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

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00万元。

社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三章成员

第十条:

凡从事果蔬的种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二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建议本社召开成员大会;

(七)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八)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九)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三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活动,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提供产品,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成员资格和出资额,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产生理事会、监事以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出资总额和股金出资额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成员认购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成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从事生产的成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成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可以代表1个合作社。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会,由三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及理事长由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代表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聘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应邀请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

每次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联合社工作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及理事长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本社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及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理事长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成员报告。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公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财产账户,用于记载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的财产份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成员出资属于该出资成员所有。

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应量化为积累形成时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进的现值入帐,并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用于本社的发展。

国家另行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三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10%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

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社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要求,可委找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额以及股金结构、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㈠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㈡本社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㈢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㈣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㈤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㈥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本社决定终止后,由成员大会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指使。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社发生变更或终止行为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成员宣布,并报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入股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县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社依法登记成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成员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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