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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国际经济调节国际经济指导调控宏观调控

  一、国际经济调节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产生

  

(一)国际经济调节理论的基本观点

  19世纪末以后,随着生产社会化以及垄断等市场缺陷的日益明显,市场机制已经不能再充分有效地调节经济,于是国家调节应运而生,后来,随着生产的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国际化市场逐渐形成,由此产生国际经济调节的机制。

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国际经济调节是对国家调节的一种再调节[1]。

  国际经济调节理论的产生是经济法理论的重大突破,但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调节还有不同的称谓,即所谓的“国际宏观调控”。

  但是笔者认为,为了不至于引起歧义,还是不应该使用“国际宏观调控”这种提法。

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宏观调控”都已经成为专指一主权国家之内的“宏观经济调控(权)”,而在国际经济领域是不存在超越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力的,这与具有国家公权力性质的宏观调控权具有本质的区别。

其次,宏观调控是经济调节方式中的一种,与市场规制等调节方式比较起来,其调节手段比较缓和。

如果采用“国际宏观调控”这种提法,那么具有国际性质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也主要是一种“指导、协调”等缓和性质的行为,但是,按照采用“国际宏观调控”提法的学者的观点,“国际宏观调控”是包括所有缓和的(如宏观调控)和非缓和的(如市场障碍排除)手段的。

  

(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对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市场缺陷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市场的障碍性、唯利性以及被动性和滞后性,国际市场也不例外。

为了克服国际市场调节机制的第三种缺陷即盲目性、滞后性和被动性,国际调节需要采取指导调控方式。

如发布全球经济统计数据,提供信息资料,作出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提出各种政策、发展建议,并制定有关政策,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各主体的经济行为,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

这种国际调节方式就是国际经济指导调控[4]。

  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方式之一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与各国的宏观调控有着紧密的联系:

与国际经济调节一样,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也是对国家调节的一种再调节,它本质上是对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对各国而言,宏观调控是克服市场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的有效手段,而对国际市场而言,市场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同样存在。

如受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厂商对国际市场产品的需求状况以及其他竞争者的生产情况就不可能了解。

这时如果厂商作了过于乐观的估计盲目扩大生产就会导致生产过剩,反之则导致供给不足。

国际市场的缺陷如何克服呢?

这还是得依靠各国的宏观调控。

这是因为国际市场主要还是由各国的涉外市场所构成,各国在其国内为克服市场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实施的宏观调控也就是为克服国际市场缺陷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如果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完善的且能为国际市场上的生产者、投资者所知悉,他们就能据此调整自己的生产和投资计划等,从而使国际市场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大缓减。

  但是实施宏观调控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正如Wallich(1984)指出的,政策决策者在做出政策调整时,只考虑该国所面临的外部经济变量而不考虑其它国家的策略反应[5]。

比如美国为避免经济过热而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将引起美国市场利率上升和吸引国外的资本流入,从而引起美元升值而外国货币贬值,结果是世界需求将从美国产品向其它竞争对手的产品转移,外国产量和就业会上升;

但是同时,美国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将通过价格途径使国外的通货膨胀上升,这时如果外国正在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这两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肯定是矛盾的。

在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国际市场上的生产投资活动就必然带有盲目性,而且在当今世界上,由于各国的市场化程度不一,宏观经济政策也不明朗,这就加深了国际市场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

因此这就需要国际力量对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协调和实施再调节,即国际经济指导调控。

  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特有内涵

  

(一)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主体、方式和效力

  1、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主体。

既然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是对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那么它的调控主体的构成者必定包括主权国家在内,这是因为宏观调控是各国的主权行为,在没有政府参与、承认的情况下这种对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行为是没有效力的。

也正是基于此理由,私人组织和跨国公司等非国家主体既不可能是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调控主体也不可能成为调控的构成主体。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与私人组织和跨国公司不同,非政府组织虽然也不可能是调控主体但可以是调控主体的构成主体,比如2003年5月12日亚洲开发银行已经批准一项中期战略与行动计划来加强亚行、亚行成员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NGO[,s])三方的合作,这是亚行首次建立一个促进和加快三方合作的框架。

可见,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主体是由国家或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构成的。

  20世纪50年代以前,西方主要工业国家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时基本上采用临时性的会议决策为主,带有很大的应急性和行政性,政策协调的范围也相当有限。

5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货币体系、贸易体系以及各种国际组织的建立为国际经济的协调提供了充足的渠道,这种以机构和会议为载体的国际经济政策协调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表现得十分明显[6]。

这种机构和会议等就是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主体。

由于国际经济调节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纯契约型”和“组织型”的调节主体,后者还可以进一步被分为“契约型组织”和“法人型组织”[4]。

那么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方式的一种,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主体也可以被划分为“契约型”的主体如2003年中德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和“组织型”的主体如欧洲货币联盟(EMU)。

对组织型的调控主体同样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契约型组织”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和“法人型组织”如WTO等。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方式。

宏观调控是一国的主权行为,比如各国的宏观调控决策权一般都由中央国家机关(如我国的人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以立法或行政决议的形式作出。

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本质上是对各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那么这种调控与各国所实施的宏观调控在调控方式上必然有所区别。

目前进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主要协调形式有:

各国在首脑会议、财长会议、国际经济组织会议上的协商谈判,各国相互主动协调以及地区国家间的官员往来协议等等;

而主要协调途径有: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联盟体、地区和国际经济组织等。

各(成员)国通过这些途径和形式,综合其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在满足最大的国家利益(宏观经济利益)基础上作出某些让步从而使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得以协调配合。

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最终以如下方式进行:

通过发布全球经济统计数据,提供信息资料,作出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提出各种政策、发展建议,并制定有关政策,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各主体的经济行为,给某些处于经济危机状态之中的国家以帮助,等等。

  3、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效力。

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效力取决于主体的组织形式。

一般来说“纯契约型”调控主体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效力弱于“组织型”的,而“契约型”组织的弱于“法人型组织”的。

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前者如有些“纯契约型”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对各方都具有强制约束力;

后者如八国集团[7](既不是一个机构也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常设秘书处),它的决议对成员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其在部长级会议或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峰会后发表的公报正是为了表明八国集团愿意作出的政治或金融承诺。

  实际上在早期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阶段,许多类似的组织也都意识到了在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中,每个国家在无约束的政策执行下都存在违约的激励,从而使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缺乏效力而产生经济效率损失。

有的学者认为,要解决政策失信和协调无效的有效办法就是要设计一种对违约惩罚的约束机制,“传统的方法是诉诸制裁,如果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机构那么它就能合法地执行协调决议从而使政策可信”,但是这就意味着“主权的丧失”[8](P171—199)。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性经济联系的增强,这种超国家的机构并未出现,但是为了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由各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的现象已不再是不可能的了。

1995年在GATT基础上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和1999年欧洲货币联盟(EMU)的正式成立都是各成员国经济主权部分让渡的结果。

  经济主权的让渡就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因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必要而出现部分自主权的退让,比如制定经济政策的独立性权力部分退让,受到国际经济组织的制约等。

但值得指出的是,在为了增强效力而让渡经济主权的情况下,成员国在享受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所带来的利的同时也可能不幸遭遇国际组织对主权的干涉从而使主权弱化。

如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答应贷款给泰国,以便泰国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前提条件是要由其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

韩国也遭此遇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答应提供贷款帮助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

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9]。

  

(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对象和领域

  1、金融政策。

货币政策及外汇管理制度是各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利率、汇率的调控国家可以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投资等行为进行间接的指引从而克服市场调节的被动性、滞后性,减少其活动的盲目性。

在国际市场上,对各国的金融政策进行协调以及对某些国家的必要金融性帮助活动对克服市场的盲目性以及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意义重大。

以1997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为例,关于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论述有很多,其中都与各国的宏观经济部门和宏观金融政策有很大的联系:

如外汇监管不力;

大量资产投向房地产市场,加大了信贷风险;

宏观经济部门未能严格控制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外债急剧增加,高利率吸引了大量短期资本的涌入;

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不得不以资本项目弥补经常项目的长期逆差等等[10]。

实际上,如果东南亚国家能充分发挥东盟(ASEAN)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作用,协调好东盟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或在危机爆发时采取援助措施,后果就不可能有出现的那么严重了。

所以危机过后,金融专家们呼吁,亚洲各国应加强金融合作,建立区域性的货币合作机制。

  目前有关金融领域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组织主要有IMF和世界银行,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务贸易问题。

此外,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巴塞尔体制确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机构,它交流各国国内监管安排的信息,“通过提出和系统阐述有关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并对最佳监管做法及其惯例加以陈述和推荐,以期各国当局采取最适合于本国体制的具体安排(包括制定法律或其它措施)予以实施,由此促进成员国间银行监管的一般原则和标准的趋同[11](P418)”。

  2、贸易政策。

各国的宏观经济目标之一是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相应的贸易政策。

一般说来,贸易政策影响的是国际市场的自由化程度(保护性的贸易政策被看作为障碍性的市场缺陷),但是贸易政策又与市场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有关。

比如在某一区域性组织内(如欧盟),如果各成员国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单独的贸易政策就可能会损害该组织的利益,为了维护集体利益,组织一般要求各成员国实施协同的贸易政策,这就需要国际经济指导调控克服这种盲目性。

国际市场也一样,各自为政式的贸易政策也会增加国际市场的盲目性。

国际经济指导调控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协调就要求各国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以及增强其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的透明度等,但是这同时无疑也从某种程度上对克服市场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大有帮助。

  目前对国际贸易政策进行调控的组织主要是WTO,其分别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M[,s])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并设立了相应的理事会(委员会)负责实施。

对于各国的竞争政策,“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预,但已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例如TRIM[,s]第9条规定:

‘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本协定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12]。

  3、外资政策。

投资是国民生产总值(GDP)一个构成部分,也是一国宏观调控的对象,如对投资方向、规模和比重等的调控。

盲目性的外商投资不但影响着国内市场也影响到国际市场经济的稳定,因此各国的外资政策也是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内容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趋加深,很多国家针对外资逐渐制定了专门的外资政策法,如加拿大和中国等。

进入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日趋活跃。

“1993年至1996年,外国直接投资(FDI)存量和流量在全球范围内始终保持高速增长,到199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达到3149亿美元,比1994年增长了40%,1996年外国直接投资再创纪录,跨国投资流入量比上年增长10%,达3500亿美元”[13](P268)。

这使得FDI成为各国经济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发展的形势客观上要求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为全球直接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现有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组织形式主要体现为各国政府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如2003年中德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区域一体化经济组织制定的投资规范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东盟国家投资协定等;

以及全球性多边国际机构制定的国际投资规范如WTO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4、关于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也是各国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但是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中财政政策很少成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对象。

这是因为像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甚至税收政策都是纯粹在一国之内实施的,也就是说财政政策不大可能产生“外溢效应”从而影响到其它国家。

然而在每一国国内,由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是被综合运用于某一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那么两者必然存在紧密的联系,这样在一国之内的财政政策就会影响货币政策。

不过也正是因为一国在制定自己的货币政策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该国的财政政策,因此通过对各国货币政策等的协调也可以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

  三、国际经济指导调控对我国的启示

  

(一)搞好本国的宏观调控,完善国内的宏观调控相关制度。

前面的分析表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与各国的宏观调控有着紧密的联系:

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是因各国的宏观调控(经济政策)而起,它本质上是对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对各国而言,参加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也是为了更好地搞好本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从这个意义上说,搞好各国的宏观调控是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出发点和归宿。

  但是搞好国内的宏观调控是需要制度的支撑和保障的,比如宏观调控决策制度、执行制度以及责任和监督制度等等,而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这些制度都存在诸多问题。

以责任和监督制度为例,有学者指出“中国现阶段由于政府的经济职能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尚未完全分离,因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往往受到多种利益因素的影响。

加上宏观调控具有很大的弹性范围,那么即使宏观调控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依然享有很大宏观调控的自由裁量权”[4](P493)。

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这种宏观调控立法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宏观调控权运作的监督和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督和制约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在国内建立起完善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制度,如经济诉讼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宏观调控决策复议制度等等。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坚持和发展国家的经济主权。

任何国家要想获得国际经济指导调控带来的利益就必须让渡出部分主权,而只要这种利益能补偿其损失。

而且,在理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下,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中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对主权国家几乎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这种国际经济秩序下发生在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中侵犯国家经济主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如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答应货款给泰国,以便泰国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前提条件是要由其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

韩国也遭此境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答应提供贷款帮助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

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9](P209)。

这些侵犯经济主权的现象正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的体现。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矛盾呢?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参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选择。

否则我们不但不能制定很好的宏观经济政策,而且还会被经济边缘化,在经济危机爆发时也不能有效地加以应付。

而要使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由各成员国让渡部分经济主权是必要的。

当然,经济主权的让渡必须有个限度,参加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政府必须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以该国的宏观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宏观经济利益的具体表现就是宏观调控目标及其实现,在经济学意义上宏观经济的目标有四个:

低通胀、高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当然在经济法中通常把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采取的其它措施也纳入宏观调控目标的范畴。

但不管怎样,宏观调控的目标,即宏观经济利益就是要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漆多俊.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

(2).

  [2]李庆余.重建国际新秩序——冷战后美国外交取向[J],国外社会科学情况,1995,(5).

  [3]李玉平.略论当代世界市场经济体系[J],世界经济与政治,1995,(12).

  [4]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九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5]杨照东、王劲松.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理论研究综述,经济学动态,2004,

(2).

  [6]陈全功、程蹊.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与经济主权问题,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

(2).

  [7]八国集团的成员国包括德国、加拿大、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俄罗斯。

欧盟也派欧盟轮值主席国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参加八国集团的会议。

从1975年至1979年的前5次会议都是以经济问题为主要议题,讨论了诸如失业、通货膨胀、能源和贸易等问题,协调了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8]PeterMooslechnerandMartinScherz:

InternationalMacroeconomicPolicyCoordination:

AnyLessonsforEMU?

ASelectiveSurveyoftheLiterature,Empirica26:

1999.

  [9]慕亚平、代中现.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问题,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

  [10]唐利光.东南亚金融危机浅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影响,&

tb=hbjr.

  [11]巴塞尔文件汇编,前言部分,转引自《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余劲松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12]漆多俊.WTO:

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调节发展新阶段——兼论入世对中国国家调节和经济法的影响[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4),2003,(8).

  [13]赵宏.略论(多边投资协议),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

  [14]刘定华、肖海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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