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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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

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

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其中:

⑴撤销:

有债务人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及工商局的公告。

⑵破产:

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

⑶资不抵债:

取得债务人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

⑷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

如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表明债务人遭受严重灾害,且导致停产。

⑸债务人已经死亡、失踪、逃匿:

有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七条企业在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八条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用于在建工程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计提减值准备,当工程完工后要对剩余存货进行清查,如将继续用于在建工程,仍不计提;如将存货用于留存或出售,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条当年末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的;

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已低于其账面成本;

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⑷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条损失核销条件

存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存货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

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

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已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

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

第四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企业在年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时,资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各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已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单项编制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

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同类固定资产有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市场销售净价,计算销售净价所使用的“售价”参考存货跌价准备“售价”的确定办法。

同类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如果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对应的应提折旧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如果使用该项设备生产出来的产成品成本大于产成品销售价格,并且亏损是因设备折旧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的,将当年该设备生产的所有产品成本减去所有产成品销售额(未实际销售部分按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确认为年预计亏损,然后将资产帐面价值与预计总亏损(年预计亏损*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差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损失核销条件

固定资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

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

㈢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并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

㈣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

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企业年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时,资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各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已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开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单项编制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按单个项目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㈠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㈡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㈢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㈣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外部或内部独立鉴定报告。

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其中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类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可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七条损失核销条件

无形资产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无形资产损失核销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的;

㈡ 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的;

㈢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第六章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八条企业年末在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时,应按成本与市价或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将市价或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按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㈠有市价的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一般按年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12月31日的收盘价格。

㈡无市价的短期投资,检查12月31日后、自查时间前是否已收回该项投资,如果全部收回,则不对该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条损失核销条件

短期投资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投资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资料的;

㈡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资料的;

㈢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关证据的。

第七章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时,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中包括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及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包括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长期投资)。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下列确凿证据后计提减值准备。

 ㈠市价持续2年低于帐面价值;

 ㈡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㈢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㈣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㈤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若存在下列迹象,取得证据后计提减值准备:

 ㈠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50%;

㈡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㈢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㈣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连续2年发生亏损,并且资产负债率超过110%;

㈤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损失核销条件

长期投资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投资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资料的;

㈡ 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或改组计划,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有关资料的;

㈢ 取得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关证据的。

第八章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末在对在建工程资产逐项进行全面清查时,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其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的迹象,并结合职业判断,确定应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并计算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门。

如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如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算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减值。

㈠长期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如在建工程建设期间受政策和其他因素影响不会再进行建设的项目;

㈡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情况;

㈢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情况。

如在建工程的停建、受灾害影响部分毁损、经测试技术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九章资产处置、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一切资产处置、核销,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年末前资产使用部门,在对资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结合职业判断,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提出申请,于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使用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组织技术、计检、工艺、企管、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签后,提出处置、核销具体处理意见,并对符合处置、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取得相关证据后,填写资产处置、核销审批表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阐明资产核销的原因及相关依据,于12月15日前报送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对资产处置、核销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于1月10日前报企业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文件批复,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章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的帐面余额。

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核销时,要冲减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转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企业如果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管理审批程序同上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一致,同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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