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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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制暂行办法

(2003年11月7日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称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年薪制(以下简称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薪酬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及列入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其他负责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及列入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其他负责人。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企业负责人、出资人、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企业按照原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委企改【2001】230号)的要求,实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工对分配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企业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四)企业基础管理规范,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五)企业已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第二章年薪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薪暂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股权激励等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七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制定,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本办法附件《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九条企业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的基薪比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水平确定。

第十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控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的60%-90%以内。

第十一条经组织调配到特定企业任职的企业负责人,可视其工作难度,适当高定基薪。

第十二条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由于开展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改革,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三年内不核减。

第十三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一)考核级别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零;

(二)考核级别为D级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0至1倍;

(三)考核级别为C级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1至1.5倍;

(四)考核级别为B级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1.5至2倍;

(五)考核级别为A级时,绩效年薪为基薪的2至3倍。

绩效年薪计算办法见附件《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办法》。

第三章年薪兑现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有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第十六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任期企业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一)对任期考核分数处于A、B、C级且在任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在其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可一次性支付全部延期兑现收入本息;

(二)对任期考核分数处于D、E级的,要根据任期考核分数相应扣减延期兑现收入,延期兑现收入扣减办法见附件《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办法》。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有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年薪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薪方案。

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绩效年薪按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结算,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根据企业对其他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结算。

第二十条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另行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年薪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职党委书记的年薪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薪,有企业按照本办法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子企业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只能在其所任职的一个企业领取收入。

在子企业领取收入需报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能实行货币化发放的应逐步实行货币化发放。

(一)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属地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制定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车改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在年薪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在年薪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薪方案同时,应同时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年薪。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及国资委同意领取的其他收入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代为企业负责人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年薪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突破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有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加快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标准限制。

第二十九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律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条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办法

(2003年11月7日)

一、基薪确定办法

1、基薪测算公式

W=W0×L×R,其中: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

W0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2年为11749元)的5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其他调节系数。

2、综合测评系数L

L=G×60%+M×40%,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3、规模系数G

G=z×20%+x×30%+j×30%+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0.6432Z0.2159,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0.7447X0.2084,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0.966J0.1925,最低值为0.7,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4、工资调节系数M

M=D×30%+H×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

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5、其他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以基薪为基数,依据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级别(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考核分数分布在E级的,绩效年薪为0;

考核分数分布在D级的,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

考核分数分布在C级的,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考核分数分布在B级的,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

考核分数分布在A级的,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

三、延期兑现收入的扣减办法

任期企业资产经营考核分数没有达到任期考核C级起点分数的要扣减延期兑现收入。

具体扣减额度为:

扣减的延期兑现收入=任期内累积的延期兑现收入×(C级起点分数-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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