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质量管理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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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质量管理规范1

超市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1总则

1.1为保证超市经营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超市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采用连锁经营方式的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便利店的商品质量管理。

1.3超市企业应该在采购、配送、销售等业务流程中建立可追溯性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连锁经营chainsoperation

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的经营组织形式。

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

2.2

门店store

连锁经营的零售场所的总称。

2.3

统一采购

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设专门采购机构或专职采购人员统一负责企业商品采购,使采购与销售分离。

2.4

分散采购

门店或区域采购中心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审定许可经营的商品范围内,直接向供货商采购商品。

2.5

直营门店

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的门店。

2.6

特许加盟经营门店

与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注册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和方式等,并在总部统一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的门店。

2.7

统一配送

连锁经营企业将总部采购的商品,经内设的配送中心或委托专业物流企业集中配送至门店的配送方式。

2.8

直送

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采购的商品或门店在总部审定许可经营范围内直接采购的商品,由供货商直接配送至门店的配送方式。

2.9

验货

具有一定能力或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的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标签、合格证明等检验服务。

2.10

定牌商品

流通企业自行生产加工或委托其它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质量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冠以流通企业商号和注册商标的商品。

2.11

重点商品

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纳入国家或地方强制性管理的商品。

2.12

单证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颁发的,许可企业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有关证件。

2.13

非定型包装

计量、标志、形式等不定的零售商品的简易包装。

3商品质量管理

3.1商品采购管理

3.1.1直营门店的商品应实行统一采购,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部分商品可分散采购。

3.1.2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采购管理制度。

3.1.3对供货商和商品的查验、评价应该实行分工监督和分级监管。

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采购评审机构和机制。

3.1.4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的商品质量信息监控制度和相应的商品采购淘汰制度。

3.1.5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商品以统一采购商品为主,分散采购的商品应与总部签订商品采购协议,其进货渠道、商品品种应向总部备案,纳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管理范围。

3.1.6对采购的商品,连锁经营企业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商品质量检验。

3.1.7商品实物内在质量的检验,应以科学、标准的技术测试方法为依据,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有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应配置商品质量检验的设施,建立相应的检验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1.8采购商品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单证、商品质量、送货能力等进行查验和评价。

3.1.9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应包括下列内容(查验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生产许可证、产品准产证、卫生许可证、专卖证;

4)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及授权证明;

5)商品条码证。

3.1.10查验商品质量应包括下列内容(查验有关单证是复印件时,应验明其真实可靠):

1)产品标准号;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重点商品的检验检疫证、标签、批准件等市场准入证明;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的证明;

5)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有关依据的证明。

3.1.11查验供货商的送货能力包括运输工具、吨位、通行能力、温控条件等。

3.1.12采购熟食、生鲜、半成品、即食品或质量安全要求较高的食品应实地考察供货商的生产加工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并应定期对供货商的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随访。

3.1.13连锁经营企业不得采购“三无”商品。

3.1.14连锁经营企业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是安全、卫生、优质的。

3.2商品配送管理

3.2.1商品配送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营门店的商品进货应以统一配送为主;

2)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商品进货应对统一采购的商品实行统一配送;

3)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的商品进货可以直送;

4)日配性食品、进货量较大的饮料和乳制品、保质期在七天以下的非定型包装食品、部分温控食品及在运输周转的过程中易破碎的商品,经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审定,可以直送。

3.2.2配送中心设危险品、常温商品、温控商品等仓库。

3.2.3配送检验

3.2.3.1配送中心应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对进货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3.2.3.2进货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

2)包装、外观、生产日期、保质期;

3)送货能力;

4)卫生、安全等有关证明。

3.2.3.3对成箱包装的进货商品,应按一定的比例开箱检查验收。

3.2.3.4进货商品的检查验收可委托验货。

3.2.3.5商品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该品种该批次的商品不得入库。

3.2.3.6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入库时对商品保质(保存)期的期限应予以控制,并做好记录。

3.2.3.7进货商品检查验收中的不良记录应及时发亏总部采购机构。

3.2.3.8对在库商品的质量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即封存处理。

3.3门店商品管理

3.3.1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门店要(进)货检查验收和现场管理制度。

3.3.2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应专门机构、超市、便利店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要(进)货商品的质量检查验收。

3.3.3要(进)货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应按3.2.3.2的1、2、3、4款执行;超市、便利店应按3.2.3.2条的1、2、3款执行。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单证不齐,该批次的商品不得入店。

3.3.4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对进货中成箱包装的商品,应按一定的比列开箱检查验收。

3.3.5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入店时对商品保质(保存)期的期限应予以控制、并做好记录。

3.3.6对临近保质(保存)期的商品、内部应该有预告警示制度,限期内无法出售的商品应做好撤库和下架工作。

3.3.7销售蔬菜应做适当清洁,并陈列整洁。

3.3.8食品陈列或贮存应生熟分开,温控商品应置于温控设备内。

3.3.9采用封闭式展示柜销售熟食卤味品,应专柜专用,不得将熟食卤味品放在柜外展示出售。

3.3.10已经变质的水产品、畜禽食品和感官异常的果蔬不得再切配包装或加工后出售。

3.3.11熟食卤味品储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该进行冷藏,定型包装熟食品改刀后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3.3.12直接入口的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当天未能出售的应在营业时间结束时清理,做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3.3.13门店从事现场食品加工,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3.3.14加工食品的主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及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及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等要求。

3.3.15采购畜禽肉品、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和豆制品作原料的,应查验畜牧兽医卫生检验部门检疫证和“上海市熟食送货单”、“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不得使用生虫、发霉、酸败等污染、变质的原料。

3.3.16销售和加工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裱花蛋糕、冷加工的糕点等食品,应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3.3.17现场烹调菜肴,应设置专用场地、配备温控设施设备;初加工工序应设置专用加工场地。

3.3.18现场加工出售鲜果汁、散装兑制饮料、软冰淇淋、冰霜、刨冰和豆制品、鲜肉月饼等应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不得出售隔夜制作的食品。

3.3.19对门店引厂进店的摊位或厂店联销的专柜,应建立对供应商资质和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3.3.20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设专门机构、协同门店做好引进供货商资质单证、商品质量的查验和评价工作。

3.3.21门店引进厂店的摊位或厂店联销的专柜应悬挂表明其真实身份的标志。

3.3.22门店应对引厂进店的摊位和厂店联销的专柜的食品卫生、商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3.3.23门店应配置足量的温控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时记录、定期保养,保持温控设备功能正常。

3.3.24门店应配置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称重计量器具,并按规定实行强制检定。

称重商品应按净含量计量。

3.4定牌商品管理

3.4.1开发定牌商品应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专门机构审定后实施。

3.4.2定牌商品审定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定牌商品生产加工方式的选择;

2)生产加工方的有关生产许可资源;

3)生产加工方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4)定牌商品测评报告。

3.4.3连锁经营企业应对定牌商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管。

3.4.4定牌商品应有产品标准,其产品标准应采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

3.4.5定牌商品的产品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市外、境外生产加工的定牌商品,其产品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生产者或厂名和原产地。

3.4.6分包装加工的定牌商品,应确保产品原材料的质量。

3.4.7连锁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加工定牌商品,应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获得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3.4.8连锁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加工定牌商品,应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并应配备产品质量检验设施设备。

3.4.9定牌商品采取委托生产加工,应与合作方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下列内容:

1)商品的名称;

2)产品标准;

3)包装要求;

4)商标内容;

5)送货运输条件等。

3.4.10定牌商品采用加工企业的产品标准时,连锁经营企业应对其产品标准实施备案管理。

3.4.11定牌商品的实物内在质量应采取日常部分指标检验和定期全部指标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销售渠道。

3.5重点商品的持证查验

3.5.1采购、销售重点商品,应按表一有关内容,查验相关单证。

表一重点商品名录寄相关单证清单。

3.5.2采购、销售玩具,应查验其产品标准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6675-1986《玩具安全》和GB5296-1996《玩具使用说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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