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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引言

知识产权是智力活动的成果,她是无形的,是现代私法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涵盖在产品当中的科技含量,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其价值不仅可以用货币来衡量,而且比有形财产更重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将更加显现她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对其创造成果获得一定期限的独占权,禁止他人擅自利用,使创造者通过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收回知识产权创造的投资,而且可以获得超额价值。

这样就为创造者进一步的知识产权创造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生产出更多、更适合于社会需要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天才之火添加了利益之油”,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创造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即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专有权;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家的势力范围也超过国界,他们希望对国外投资、产品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利润,由此,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从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

当今国际社会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经济的全球化,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上都相对落后,必须参加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必须引进科学技术成果,必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等等,所有这些都必须有自己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培养一大批专门的人才,研究制订国家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战略,从而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振兴和复兴。

二、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特点和新趋势

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代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臻完备。

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原则不断为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的数量增多,参加国增多,保护水平提高,国际保护组织日益健全,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国家极力主张建立一个有效的世界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而产生了《TRIPS》协议并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并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公约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成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

第二、地区性的知识产权合作,跨国公司之间的协作在加强。

当代一些国家或地区、跨国公司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密切的经济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区性、联合性的经济集团,建立了一些知识产权合作组织,如欧洲专利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安第斯组织、家电3C联盟、6C联盟等等。

以欧盟为例,随着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欧盟先后颁布了《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指令》、《关于出租权保护的指令》、《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指令》、《关于卫星的指令》等,旨在协调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由日立、松下、三菱、东芝、JVC、时代华纳形成6C联盟,联合向我国DVD出口企业收取12美元/台的专利使用费,这对于每台价格100美元左右市场份额占全球2/3的中国DVD行业来说,其负担和振动可想而知,据统计他们已从我国企业向全球出口的DVD中收取了30亿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

(1)

第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上存在矛盾与冲突。

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实力、科技进步、文化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

知识产权国际化公约并未在实质上清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

一些发达国家要增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条款,就势必会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矛盾与冲突,如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将发现权列入保护范围,如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性限制,建立“世界专利”等等。

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对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条款进行修改,也势必会与发达国家发生矛盾与冲突,上世纪90年代以来,南北间知识产权外交谈判就是一例。

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产权的发展也反映出新的趋势。

一是知识产权与当代国际政治,特别是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当今一些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实施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把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发展对外政治、经济关系连接起来,使知识产权问题上升为政治、经济问题,成为科技、经济和外交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就是把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和内政外交紧密结合起来是典型的国家。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而在之前,关贸总协定总体上并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并且有意识把贸易与知识产权区别对待,只是货物贸易涉及专利和商标时,为不让知识产权保护妨碍贸易自由化,才有分别条款提及专利和商标的保护,《TRIPS》协议就是知识产权涉入国际经贸关系的一个象征。

二是高新技术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并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新材料、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产业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的现代产业,是高科技与企业的集合。

这些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一大批新形成的智力成果。

如集成电路、计算机网络、域名、多媒体节目、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生物工程新物种、基因图谱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

高新技术的产生依赖于高智力的投入与合作,具有高资金的投入(尤其是前期的研发投入),和高风险的特点,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创新,为了高新技术的生产,知识产权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三是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将进一步增强。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域名”全球注册,使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同时在全世界获得,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法律将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第一突破口。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修改、完善的一个思路是简化多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提出了“世界专利”的概念,使一项国内知识产权的有效地域性扩大,这种简化制度的努力最终将是实现国际一体化。

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经济已进入知识化时代,全球特别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知识在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把知识作为一种财产、对其进行保护,从而促进其创造、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经济是不可能离开这种制度的。

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及给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一)日本国

二次大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贸易立国、技术立国、创新立国,上世纪95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2002年3月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本部,由首相亲自担任部长,并颁布了知识产权大纲。

70年代以前,日本是技术进口国,要引进、消化、吸收大量的专利技术,受到了美国专利的攻击,日本采取了防御的知识产权制度,而对国外基本专利的攻击展开了外围专利攻势,以众多小专利成功实施了“以小制大”的专利战术。

而随着日本经济和科技实力的大大增强,日本在基础研究方面也在加强,向国外输出专利日益增长,到了80年代,日本便成为技术输出大国,目前日本在美国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美申请总量的40%,成为世界第一大专利申请量,在知识产权策略上不断增加了进攻型色彩,成为攻守兼备型战略。

日本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策略:

一是专利立法为企业提供法律环境。

日本的专利制度容许狭窄范围仅有单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也容许获得实用新型小专利。

这与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中的实用新型专利颇为相似。

这就使得日本的企业能够围绕基础性关键专利抢先申请各有特色的大量小专利,形成“外围专利”,严密构筑一个外围专利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日本企业的外围专利网中失灵。

二是保护国内市场,日本的主要做法是推迟批准那些对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专利,使本国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追赶该技术。

在日本,拖延批准外国的专利达10—14年之久是常见的,最典型的是美国德州仪器公司的半导体专利在日本被推迟30年之久才获得,而美国梅苏克斯公司的专利申请在本国申请20年以后才在日本获批准,梅苏克斯公司因而失去了在日本市场多年的独占权。

日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策略:

一是充分利用政府所提供的法律环境,日本企业利用改进专利、应用专利,在欧美基本专利外组成了外围专利网,以众多小专利成功实施了“以小制大”的专利战略。

如欧美在日本申请了一种新型自行车的技术方案,日本企业马上就申请各种脚踏板专利、各式背包架专利、各种车把专利……,形成了众多的外围专利,如果脱离了这些小专利,其自行车基本专利就不能实施,迫使欧美公司不得不同意双方“交叉许可”,据日本一项调查,机械产品中平均每件产品有6.91项专利,电气产品有5.41项专利,化工产品有5.21项专利。

(2)二是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并举,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创新。

从二战结束到上世纪80年代,日本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共引进30006项技术,在引进技术中,专利技术的比重很大,1976—1980年间在机械技术的引进中,专利技术的比例多达67%,更重要的是日本企业正确地处理引进技术与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关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也产生了大量的专利,每隔几年本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就成倍增长,形成了一个以专利技术为主体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输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在引进和创新上取得了极佳的结合和巨大的成功。

三是把研究与开发和知识产权、生产经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

日本企业把研究与开发、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看作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三个组成部分。

研究本企业所属行业知识产权分布状况,确定研究与开发的目标,研发成功后,即着手实施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下,企业新产品在市场中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是通过多种途径,千方百计地掌握专利技术,并加大投入,迅速使专利技术产业化。

日本企业通过向美国的大学提供捐赠、赞助等形式,参与技术的前瞻性攻关和研究,从而共同拥有美国大学的研发成果,共同拥有使用权;在美国开办企业,直接利用美国的人才为其服务;收购美国的成长型科技小公司,直接获得知识产权;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日本企业集中了本国60%的研发人员和80%的研发经费。

在千方百计获得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使知识产权优势变现为竞争优势、市场优势,日本特许所调查,日本专利技术市场实施率为52%,为世界前列。

(二)美国

美国是当今头号经济、科技强国,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的历史较久。

为维护、巩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主要采取基本专利战略外加专利网战略,同时用政治、经济、外交等手段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专利保护要求保护其竞争优势和经济往来。

因此,美国的专利战略呈现进攻性特点。

一是利用专利立法的先发明原则和实质审查制的规定,尽量将发明创造成果予以保密,最大限度地限制竞争对手利用。

至今先发明原则只有美国沿用,美国之所以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因为不至于为获得专利而不得不尽早去申请专利,可以对其重要的发明创造加以保密,有利于长期垄断某项技术;美国实质审查制是对所有申请的专利都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专利申请阶段不公开申请内容,只有在专利授权后才予以公布。

这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实行的延迟审查制不同,延迟审查制下专利申请在授权前一段时间公布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美国实行实质审查制,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避免专利申请公开后会使竞争对手竞相追随开发。

二是保护国内市场,将知识产权战略融于其贸易政策之中,根据《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管理国外进口货物侵犯美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或商业秘密法的案件,以阻止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处理日本企业专利纠纷时,曾把一些日本企业搞得焦头烂额。

三是控制他国市场。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日益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并极力主张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GATT体制,使其国际化,值得特别指出的其修订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贸易政策核心问题之一,为保护美国的发明创造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其中人们所熟悉的“301条款”是美国评价其贸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是否给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公平进入其市场而设置法律程序,是在按照美国的标准和要求保护其在该国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其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目的。

四是维护技术的垄断优势。

为了加强技术保密和限制技术输出,美国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如,有了第二代技术才出售第一代技术,大公司在技术贸易方面通常的惯例是:

10%的关键专利技术,绝不允许转让,20%的重要专利,只在获利大风险小的情况下才转让,50%的防卫专利,可以按照合理提成费自由出售许可证。

这些措施和惯例,显然是为了维护技术垄断优势,以获取巨额利润。

(三)发展中国家应得到的启示

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落后于发达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引进他们的科技成果,还要学习、借鉴他们在科技、经济管理方面的经验,研究和分析他们的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展望他们知识产权战略的趋势,从而得到启示,明确发展中国家各自在世界经济、科技中的位置和分工,确立各国各领域的目标,研究制订各自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措施,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日本和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中,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企业必须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研究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纵观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工作都是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方面密切配合,以企业或企业联盟为作战单位,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充分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与之相接轨;要充分保护民族产业与创新,保护国内市场;保护好本国的优势领域与支柱产业,并促进其永保领先地位;要做好技术输出,积极参加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准备。

二是借鉴日本国实施的专利战略。

日本国实施的“外围专利战略”即“以小制大战略”同样符合发展中国家学习和赶超发达国家阶段的实情,我国的科技型企业不妨积极地学而用之。

三是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要研究形成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的机制,形成和壮大共同应对外国公司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和数据库的作用,分析本行业专利分布,明确自己产品开发目标和定位,制订知识产权策略和措施,要逐步形成分析市场行情和专利分布,确立研究与开发目标,研发成功后,即着手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下,占据市场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是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科技成果,为己所用。

日本二战后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在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过程中,学习、引进、消化先进的科技成果是一条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途径,要比重视招商引资更重视招商引智,要在引进国外金融资本的同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要通过国家间、地区间的国际合作组织以及友好城市、科学协会、科技论坛、外国专家等多种途径,利用外国的科技人才,要通过合作开发、专利许可、交叉许可、购买专利、收购外国公司等多种形式获取专利技术、力聚技术精华为己发展所用。

五是必须要有强烈的自主知识产权意识。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无论是日本的防御与进攻战略,还是美国的进攻战略,其核心技术、关键基本专利技术是绝不会转让的,其一流的最先进的技术也是不可能转让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应充分看到这一层,自觉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才能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规律,避免受制于人,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当今世界全球化、科技一日千里,知识经济初见端倪,发展中国家也都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也主动与被动地逐步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工作。

就中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近年来,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的发展,初步建成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继出台并实施,相继加入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同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TRIPS》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从中央到地方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执行机构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列入科技考核内容,相关的中介机构、组织应运而生并逐步正规操作,专利申请量、商标注册量逐年上升,并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护逐步得到强化,知识产权的法论环境得到优化。

但就知识产权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工作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的生产投入不足、产出不高,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订、实施落后等问题与不足。

第一,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发展中国家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是与其经济、科技的发展阶段和发展过程分不开的。

就中国而言,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有以下原因:

一是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还不象发达国家那样重要,固定资产投入对经济的推动为主要力量。

二是改革开放较迟,78年才打开门户,99年才加入WTO,科技、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独立应对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时间还很短。

三是长期的计划经济和传统的科技考核体系的惯性还很强,科技创新成果部门与单位间无偿使用,科技项目主要考核完成计划任务,更没有将科技成果作为一种资产加以肯定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原动力不足。

由于上述历史原因造成了以下“五重五轻”的现象:

重金融资本引进,轻智力引进。

各级政府、开发区,各企业都将环境整治、优化政策与招商引资相挂钩,把招商引资的指标量化并层层分解落实,并以完成到位外资,合同利用外资,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甚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指标,而几乎没有智力引进的考核指标;重成果鉴定,轻专利申请,从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可明显看到,完成形式是验收或鉴定,专利申请的数量不足;重产值、利税、GDP的提高,轻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提高,与招商引资一样,各级政府都会有GDP、利税、财政收入的目标和增幅指标,却很少有对形成地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考核;重产品的市场分析,轻产品的知识产权认证。

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之前,往往只注重近期产品的销路、市场行情等直观的经济指标,往往缺少该产品的专利分布、知识产权保护状态的分析和认证,往往造成产品出来了,市场也没了,甚至盲目地落入其他企业的专利技术保护范围,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重有形产品的开发,轻无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企业往往对开发了多少新产品为业绩指标,而把产品开发过程的资料加以分类保护,对依法取得技术秘密、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不予重视。

第二,知识产权投入不足,产出不高。

知识产权的获得与有形资产的获得有着本质的不同,除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外,关键的一条是排他性,即只有一家独有。

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要获得唯一的技术,就必须有相应的人、财、物的投入,否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

从全国的研发经费来看,我国是美国的1/24、韩国的1/8,从企业来看,小型企业绝大部分几乎没有研发活动,而大型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也不足1%,而美国的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平均达3.6%以上,而他的计算机行业达8.3%,医药行业达16.3%,制造业也达2.9%。

从产出来看,2002年百万人口拥有专利:

中国1项,日本994项,韩国779项,美国1289项,2002年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外企业申请量占一半以上,其中:

计算机占70%,生物技术占87.3%,信息类占92.4%,半导体类占90%。

注(3)

第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到位,盗版书籍、盗版软件,侵犯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事在一定领域还相当严重,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科技创新的动力和对外招商引资、引智的形象。

这也是我国加入WTO艰苦谈判的原因之一。

究其原因一是执法的力度不够,由于是刚刚起步,执法的力量难以满足需要。

二是科技成果创造者,自身保护的意识不到位。

在成果鉴定、项目申报、产品参展、产品销售、合作谈判等过程中,未经过有关法律程序和手续就公开了自己的技术秘密和核心技术,而使自己的专有技术成为公开、公知技术,而失去了新颖性,得不到法律保护。

在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后,也没有广泛宣传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告之同行不要侵犯。

三是大多中小企业在市场盲目跟进,看到有市场的产品就上马,缺少知识产权理论,重复投入研发,盲目落入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四,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订、实施相当落后。

据统计大型企业中只有14%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一般还是兼职,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经费、人员不能适应要求。

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还是空白,在企业的知识产权分布认证、领域定位,产品开发前、中、后知识产权工作,与研发人员、员工的技术秘密合同,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商标的维护与增值,数据库、研发资料的保护等等都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更谈不上落实。

这就与前面所述的日本企业存在较大的差距。

笔者在工作中看到,企业只有在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成为被告时,或被别人侵犯了知识产权损失较大时,才意识到自己必须要制订规章、制度并实施。

 

五、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工作急待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工作在当代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已与日俱增,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工作将更加重要。

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存在不足与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改进。

各级政府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责无旁贷,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全社会知识产权工作,使之适应世界潮流的发展形势。

一是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日本有知识产权国家大纲,中国也必须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否则行业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各企业也是一盘散沙。

二是努力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渠道,结合正反典型宣传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使知识产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把知识产权知识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与群众性发明创造、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知识产权宣传的社会基础不断扩大。

三是要引导行业知识产权协会、联盟的形成,发挥他们的作用,形成和壮大共同应对外国跨国公司知识产权进攻的能力,浙江打火机知识产权联盟共同应诉欧盟的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就充分证明了在我国知识产权协会、联盟的作用。

要重点在产业集聚,已形成企业群体的产业和地区研究形成协会的机制,引导成立联盟,并促进和引导其发展壮大。

四是要引导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大力研发自主知识产品和产业。

在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一是有必要,因为他们是科研攻关和研发集中地,科技成果多,能产生较多知识产权;二是有可能,他们人才聚集,对科研人员加以知识产权培训,就能较快地形成知识产权战略并得到贯彻、实施。

同时通过他们建立样板为广大企业树立典型和示范。

五是努力加大投入。

要通过科技三项费用、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利资助资金和政府奖励的政府投入,要继续实行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等一系列鼓励企业开发投入的政策,引导广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项目列项、管理、验收中加强专利、标准、人才的考核要求,努力促进知识产权的投入与产出。

六、结束语

本人在完成本文时,得到了扬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有关同志的指导,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本人学识的限制、经历的有限,文中难免挂一漏万和错误,敬请批评指正。

 

注释①在2002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朱宇。

②引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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