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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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
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试答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
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四: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五: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
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标准版答案一:
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
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例题七: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标准版答案:
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
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部分案例分析
4、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严把不右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1)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2)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故用证的有此特点: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会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全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
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5、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突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请简述理由。
(1)我方应坚持由保兑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①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②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③保兑信用证,是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意气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结合本安全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
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
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6、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在证内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中所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而非“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绝。
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
开证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1)我认为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三: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
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
(3)结合本案例,钟灵毓秀经一次拒付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
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7、天津某公司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2000公吨,合同规定货物从6到10月分5批装运,日商于5月20日电报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
“最迟装运期为10月份,允许分批,其它条件详见合同。
”天津某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即时与船公司联系洽订船舱,洽逢6月份有两班轮驶进日本港口,天津公司为了早日收汇,于是将货物2000公吨分装两船运往日本,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7月初日商来函称:
货物即2000公吨已收到并提出索赔1600公吨货物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天津公司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1)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1600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
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
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结合本案例,天津公司与日本公司是买卖关系,故买卖双方的契约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应按合同办理,而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故银行支付货款是无误的。
在本安全中,有误之处是日本和天津公司受合同及信用证双约束,天津公司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规定,导致了日本公司的损失,故应赔偿日本公司的损失,如若不然,日本公司必然提起诉讼,根据本安全我方必然会败诉,故对于日文提出的索偿,天津公司应予以接受。
8、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江口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
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运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量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于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拖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
我方提交的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你认为:
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1)我认为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的问题及CIF术语风险界点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特点三:
另外: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CIF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风险。
(3)结合本案例:
A:
议付行议付我方信用证是无误的,因为我方提供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证。
B:
之所以出现索赔是由于船公司擅自转船引起,风险已越过界点,由买方承担。
C:
我方有关业务人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钱,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团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以上两点,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拒绝外商的理赔。
9、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来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
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外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
但由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谇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
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答;
我方处理不当,应吸取的教训有:
合同中未就信用证开证日期作出明确规定显然不妥;
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能及时开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冇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因为买方未能按时开证违约在先,我方应索赔。
10、美国某银行就当地客户要求,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付后议付行可向美国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银行谇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付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核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持有该批货物通关的证明,试问:
议付行是否可以以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
拒绝退款?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案例分析题
1、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1000货物被烧毁;
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④拖船费用;
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
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
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2、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
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3)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
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1)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项为: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4、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
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
据分析:
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原因是: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
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出品商应以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5、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1)1000美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500美元的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及CIF的风险界点问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另外,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
(3)结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1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另:
根据CIF风险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6、某合同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