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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运输委员会

佛山交通运输委员会

【篇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佛山市港口设施】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佛山市港口设施

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2月17日以佛交〔2011〕68号发布自2011年2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佛山市港口码头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佛山市辖区内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固定码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港口设施包括:

港区内的码头、栈桥、堤岸、堆场及港池等。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采取以预防为主,维修、加固、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长期养护、评估维护”的要求,抓好“管、用、养、护”的每个环节,提高设施的技术状况,使其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二章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佛山市港口设施维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及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⒈掌握全市主要港口设施的技术状况;⒉制定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⒊在国家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组织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即一级维护)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⒋对全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港口设施维护技术监督、指导工作。

按有关规定,对市辖区港口设施加固工程(即一级维护)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港口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⒈掌握辖区港口设施的技术状况;

⒉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⒊负责审定港口设施技术状态;

⒋按照有关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制定辖区港口设施维护实施细则。

第八条各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设施维修工程(即二级维护)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港口码头业主(即码头所有人)是维护工作的主体即第一责任人(如果码头业主和经营人不是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时,应在租赁或合营合同中明确监测、检测、测量以及对码头养护、维修、加固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相关费用承担主体)。

各港口码头必须设置工程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⒈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码头、栈桥、堤岸的沉降、水平位移,受力状况,堆场沉陷情况,港池水深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检测;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港口设施维护工作;⒊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档案资料并进行科学管理;

⒋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港口设施安全使用规程和港口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第三章港口设施保养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可分四类:

第一类:

技术状态良好。

全部结构完好,附属设施齐全,能按设计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类:

技术状态正常。

主要结构基本完好,附属设施基本齐全,基本上能按设计标准使用。

第三类:

技术状态不良。

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施普遍损坏,不能按设计标准使用。

第四类:

技术状态恶劣。

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属危险设施,不能使用。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维护工作按照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分为下列三级:

一级维护即加固工程:

是指对码头结构的较大损坏进行综合维护,以全面恢复使用功能,提高其技术状态类别。

二级维护即维修工程:

是指对码头的一般性破损或局部破坏进行维护,以保持或提高其技术状态类别。

三级维护即日常性的保养工作:

是指对码头进行预防性保养,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码头业主或经营人报送的检测、观测、评估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负责审定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其中对于因状况复杂而难以审定的港口码头,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经综合评审意见后再行审定,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技术状况类别,要求港口码头业主及经营人进行相应级别的维护:

⒈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的应按照附录一的要求实施三级维护即做好日常预防性保养;⒉技术状态为第二类的应进行二级维护;

⒊技术状态为第三类和经过审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港口码头应进行一级维护;⒋经审定无修复价值的第四类港口码头,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级维护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为准,如超过此标准,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进行港口设施改造。

一级、二级维护工程管理见附录二,改造工程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维护是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手段,是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港口主要设施保养管理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四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的港口设施技术状态情况,各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维护工程验收结果均需及时抄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为了做好港口设施的维护工作,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要做到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

应对各项不同的港口设施按不同的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损坏的港口设施应分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大。

第十六条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对主要的港口设施必须进行沉降、位移、倾斜等长期的定点定期观测检测(检测项目及要求见附录五),同时定期对港口主要设施进行常规观感质量检查(检查项目见附录四)。

对观测、检测、检查发现技术状态不良及有危险的港口设施,应及时做出判断,采取减荷或停止作业等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交通、海事、水务(利)等主管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评估,评估报告需上报区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港口设施观测、检测、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十六、十七条的要求主动开展技术状态审定的有关工作,最迟至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完成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审定(审定申请表见附录六)。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是办理港口经营许可重要证明材料之一。

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近12个月内的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审定结果。

如果不能按要求提交审定结果的,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视为没有其它证明材料,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第二十条对于2008年1月1日前新(改、扩)建、经维修、加固及改造后营运的港口码头,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在2013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前一年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并完成第一次技术状态审定工作。

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期间新(改、扩)建、经维修、加固及改造后营运的港口码头,2013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手续之前,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提供码头、堤岸、港池等设施沉降、水平位移监测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其它因素完成第一次技术状态审定。

对于2010年10月1日后新(改、扩)建、经维修、加固及改造后的港口码头,首次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之前,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资料完成第一次技术状态审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审定为第一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在下一次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手续之前,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应提供码头、堤岸等设施沉降、水平位移检测资料、港池水深测量及其它相关资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其它因素可直接审定其技术状态。

以后码头业主或经营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对其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审定。

对审定为第二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未按要求完成维修工程验收之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产作业,相关措施、方案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在审定之后及时开展维修工程。

下一次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前,码头业主或经营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对其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审定。

对审定为第三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未完成维护或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码头靠泊能力必须按降级靠泊处理,同时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降级靠泊运营期间应制定相关措施、方案,并报交通、海事等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在审定之后及时开展维护或改造工程;待维护或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过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竣工验收核定的靠泊能力恢复其靠泊,并向海事主管部门通报。

对审定为第四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码头业主或经营人在未完成加固或改造工程之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生产作业,同时向海事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在单位网站明显位置公布辖区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审定的情况,包括码头业主或经营人提交技术状态审定的最后期限、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及靠泊能力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港口设施维护工作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处于第三类技术状态且实施一级维护工程的港口码头,未经验收合格只能按降级靠泊使用,禁止按原设计靠泊能力靠泊,否则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港口机械、辅助建筑及构筑物、港口公用锚地、航道等港口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按照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有关办法、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录一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表1重力式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2高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3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篇二:

佛山市交通白皮书】

健康交通幸福佛山

佛山市交通发展白皮书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录

前言.................................................1

上篇交通战略纲要....................................2

第一章背景与前景....................................2

1.1城市与交通........................................2

1.2成就与经验........................................2

1.3问题与症结........................................3

1.4趋势与需求........................................4

第二章愿景与目标....................................6

2.1发展愿景..........................................6

2.2发展目标..........................................6

2.3发展策略..........................................7

第三章战略任务......................................9

3.1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与用地模式.........................9

3.2优化交通方式结构与运输模式........................10

3.3提升交通发展决策统筹能力..........................10

3.4提升交通系统整体运行效率..........................11

第四章重大政策.....................................12

4.1交通引领发展......................................12

4.3交通需求调控......................................12

4.4健康交通引导......................................13

4.5科技交通促进......................................13

4.6交通资金保障......................................13

下篇近期行动纲领...................................14

第五章加快构建发达对外交通体系.....................14

第六章加快构建优质公共交通体系.....................17

第七章加快构建高效道路交通体系.....................20

第八章加快构建有序静态交通体系.....................22

第九章强化交通需求管理.............................24

第十章强化交通运行管理.............................26

第十一章推动绿色交通行动...........................28

第十二章推动科技交通行动...........................31

第十三章推动和谐交通行动...........................33

附件近期行动计划表..................................37

前言

佛山市行政区划调整十年以来,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交通设施供给水平不断提高,客货运输能力快速增长,市民出行更为便利,城市空间格局不断优化,城市转型步伐加快,促进了佛山市城市功能和地位的提升。

“十二五”是佛山市落实“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战略的重要时期,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佛山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将进一步推动交通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佛山市交通供需矛盾日益显现,人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交通发展与城市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以及交通发展对“着力推进城市化,提升城市品质”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明确交通发展战略与政策,指导和加快推进交通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政府和市民的共识。

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编制《佛山市交通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交通先导政策,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市制定交通政策、交通规划和实施计划的纲领性文件,是政府和各部门推进交通发展的重要行动依据。

《白皮书》既是政府对于交通发展的庄严承诺,也是推行健康交通、规范文明出行的基本准则。

上篇交通战略纲要

第一章背景与前景

1.1城市与交通

佛山位于中国广东省中南部,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东倚广州,南邻港澳。

与广州地缘相连、历史相承、文化同源,同处在中国最具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之一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中部。

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使佛山能够充分接受广州的辐射和带动,与广州共享基础设施、交通网络和市场服务等资源,实现联系紧密、产业联动和功能互补。

佛山毗邻港澳,使佛山能够充分利用港澳的市场优势和国际性大都市的地位,广泛参与世界经济,走向国际化。

佛山现辖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

全市总面积3797.72平方公里,至2011年底,全市常住人口723.1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74.77万人。

2002年行政区划调整后,佛山市产业升级、城市升级和环境再造取得重大突破,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佛山的交通发展创造了全新的机遇和条件。

1.2成就与经验

规划引领,决策统筹。

高度重视调查研究、交通规划和重大交通项目的综合决策协调。

编制完成《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一系列专项规划,对佛山交通发展发挥了积极指导作用,成为引领城市与交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成立综合交通决策委员会,在重大交通项目建设中发挥了高效决策、综合协调和有序推进的重要效能。

交通建设跨越发展。

武广客运专线、广珠城际顺利开通,佛山机场顺利复航,建成轨道交通广佛线首通段、珠三角环线高速(西二环、南二环)、一环快速路等一批战略性交通项目,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22.1公里,区域公路网功能结构和运行条件显著改善,城市对外辐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城市道路网络不断健全,公交服务质量改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体系初步构建,有力地促进了城市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

公交客流大幅提升。

连续出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相关政府文件,十大措施

【篇三: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

2010?

1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

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监理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部省批复

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施工企业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监理企业指项目总监)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六)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

价的其他工作。

(七)按规定时间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

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

建设单位对企业履约情况情况的管理;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季度性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并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八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负责。

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与要求进行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局。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总监信用评价表》,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

第三章评价内容及依据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

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

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若受到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外,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还有如下要求:

(一)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检查频率为1次/月,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1次/季度组织对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誉情况的检查,掌握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结合指标评分细则,记录在案,并将检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三)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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