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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基础知识

职业病基础知识

•1.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1.1职业危害的分类

•按来源来说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生产工艺过程——随着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不同而变化。

•劳动过程——与生产工艺的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布局、生产制度与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的程度有关。

•作业环境——作业场所的环境,如室外不良气象条件、室内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与通风不畅等因素。

•按性质来说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环境因素

•物理因素——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因素。

(高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等)

•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粉尘、烟尘、雾气、蒸气等)

•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的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和真菌等。

•其他因素

•1.2职业病

(1)概念: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如接触铍引起的铍肺;氟导致的氟骨症;氯乙烯引起的肢端溶骨症;焦油沥青引起的皮肤黑变病等)

(2)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3)职业性病损: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

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有关工作有关的疾病。

•所以,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4)职业病的分类(02.4.18《职业病目录》

10类115种)

•(5)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

•生产性粉尘:

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种的固体微粒。

(包括矽尘、煤尘、石棉尘)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包括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

——尘肺最为严重,是我国工业生产种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

02年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3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6)生产性毒物引起中毒

•概念:

生产过程种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

(如氯、溴、氨、一氧化碳、甲烷、电焊烟尘、水银蒸气、苯蒸气、悬浮于空气种的粉尘、烟、雾等。

•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

•金属及类金属中毒(如铅中毒、铍中毒、锰中毒等。

•有机溶剂中毒(如苯中毒、正己烷中毒等。

•刺激性气体中毒(如氯气、氮氧化物、氨气等。

•窒息性气体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

•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如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均可引起白内障;苯的氨基化合物有致癌作用。

•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如氯乙烯、丙烯晴、已氰、二甲基甲酰胺等。

•农药中毒(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等。

•(7)职业中毒的分类

•急性中毒、慢性中毒、亚急性中毒

•(8)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

•噪声及噪声聋(噪声分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振动及振动病(如锻造机、冲压机、凿岩机、空气锤、

电钻、砂轮机等振动引起的疾病。

•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非电离辐射(包括射频辐射、红外线、紫外线、

激光)

——电离辐射(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白

内障;放射所致白血病等。

•异常气象条件所致职业病(高温高湿、低气压作业等

引起的中暑、减压病、高

原病等)

•(9)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芥子气等。

•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亚硝胺等。

•潜在致癌物(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如钴、锌、铅等。

•(10)职业癌

——我国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铬酸盐等8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11)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等。

•(12)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座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其他职业皮肤病)

•化学系眼部灼伤、铬鼻病、牙酸蚀症、金属烟尘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13)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VDT综合症(视屏现实终端的职业危害)

•(14)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质量超过25kg的作业。

•(15)导致职业病发病的因素

•有害因素的本身的性质

•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一般作用剂量(dose,D)是接触浓度/强度(concentration,C)与接触时间(time,t)的乘机,可表达为D=C·t

•劳动者个体易感性

•2.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2-2002

•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肌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评价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

——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

——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15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工作场所(Worksplace)

•工作地点(WorkSite)

•2.2有害作业分级评价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指数计算分级法

(1)有毒作业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

(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L

•(3)计算毒物超标倍数B。

根据工作地点5个以上监测样品的均值,计算工作地点有毒物质超标倍数。

•(4)计算有毒作业分级指数C。

C=D·L·B

•(5)按下表确定有毒作业分级级别。

•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

——依照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来评定危害级别。

•高温作业分级

——依照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评定危害级别。

•噪声作业分级

——依照LD80-1995《噪声作业分级》,评定危害级别。

•2.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预评价——要求评价人员具有扎实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关联学科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同时需要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而科学、准确地辨识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对拟采取的防护设施的与其效果做出准确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防护措施的设计提出建议。

•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隐身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1)评价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

——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3.职业健康监护

•3.1职业病危害申报

•申报要求——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因采用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申报内容: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致地县级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申报受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3.2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应急检查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

素接触史;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3.3职业病报告

(1)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2)内容——应报告的职业病、职业病报告内容

(包括尘肺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

职业病报告卡等。

•(3)程序与时限

——逐级上报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预职业病研究所

负责全国的统计、分析工作

——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报告工作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死者所在单位15内报所在

地卫生监督机构

——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年底报告粘

度生产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及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

后20天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

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

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

表报该所。

上述表格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和总工会。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应于每年3月低和每季度后30日内将本办法规

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运行模式与要素

•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指为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它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的一种方式。

•该模式可以追溯到一系列的系统思想,最主要的是爱德华.戴明的PDCA(策划、实施、评价、改进)概念。

在此基础上,结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的特点和不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提出了基本相似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目的都是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

•如ILO-OSH2001的运行模式为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

•OHSAS18001的运行模式为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

•4.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1)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度、实施与评审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时应充分考虑:

•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企业自身整体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企业规模、开展的活动及其带来风险的特点;

•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健康安全。

(2)组织

•组织目的: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确立和完善组织保障、以便正确、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组织内容与要求:

•机构与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领导岗位,并对直接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和运行,并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培训、意识与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

并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

评审时应有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的参与,必要时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协商与交流:

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确保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

安排员工参加以下活动:

•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和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等;

•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有关变更而进行的协商;

•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

为对职业健康安全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销以及职业健康安全有关资料进行控制,企业应制定书面程序,并达到下列要求:

•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在任何情况下,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传达到企业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防止误用;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为了保持知识而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记录与记录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书面程序,并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确定保存期,存放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

重要的职业健康安全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饱和,以防火灾和损坏。

•(3)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的目的: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的危害与风险情况,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

•内容:

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预案与响应。

•(4)检查与评价

•目的: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或及时地发现体系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

•检查与评价的内容:

绩效测量和监测;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改进措施:

纠正措施的内容和要求;持续改进。

•4.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方法和步骤

•包括:

学习与培训;初始评审;体系策划;文件编写;体系试运行;评审完善。

•4.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和认证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类型

•第一份审核:

指由企业的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审核。

•第二方审核:

在某种合同要求的情况下,由与用人单位有某种利用关系的相关方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实施的审核。

•第三方审核:

由与其无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特定的审核准则,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受审方进行的审核。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认证的范围;

•申请方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必要的信息;

•申请方一般简况;

•申请方安全情况简介,包括近两年的事故发生情况;

•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申请方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受理的一般条件:

•申请方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关登记注册证明,具备二级或委托方法人资格也可;

•申请方应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按文件的要求有效运行,并至少已做过一次完整的内审及管理评审;

•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应将全部要素运行一遍,并至少有3个月的运行记录。

•认证机构就申请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审,应确保:

•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认证机构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充分的理解;

•针对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某些要求,对本机构的认可业务是否包含申请方的专业领域进行自我评审,若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对申请方的认证,双方则可签订认证合同。

•审核的策划及审核准备:

确定审核范围;组成审核组;知道审核计划;变质审核工作文件。

•审核的实施:

包括文件审核;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

现场审核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发现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不符合事项。

对这些不符合项,受审核方的要求制定纠正措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实施和完成纠正措施。

审核方应对其纠正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证后监督与复评

•监督审核:

指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

目的是通过获证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确保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的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体系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持续有效地实现既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并有效运行,从而确认能否继续持有和使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复评:

获证单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重新对用人单位进行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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