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招投标与概预算(第2版)第四章 园林工程合同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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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园林工程合同管理园林工程招投标与概预算第二版园林工程合同概述1园林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2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3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目录CONTENTS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4561PART4.1.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章第2条指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对合同概念最权威的解释。

这一定义表明,合同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相合,意思一致所订立的协议,是他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进行平等协商,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确认。

4.1.2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

1)合同书。

2)信件。

3)数据电文。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4.1.3合同的作用1.合同是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工具。

它既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又是落实和检验计划的重要形式和必要补充。

各行、各业、各部门之间合同的如期履行,就意味着国家计划的完成。

2.合同是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的措施。

通过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切实地按照合同规定的任务,有效地组织生产活动,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尽可能减少劳动、原材料的消耗,加速资金周转,克服不讲经济效益,不计成本的思想,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合同是实现专业化协作的纽带,是具体组织专业协作的有效方式。

通过合同,可以把互相依赖的生产单位之间以及生产与科研、销售单位之间联系起来,巩固协作关系,推动专业化生产的发展。

2PART“4.2.1建设工程合同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图4-1承包商主要合同关系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2发包人的合同责任3勘察、设计人的合同责任4.2.1建设工程合同类型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4.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2)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繁多、特点各异,业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选择不同计价模式的合同: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3PART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2)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1.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

标准化的协议书文字量不大,需要结合承包工程特点填写。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在全面总结国内工程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参考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相关内容规定,编制的规范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标准化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的内容包括: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共11部分47条。

通用条款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在具体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

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3.专用条款考虑到具体实施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条件也各异,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

为反映发包工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配之以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当事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

专用条款只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合同内容的编制指南,具体内容需要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4.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使用者提供了“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表格形式的附件,如果所发包的工程项目为包工包料承包,则可以不使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1.合同的价款及调整1合同价款2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1)固定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合同价款的调整4.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2.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

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3.工程量的确认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5.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程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6.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质量保修书的内容包括: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4PART4.4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4.4.1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一、签订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立项及设计概算已得到批准2.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年度建设计划3.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已准备充分4.建设资料、材料、施工设备已落实5.招投标工程的中标文件已下达6.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准备就绪7.合同主体合法,并有履行合同能力4.4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二、签订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1)合同第一位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3)合同的法律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平合理原则三、签订园林施工合同的程序1、工程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按中标条件签订施工合同后交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2、合同交验审查的同时初始下列资料、证件:

1招标书,答疑文件及中标通知;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3五大员证(即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4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5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资格证书。

3.审查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招标条件的合同盖合同审查章认可,不合格的退回重签。

4.4.2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2.合同履行的内容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

2履行合同的标准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

3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

4.4.2合同的履行3.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1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4.4.2合同的履行4.合同履行的规则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

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1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2履行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3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4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5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6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4.4.3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主要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

这种变更并未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债权人发生变更的,合同法将其称为债权转让或者债权转移。

合同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变更。

狭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的特点1协议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合同的任何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因此,变更合同的内容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2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有关债权债务的内容。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以后,需要增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

4.4.3合同变更3.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我国合同法第78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规定不明确的,则推定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合同视为未变更,当事人仍应当按原合同履行。

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这类合同的变更,不但要求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且还必须履行变更合同的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合同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4合同变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数量、质量、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各种条款的变更,都产生合同内容的变更,排除了合同主体与合同标的改变的情形。

4.4.4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的转让,我们对合同转让的概念作进一步理解。

2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2)转让双方之间必须达成转让合意3)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3)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4)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首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

一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成立;二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

在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权利转让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1)对受让人的效力2)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的效力3)对债务人的效力4.4.4合同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移转1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合同义务移转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但前者最为常见。

2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1)必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2)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3)必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4)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5)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3)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3)义务转移后的抗辩权4)新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效力2)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效力债务人承担的相关从义务(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4.4.5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含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的终止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

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变更。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合同关系并没有消灭。

2.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合同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的,同时也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

能够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就是合同终止的原因。

没有终止原因,合同就不能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9l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1合同解除的概念2合同解除的特点1)合同的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是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5PART4.5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4.5.1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概念2.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工程变更是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之一,主要原因是:

1业主方对项目提出新的要求;2由于现场施工环境发生了变化;3由于设计上的错误,必须对图纸作出修改;4由于使用新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5由于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引起工程量增减;6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停工和工期拖延。

3.工程变更的确认4.工程变更的控制5.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4.5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4.5.1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概念2.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工程变更是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之一,主要原因是:

1业主方对项目提出新的要求;2由于现场施工环境发生了变化;3由于设计上的错误,必须对图纸作出修改;4由于使用新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5由于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引起工程量增减;6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停工和工期拖延。

3.工程变更的确认4.工程变更的控制5.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商(施工合同中的乙方)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4.5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4.5.1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概念2.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工程变更是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之一,主要原因是:

1业主方对项目提出新的要求;2由于现场施工环境发生了变化;3由于设计上的错误,必须对图纸作出修改;4由于使用新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5由于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引起工程量增减;6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停工和工期拖延。

3.工程变更的确认4.工程变更的控制5.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商(施工合同中的乙方)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4.5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图4-2对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4.5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6.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报告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4.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追加合同价款。

4.5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7.工程变更申请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工程变更通常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申请、审查、批准、通知等。

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可根据具体工程需要设计。

某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申请表见表4-3。

表4-3工程变更申请表4.5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8.工程变更中应注意的问题1工程师的认可权应合理限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常常通过工程师对材料的认可权,提高材料的质量标准;对设计的认可权,提高设计质量标准;对施工的认可权,提供施工质量标准。

如果施工合同条文规定比较含糊,他就变为业主的修改指令,承包商应办理业主或工程师的书面确认,然后再提出费用的索赔。

2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变更不能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

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坚持先商定价格,后进行变更。

3变更程序的对策4承包商不能擅自作主进行工程变更5承包商在签订变更协议过程中必须提出补偿问题4.5.2合同价款的调整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常常在施工中变更设计,带来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的异常波动,会带来合同材料价款的调整;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会带来规费、税金等的调整,影响工程造价随之调整。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2.综合单价的调整3.材料价格调整4.措施费用调整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4.5.3工程索赔1.工程索赔的概念2.索赔的起因和条件

(1)索赔的起因索赔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

1)由现代承包工程的特点引起2)合同内容的有限性3)业主要求4)各承包商之间的相互影响5)对合同理解的差异

(2)索赔的条件1)客观性2)合法性3)合理性承包商不能为了追求利润,滥用索赔,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搞索赔,否则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

1合同上方关系紧张,互不信任,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实施和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誉受损,不利于将来的继续经营活动。

3)在工程施工中滥用索赔,对方会提出反索赔的要求。

如果索赔违反法律,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综上所述,承包商应该正确地、辩证地对待索赔问题。

4.5.3工程索赔3.索赔的分类

(1)按发生索赔的原因分类由于发生索赔的原因很多,根据工程施工索赔实践,通常有: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2)地基变化索赔;3)工期延长索赔;4)加速施工索赔;5)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6)工程范围变更索赔;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8)工程拖期索赔;9)暂停施工索赔;10)终止合同索赔;11)设计图纸拖延交付索赔;12)拖延付款索赔;13)物价上涨索赔;14)业主风险索赔;15)特殊风险索赔;16)不可抗拒因素索赔;17)业主违约索赔;18)法令变更索赔等。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就施工索赔的目的而言,施工索赔有以下两类的范畴,即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1)工期索赔;2)经济索赔(3)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1)合同规定的索赔;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3)道义索赔;4.5.3工程索赔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1)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1)单项索赔;2)综合索赔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必须事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

6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7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8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9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虽然如此,承包商应该注意,采取综合索赔的方式应尽量避免,因为它涉及的争论因素太多,一般很难成功。

(6)按索赔的对象分类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6PART4.6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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