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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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单位的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
科室所属区域的火灾隐患的排查由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实施。
三、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科室和职工整改:
(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
(三)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四)违反规定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五)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七)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掩或挪作他用的。
(八)常闭式防火门损坏或者上锁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的。
(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十一)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十二)存在私扯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五、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六、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安全保卫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科室。
七、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科室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科室,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八、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科室应向安全保卫科书面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安全保卫科应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予以复查。
九、各科室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报安全保卫科,安全保卫科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相关科室予以解决,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