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川东北地区天然气探井钻井及试气作业行业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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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川东北地区天然气探井钻井及试气作业行业教学内容

勘探南方分公司

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勘探南方分公司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依据《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油气田钻井和作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川东北地区油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规范》等规定,结合勘探南方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勘探南方分公司钻前、钻井、试油试气(以下简称为试气)及物探施工作业。

第三条勘探南方分公司按照环保工作“三同时”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作为甲方和投资主体单位,对钻前、钻井、试气及物探作业的环保工作实施源头把关、过程监管、总量控制、交接、验收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甲方(勘探南方分公司)职责

1、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中石化行业标准,对甲方所属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负责制定相关环保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监督各方执行。

2、选择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井位。

3、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负责对钻前工程、钻井作业、试气作业等工程设计的环保内容审查,并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其环保设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前应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施工中应落实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产生污染物的处置措施及达到的效果等。

5、负责组织对钻前工程、钻井作业、试气作业的开工、施工过程和竣工的环保检查验收。

6、负责环保治理队伍资格的审查及环保治理方案的审批,制定环保治理项目的开工、竣工验收标准,并组织环保治理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检查验收。

7、制定检查标准,全过程监督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单位、环保治理单位的环保工作,确保符合环保规定要求,监督环保治理达标。

监督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并建立检查、整改落实记录。

8、建立入井化工材料的检验和入井许可制度,防止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材料入井。

9、组织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保事故的调查。

并依据国家、中石化集团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环保违规事件进行处罚。

10、组织钻井队和试气队的现场环保交接。

11、钻井、试气作业实行作业现场环境保护交接责任书制度。

环境保护交接责任书作为施工前和完工后工程交接的重要内容,明确交、接方环保责任。

12、保证环保投入及时到位。

13、负责审定施工作业单位的环保应急预案。

第五条勘探南方分公司现场监督职责

1、参加钻前工程、钻井作业、试气作业、环保治理作业的开工检查验收,负责环保现场监管,监督现场施工方案及施工记录配备情况、设备配备情况、药剂准备和使用情况,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2、负责对钻井、试气作业环保台帐监督和审核,每日按要求上报环保日报。

3、负责钻中环保治理、泡沫钻井的污水、试气污水等排放量的确认,完工后统计全部情况报安全环保处。

4、代表甲方监督、协调钻井队、试气队和环保治理单位的日常环保工作。

5、受业务部门委托,组织钻井队和试气队的现场环保交接。

6、记录重大环保事件并按规定及时向勘探南方分公司汇报。

7、参加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8、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的要求,对钻井、试气过程中环保治理的废水排放和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做好样品的记录、保存工作,并及时通知勘探南方分公司环境监测站取样分析。

第六条钻井队职责

1、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业主的环保要求,建立和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和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对钻井施工作业现场环保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2、参加钻前工程的竣工验收;参加环保治理作业的开工和竣工验收;及时支付环保治理费用。

3、井场内设立明显的环境保护标识,井场内应保持无废料和杂物;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送交地方相关部门集中处理,严禁就地焚烧工业垃圾或其它废物。

4、负责选择符合规定的环保治理单位,并在一开验收前签订环保治理合同,上报一份到勘探南方分公司备案。

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治理费用、双方责任、对环保治理设备的配备要求以及治理后应达到的标准。

5、负责审查环保治理单位的环保治理方案,报勘探南方分公司审批备案,按照环保治理方案及合同进行治理过程的监管,确保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要求。

6、在施工用料材料存放区、泥浆循环罐区、泥浆储备罐区或其它易产生污染物的设备区域应架设顶篷(顶篷宽度应超过周边污水沟的外缘0.5m)。

应修建泥浆材料堆放台,用砖砌水泥砂浆抹面,高于地面100mm以上。

7、实施清洁生产,积极采取污水重复利用和节水减排措施,辅助及时的钻中环保治理措施,确保污水池液面控制在有效容积的80%以内。

8、负责建立泥浆材料、加重材料和添加剂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台帐,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含有重金属和剧毒的泥浆材料。

9、加强井场内设备、设施和工艺管线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做好现场清污分流工作,顶篷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雨水进入污水沟。

污水沟外沿须高于地面100mm以上。

10、参加与试气队的现场环保交接。

11、建立环保台帐,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记录单井钻井废水、岩屑、废弃泥浆等污染物的产生量、外运量、处理排放量等数据,报甲方监督核实签字。

12、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留相应的演练记录。

1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同时按照事故的管理程序及时上报。

14、完井后的材料必须全部回收,不得遗弃在井场。

废机油、洗件油、油基泥浆及其它油品应全部回收,并督促环保治理单位及时完成现场无害化治理。

15、气体钻井排砂管线必须接到放喷池。

各开次气体钻完成后,及时清理空气钻岩屑。

气体钻完成后,30日内将放喷池内的空气钻岩屑清理干净。

16、在与试气队进行环保交接前,负责试气前的放喷池承压试验工作,负责试气期间场地内所产生污水的收集工作。

第七条试气队职责

1、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业主的环保要求,建立和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和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2、试气队是试气施工期间的现场环保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配合试气钻井队、酸化压裂队的环保管理,负责试气期间产生废弃物的环保治理。

3、试气作业期间的环保治理单位,须与钻井环保治理单位为同一家治理单位,并在试气开工验收前签订环保治理合同,上报一份到勘探南方分公司备案。

合同中明确环保治理费用和双方责任及义务,对环保治理设备的最低要求,治理后应达到的标准。

4、井场内设立明显的环境保护标识,井场内应保持无废料和杂物;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送交地方相关部门集中处理,严禁就地焚烧工业垃圾或其它废物。

5、参加与钻井队的现场环保交接及试气作业环保治理的开工检查,治理过程的监管及竣工验收,及时支付环保治理费用。

6、加强井场内设备、设施和工艺管线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做好现场清污分流工作,防止雨水和山坡汇水进入污水池和放喷池。

应修建试气材料堆放台,用砖砌水泥砂浆抹面,高于地面100mm以上,做好上盖下垫。

7、负责审查环保治理单位的治理方案,按照环保治理方案及合同进行治理过程的监管,确保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要求。

8、减少清洁水使用量和污水产生量,积极采取污水重复利用和节水减排措施。

负责交接后污水池、放喷池的管理,加强过程治理措施,确保污水池和放喷池液面控制在有效容积的80%以内。

9、负责建立泥浆材料、加重材料和添加剂的化学品毒性数据单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台帐。

10、试气队应建立环保台帐,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记录单井废弃污染物的产生量、外运量、处理排放量等数据,报甲方监督核实签字。

11、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留相应的演练记录。

1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同时按照污染事故的管理程序及时上报。

13、完工后的材料必须全部回收,不得遗弃在井场。

废机油、洗件油、油基泥浆及其它油品应全部回收。

并督促环保治理单位及时完成现场无害化治理。

第三章井位选择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井位应避免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第九条井位踏勘应邀请地方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并取得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第十条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踏勘推荐建议方案进行优选。

1、距地面设施、居民区的距离:

井口距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少于75米;距民宅不少于100米;距铁路、高速公路不少于200米;距学校、医院和大型油库等一般性人口密集性和高危场所不少于500米。

2、距饮用水源距离。

距河流型饮用水源的距离:

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分水岭以外可不受此限制);距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的距离:

水平距离不少于300米(分水岭以外可不受此限制);当地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井场须处于防洪堤和五年一遇的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以外。

第十一条在勘探部门下达井位通知书后,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告表(书)》,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并向评价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第十二条环评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告表(书)》后,由环评单位负责向政府环评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告表(书)》进行评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按审批权限报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钻井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手续。

第四章钻前工程

第十四条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钻前工程的施工设计进行审查,包括地勘情况、截水沟、边沟、循环污水沟、排污池及便道、放喷池、油罐区、生活营地、垃圾池等进行审查,确保清污分流,储水池容量及地基强度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一开后15日内,钻前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钻井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钻前工程完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排污池、放喷池等储水设施必须进行满水承压试漏检验,确保不垮、不渗、不漏,确保清污分流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由于钻前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污水池、放喷池泄漏、垮塌,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钻前施工单位负责。

由于钻前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清污分流存在问题,其整改工作和整改费用由钻前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章环保治理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治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环保治理单位具备有下列之一资质证书:

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资质证书);省级环保局颁发的甲级运营资质证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颁发的环保治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2、环保治理单位必须取得由上级部门(川东北地区取得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安全环保部)颁发的《环保治理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和勘探南方分公司核发的《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安全资格证》,且定期审验。

第十八条作业现场环保交接书制度

1、在施工方发生变化时,作业现场须进行环保交接。

2、作业现场环境保护交接的主要内容有:

井场及周边环境有无污染;周围环境描述;污染物的种类、污染方位、污染物数量、污染危害程度等。

3、交接节点:

井筒试压合格完井后,由甲方组织钻井、试气和环保治理单位共同交接。

①放喷池:

井队负责将放喷池内的所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完全清空,并进行满水承压试漏工作,确保不渗不漏后交给试气作业队,交接后放喷池环保管理责任主体则由试气作业队负责。

试气完工后,由试气队负责将放喷池内的所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清空。

②污水池:

在交接时,测量每个池的液面高度及液相量、固相量,原则上污水池液面应控制在总容积的80%以内。

第一次交接后污水池的环保管理责任主体由钻井队转移到试气作业队;试气作业结束后,测量每个池的液面高度及液相量、固相量,试气队将污水池交还钻井队。

第二次交接后污水池的环保管理责任主体由试气队转移到钻井队。

(强烈要求空出500方有效容积给试气队使用!

③储备泥浆:

若试气队不使用井队的储备泥浆,则储备泥浆的环保治理仍由钻井队负责;若试气队因作业需要而要求使用储备泥浆,则由勘探南方分公司及现场监督协调,满足试气施工需要,试气完工后由钻井队负责完成无害化治理;若试气需要新配置的储备压井液,完工后由试气队负责完成无害化治理。

4、因更换试气钻机试气的井,由勘探南方分公司组织原钻井队、配合试气钻井队、试气队和环保治理单位进行现场交接,污水池、放喷池、储备泥浆、井场及周边环境等交试气队管理,完工后由试气队督促环保治理单位完成无害化治理,各方承担各自的环保治理费用。

5、钻井和试气作业的环保治理应由同一环保治理单位完成,未经勘探南方分公司允许,不得更换。

第十九条环保治理项目实行开工及排放许可制度:

未经勘探南方分公司和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严禁开始治理施工;未取得地方环保部门检测合格报告、排放许可证及未经勘探南方分公司取样备查进行排放的,按偷排偷放论处。

第二十条环保治理费用

1、勘探南方分公司按照地区和井深情况,核定钻井作业、试气作业的环保治理费用,环保治理费用在工程项目总投资HSE费用中专项列支。

2、钻井作业环保治理费用包括的具体内容:

完井时泥浆池容积内的固相和液相废弃物、气体钻岩屑、循环泥浆、按设计储备泥浆(500m3以内)。

钻后治理总量为空气钻岩屑和污水池标准容积的80%和储备泥浆(以500m3为基本预计量),超出部分的治理费用由钻井队承担。

泡沫钻产生的废弃物由环保治理单位完成,费用由钻井队承担。

如最后一开钻井设计要求储备泥浆量超过500m3,超出部分的环保治理费用由勘探南方分公司追加。

3、对于堵漏作业造成固体污染物大量增加,在堵漏施工结束后一周内由钻井队向勘探南方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确非钻井队操作或技术管理原因造成,勘探南方分公司给予追加治理费用。

在堵漏施工结束一周内未提出申请或申请不予批复追加治理费用的,发生的环保治理费用勘探南方分公司不予认可。

4、试气期间产生的废水、地层水、酸化残液、井筒内替出泥浆及新增加的储备压井液,由试气队负责收集治理;配合试气的井队场地产生的污水由钻井队负责收集,试气队负责治理。

南方公司按相关规定核定治理费用。

5、完成钻后环保治理后,污水池(放喷池)顶部采取二次固化的方式进行封盖处理,厚度大于200mm。

二次固化费用由勘探南方分公司按相关规定追加。

第二十一条环保治理作业

1、施工单位需要治理时,通知环保治理单位到现场取样,进行室内实验,做出治理方案。

环保治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审核,报勘探南方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

2、环保治理单位的所有治理施工方案必须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治理过程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测,污水处理排放前必须经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现场取样分析,出具检验报告,取得排放许可证,在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下排放;固体废弃物无害化治理完成后,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测,取得监测报告。

3、钻井、试气作业施工单位对各自产生的废弃物治理过程进行监管,对治理效果、排放量与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是否相符等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4、环保治理单位应提前向勘探南方分公司和钻井(试气)施工单位书面提出环保治理施工开工申请,由勘探南方分公司和钻井(试气)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治理施工方案对人员、设备、处理剂等进行验收后方能开始治理施工。

5、完成钻后环保治理后,污水池(放喷池)上部采取二次固化的方式进行固化,厚度大于200mm。

第六章检查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

1、钻井、试气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对发现的环保问题及隐患进行限期整改,若未及时组织整改,将按照勘探南方分公司隐患治理规定给予施工单位扣款处理(每项问题或隐患超过整改期限一日扣款一万五千元)。

2、钻井、试气施工单位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受到当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的,勘探南方分公司将在工程结算时给予同等金额的扣款处罚。

3、钻井、试气施工单位在环保治理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合同规定结算、支付环保治理(合同规定的)工程款,超过3个月未支付工程款的,环保治理单位可以直接向勘探南方分公司申请支付环保治理工程款,勘探南方分公司将在总承包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钻井、试气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回收利用储备泥浆,勘探南方分公司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环保治理单位

1、勘探南方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施工单位负责对环保治理过程的监督检查。

环保治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单位应立即终止与环保治理单位的环保治理合同,该井的前期工作量不予认可,取销环保治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安全资格证》,造成污染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一)没有按施工方案进行治理的;

(二)对查出问题拒不整改;

(三)年累计监督监测2次不达标;(四)环保治理工程有转包现象的;

(五)存在偷排偷放行为的;

(六)造成较大污染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环境事件的。

2、环保治理未达到效果的,环保治理单位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立即清理出勘探南方分公司环保治理市场。

3、环保治理单位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环保治理单位承担。

3、钻井、试气完工后环保治理必须在搬家完15天内开始环保治理施工,环保治理单位治理完成后,及时编制竣工报告,向钻井、试气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竣工验收与竣工交接

第二十四条环保治理结束后,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一式六份,报勘探南方分公司和施工单位验收。

第二十五条环保治理竣工验收

一、验收程序

1、环保治理单位提出申请,由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2、施工单位初步验收后,向勘探南方分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勘探南方分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管理处、监理中心、环境监测站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钻井、试气)环保管理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1、井场:

平整,井场内外废料、杂物、岩屑、固化物等清理干净;边沟排水通畅。

2、方(圆)井:

井壁完整,底面平整、干净、无污染物。

3、放喷池:

不存放固体废弃物的放喷池,池内液体、固体废弃物须清理干净。

如需存放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须进行无害化固化治理,固化物顶部采取二次固化方式进行封盖处理,厚度大于200mm。

4、污水池:

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固化治理,上部采取二次固化的方式进行固化,厚度大于200mm。

四周排水通畅。

5、井场垃圾:

按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6、周边环境:

钻井、试气及环保治理对周边环境无影响。

7、竣工资料:

施工总结;环保治理施工设计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意见;环保治理施工记录;地方环保部门污水治理监测合格报告及排放通知单(书);固体废弃物无害化治理监测合格报告;地方环保部门对整体环保治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勘探南方分公司验收意见。

三、质量保证责任

液废、固废经治理后若发生二次污染,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交井时应提供的环保资料

安全环保部门参加交井,提供有关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2、环保治理竣工验收报告。

3、固体废弃物无害化治理监测合格报告。

4、地方环保部门污水治理监测合格报告及排放通知单(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八条钻井、试气施工单位、环保治理单位发生的工作和经济纠纷由勘探南方分公司负责调解。

如无法调解,可按合同规定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由勘探南方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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