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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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总则

1.0.1为使城市滨水区成为整个城市极有价值的资源,达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创建城市特色,推动城市建设良性发展的目的,制定《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指引》。

1.0.2本指引以科学发展观为准则,在保证滨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地对城市滨水区进行控制、开发和建设,将滨水区建设或提升为区域性的开放空间体系,并形成综合的网络系统,从而指导黑龙江省各滨水城市对城市滨水区进行恢复、保护和提升。

1.0.3本指引试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滨水的城市(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城关镇),其他镇及滨水的林场、农场场部等所在地滨水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0.4城市滨水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自然和历史,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

2)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3)兼顾效益,强化景观与功能并重的原则;

4)突出可实施性,体现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原则;

5)展现地方特色,讲求因地制宜的原则。

1.0.5城市滨水区规划建设在试用本指引要求的同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滨水区

是指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与城市建成区内陆地接壤的区域,包括一定水域空间、岸线,以及与水体相邻近的陆地区域。

空间范围包括20Om~30Om水域空间及与之相邻距离为1km~2km的城市陆域空间,约相当于步行15分钟~20分钟的路程。

2.0.2城市蓝线

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即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体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的、已建成的及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边界控制线。

2.0.3城市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滨水地区绿线指城市蓝线外绿化区域的控制线,是保证城市水系生态性、公共性和共享性的基本保证,是水系利用过程中公众活动的主要场所。

2.0.4城市风貌特色

城市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态、民俗等内涵综合显现的外在形象的个性特征。

2.0.5景观视廊

观赏景观的视线通道。

3一般规定

3.1规划编制层面

城市滨水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就应通盘进行考虑,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滨水区总体规划、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3.1.1滨水区总体规划

大中滨水城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滨水区总体规划,还可根据需要编制滨水分区、分段规划;小城市(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滨水区总体规划或直接编制滨水区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

1滨水区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1)确定滨水区开发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

2)提出滨水区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

3)划定滨水特定功能景观区,明确功能地位、景观特征和设计控制要求及景观意向。

4)确定滨水区用地、道路交通、生态、绿化、防洪排涝、岸线、建筑、夜景观、冬季景观、环境小品等方面的整体要求。

5)提出滨水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时序、投资安排、实施策略和措施,以及管理实施运作机制的建议方案。

2滨水区分区、分段规划主要内容

1)明确该片区在城市和滨水区域中的功能和景观特色定位,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2)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滨水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该片区各类用地,完善城市功能。

3)综合分析片区内主要轴线、节点、特色区域,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空间关系,构建完整的空间景观格局。

继续深化用地布局、交通组织、生态、防洪、岸线、建筑、夜景观、冬季景观、环境小品、分期建设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4)对片区内重要的景观节点,制定详细的城市设计方案。

5)提出对该片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投资安排和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

3.1.2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过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作为具体指导滨水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建筑及工程设施设计、土地出让的设计条件和控制要求,对建设实施起具体指导作用,并应成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滨水区开发、建设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

滨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达方式,通过一系列抽象的指标、图表、图则等表达方式将滨水区总体设计宏观的控制、定性、定量以及粗略的三维控制内容,深化、细化分解为微观层面的具体控制内容;在控制图则中增加滨水设计指引图,通过一系列城市设计语言,包括尺度要求、空间组合等形式来进行图解示意。

3.2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3.2.1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的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划管理需要和现行的规划控制实践来制定,控制指标体系由土地使用、建筑建造、设施配套、行为活动四方面的内容组成。

(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3.2.2滨水区规划建设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大类。

其中规定性指标为强制性执行,指导性指标为参照执行。

3.2.3指标的确定在保证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各城市应根据具体控制需要,针对城市滨水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指标体系内容,以充分体现城市特色。

3.3功能结构布局

3.3.1基本原则:

滨水区功能结构的确定应分别针对分段(水平空间关系)、分层(垂直空间关系)进行整理,以区段承载的典型功能为分区主要依据,注意功能区段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要避免重复与单调,又要防止缺少联系、各自为政。

3.3.2主要内容:

功能区的定性;功能区间的关系,包括垂直空间结构关系和水平空间结构关系;功能区的基本发展演化趋势等。

4滨水区组成要素指引

4.1滨水区用地控制要求

4.1.1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滨水区的公共性,维护滨水区域的生态性,禁止布置可能带来环境污染、不利于滨水自然生态环境的任何项目,滨水区用地应保证一定的兼容性。

4.1.2滨水区地块的划分应该有利于对滨水公共空间的保护与利用,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级差。

地块划分的规模新区面积可控制在0.5~3h㎡,旧城改造地块面积控制在0.05~1h㎡。

4.1.3用地布局原则

1严格控制滨水区用地性质,并保证一定的兼容性。

2确定建筑后退滨水控制线,建筑后退蓝线宽度原则上应不小于滨江河水系的宽度,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米,保证一定宽度的自然生态和绿化用地,以植物造景为主,强调整体性,形成连续的绿地走廊。

3保证滨水公共空间的可达性,滨水公共空间应与相邻城市空间有良好的交通、生态和景观联系。

4.1.4城市滨水区公共类别划分及用地选择:

1一级滨水区(0~30m)——绝对公共区域:

应布置绿地、广场、以及少量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

2二级滨水区(30~100m)——相对公共区域:

应以区段承载的典型功能为选择依据,中心区段适宜布置以商业金融业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它地段在保证景观和滨水区公共性的前提下可以布置行政办公、居住等用地。

3腹地区(>100m)——相对非公共区域:

可布置非污染、非噪扰的与一、二级滨水区相协调的其他用地。

4.2滨水区公共空间控制要求

1保证滨水区公共属性,形成以滨水绿地、广场、公园或其他休闲区域为主的公共空间,并保证场所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2更新、改造城市已建成滨水区域时,要开辟滨水公共廊道空间;对于已经被切割的岸线,应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开辟公共空间,而缺失面积可在滨水区外给予一定补偿。

3应打造水景视廊,水景视廊通常可由道路、绿地、广场、商业步行空间等来构成。

重点区域的地块开发应采用“空地率”和“通视率”指标来控制滨水景观免受建筑阻挡。

其中空地率(空地面积/地块面积)应控制在30%~50%之间;通视率(开口宽度/地块宽度)控制在20%~40%之间。

4.3滨水区道路交通规划控制要求

4.3.1提高综合交通的运行效率,增强滨水区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在时间上保证滨水土地功能的高效率运转。

4.3.2保证城市滨水区最大限度的公共性,将二级滨水区内交通性干道外移。

新开发滨水区域与蓝线距离100米的范围内,禁止交通性干道的建设;对于在二级滨水区内已形成的交通性干道,应采用疏导车流、分类限行、错时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减少道路交通流量,降低对滨水空间的干扰。

滨水道路的服务功能以生活性功能为主。

同时为方便滨水活动的展开,在各转换口设置停车场。

4.3.3有条件的滨水区应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或步行专用道,打造滨水景观路。

4.3.4结合滨水区公共空间规划设计,设置滨水公共廊道空间。

把各主要活动场所联系起来,方便行人往返,滨水道路系统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各类街道设施应与邻近的滨水开放空间或滨水建筑等风格融会谐调。

4.3.5滨水区机动车交通应与城市大交通系统相互衔接整合,保证通畅和便捷,滨水区重要节点要实行交通一体化,整合周边公交线路、停车场、轮渡码头、过街通道等设施,强化公交优先原则,以公共交通为主,其它交通方式为辅,合理调整周边公交场站布局。

4.3.6若有水上航运的要求,交通规划须首先予以满足,然后考虑游船线路的规划,码头的设置需充分考虑与其他交通设施的联系。

4.3.7滨水区应有足够的停车泊位,停车场的选址应遵循道路交通的相关规范,同时兼顾方便大众使用的原则,提倡对停车场进行生态化设计。

4.4滨水区生态系统与网络的构建

4.4.1保护城市的沟溪、湿地、开放水面和植物群落等,构成一个连接建成区与郊外的连续畅通的带状开放空间,把郊外自然空气引进市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4.4.2滨水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尤其是稀有物种的生境应该纳入城市开放空间的规划框架中加以绝对的保护。

4.4.3滨水开放空间廊道应与城市内部开放空间系统组成完善的网络。

通过向城市内部渗透,与其他城市绿地空间——线性公园绿地、林荫大道、步行道、高压走廊等共同构成相互沟通、相互联系的通道,在适当地点还可以进行节点的重点处理,放大成广场、公园或其他地标等,共同构建城市完整的绿地空间网络系统。

4.4.4建立完整的河流绿色廊道,沿河流两岸应控制足够宽度的绿带,在此控制带内严禁任何永久性的大体量建筑修建,并与郊外基质连通,从而保证河流作为生物沟通的廊道功能。

4.5蓝线、绿线规划控制要求

4.5.1蓝线划定依据

蓝线控制范围的划定应综合考虑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原则上以最高控制水位为准,满足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

4.5.2蓝线控制要素

1平面控制:

河道平面主要控制河道中心线,河道两侧河口控制线以及河口控制线外侧的河道安全防护控制线。

2断面控制要素:

根据水利规划确定的河道过水能力要求,拟定最小河道断面由河底高程、河底宽度、河道边坡和河口高程等主要要素组成,断面类型可以概括为矩形断面、梯形断面、复式断面三种。

对于满足过水能力要求的河段,可以进行优化断面形式,结合陆上规划进行局部放大断面,提倡亲水边坡和生态护岸。

3河道附属工程控制线:

河道附属工程控制线是河道蓝线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河道附属工程主要有水闸泵站及其管理房以及河道管理站等,是河道工程得以正常运转并发挥综合效益的关键性工程,与河道工程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在规划中应进行控制。

4.5.3绿线划定依据

1滨水区绿线的确定要保证水生态系统的稳定,通过滨水功能区的不同定位,明确不同类型公共活动空间规模的绿线。

2可将城市道路作为绿线区域的主要界限之一。

3尽量使滨水绿化区域面积大于水体面积,保证水生态系统自身稳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

4.6滨水区绿化控制要求

4.6.1植物品种的选择应以地方性为原则。

以培育乡土耐水性植物、水生植物为主,高度重视滨水的岸畔水际带和内地生态交错带植物群落的应用。

4.6.2城市滨水区的绿化形式应尽量采用自然式,要求做到地被植物、低矮灌木与高大树木的层次组合,符合滨水自然植被群落的结构。

4.6.3在滨水生态敏感区要重视天然植被要素,保护和培育自然植被,建立多种野生生物栖息地。

4.7滨水城市防洪排涝与岸线控制要求

4.7.1滨水城市防洪排涝要求

1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江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2在解除江河道瓶颈基础上,采用生态化设计,积极顺应江河流的自然过程,积极保护并借鉴利用河流自然形成的各种地貌结构,江河道断面收放有致,不可强求平行等宽,尤其要避免将江河道截弯取直。

3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内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4禁止在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

5建设跨穿江河、堤坝,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4.7.2堤岸按照河畔土地与河流条件来选用材料,使之同周围城市空间相协调。

堤岸的局部、整体造型以及细部处理应考虑与周边景观相呼应。

要注重堤岸造型与滨水建筑的关系处理,堤岸的大部分区段均应在形式、色彩上和邻近的建筑取得协调一致。

4.7.3要形成城市水系网络,构建城市生态系统的基础框架。

已经被大规模防洪排水工程破坏了的自然江河道,应大力推广自然江河道的恢复,通过生态治理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生物和景观美学方面的重建。

4.8滨水区建筑控制要求

4.8.1滨水建筑应重视北方城市的寒地特征,重视建筑与建筑、建筑与水体、绿地之间的空间关系,塑造优质整体空间环境质量,体现城市文脉的延续和特色的创造。

4.8.2城市滨水区内建筑活动控制内容包括:

1整合滨水建筑与地区整体意向的关系,提出建筑场地的平面布局、交通组织和空间关系的设计要求。

2研究建筑与建筑、建筑与城市开放空间的交互关系,包括建筑群体轮廓、整体色彩与风貌以及群体建筑空间肌理、界面特点等要求。

3确定重要景观建筑、构筑物的分布、性质、高度和景观特征,组织视点、视廊、对景等要素,建立景观视觉体系。

4.8.3针对滨水区的景观特征,滨水建筑物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控制和引导:

1降低临水区建筑密度,保证滨水空间与城市空间的通透。

2调整临水建筑和街道的布局方向,形成利于滨水生态渗透、能量流动以及水陆风的通透风道。

3采用有变化的建筑高度,创建丰富的滨水建筑轮廓线。

滨水区建筑高度总体上应按照由高密度的城市核心区朝低密度的滨水区逐次降低,增加滨水景观的可观度,应扩大风道改善城市污染和室温效应。

4滨水建筑物应利用各种条件(裙房、中庭、外廊等)创造城市开放空间,可根据其所提供的开放空间面积数值,给予一定程度的建筑面积奖励,其数值按各地具体规定执行。

5鼓励发展设计独特、多元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建筑群,严格控制建设单调的正立面和大面积的平直墙面建筑,避免滨水区建筑面貌的单调乏味。

4.9滨水区夜景观规划控制要求

4.9.1滨水区夜景观规划应结合地域、气候以及冰雪文化等特点,通过科学系统的规划,塑造美化、亮化、具有风格特色的城市滨水区。

4.9.2充分考虑滨水区景观属性、特征、重点和各元素的相互关系,确定滨水区夜景观主景、背景关系,通过建设、控制滨水岸线、绿色廊道、滨水建筑、道路、广告等夜景构成要素的亮化,打造整体夜景观效果。

4.10冬季滨水区规划控制要求

4.10.1利用季节性特性在滨水区开展冰雕、雪雕、滑冰等冬季活动项目,丰富城市景观和居民文化生活。

4.10.2东西走向的滨水人行步道,可采用非对称式布局,即阳面宽阴面窄的形式,获取既有利于提高冬季行人舒适度又有利于初春冰雪融化的街道空间。

4.10.3滨水区活动场地的绿化配置应以夏季遮阴通风、冬季向阳防风为原则。

在活动场地选择落叶乔灌木达到夏季遮阴、冬季日照的目的;在冬季主导风向上以常绿树种围绕,形成有效的防风带,防风带的宽度为屏障高度的2~4倍,通过对落叶和常绿乔灌木的合理搭配增加活动场地的舒适性。

4.10.4在冬季主导风向上用建筑物或密集的绿带遮挡寒风侵袭,防风屏障应与建筑有机组合,共同形成阳光区内相对静止的风环境。

4.11滨水历史文化街区及保护建筑控制要求

4.11.1保护滨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性标志物,保护其视廊和一定的视域,强化滨水区整体空间形象和文化特色。

4.11.2保护构成滨水历史文化街区的路网、轴线、建筑、河湖水系、重要制高点与各类空间关系等要素。

保持各要素的历史延续不致中断和破坏;保持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在滨水天际轮廓线的突出地位。

4.11.3滨水区保护建筑与主要滨水节点之间,应划出必要的视廊范围,增强滨水历史文化街区及滨水保护建筑的可视性。

5附则

5.0.1各地市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地滨水区规划建设的实施细则。

5.0.2本指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滨水区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控制

用地边界

用地面积

用地性质

五线控制

竖向设计

土地使用兼容性

使用强度控制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人口密度

绿地率

建筑建造

建筑建造控制

建筑高度

建筑后退

建筑间距

城市设计引导

建筑体量

建筑色彩

建筑形式

历史保护

其他环境要求

建筑空间组合

建筑小品设置

设施配套

市政设施配套

给水设施

排水设施

供电设施

交通设施

地下空间

其他

公共设施配套

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设施

文娱体育设施

附属设施

其他

行为活动

交通活动控制

车行交通组织

水上交通组织

步行交通组织

公共交通组织

配套停车位

其他交通设施

环境保护规定

噪音震动等允许排放量

水污染允许排放量

水污染允许排放浓度

废气污染允许排放量

固体废弃物控制

其他

黑龙江省滨水城市滨水区规划建设指引

(讨论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撰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编撰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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