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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住房建设规划

 

韶关市区住房建设规划

(2008~2012)

 

韶关市建设局

二○○八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住房现状、需求和供应4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5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6

第五章政策与策略9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3

第七章附则14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建设经济发展、文明法治、和谐安康、环境优美新韶关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根据国家和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政策精神,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韶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韶关市区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住房现状、需求和供应

第七条城镇住房状况分析。

至2007年底末,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3545元,户籍人口91.20万人,人均住房面积30.82平方米,住房自住面积约占82%,出租约占15%。

直管公房面积为47.41万平方米。

  

第八条近年住房供应和销售情况分析。

项  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住宅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26.04

36.78

34.05

39.05

82.41

住宅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28.97

33.41

46.00

63.83

74.69

空置面积(万平方米)

38.22

20.05

47.00

38.23

31.77

第九条住房需求分析。

  根据《韶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按照到2012年平均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3平方米测算,预计到2012年需求住房总量约为390万平方米,年均需求约78万平方米。

第一十条住房供应分析。

商品房供应:

根据近5年商品房批准预售情况,年均能向市场供应约7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按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要求,根据每年可供土地数量,年均约可供应1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供应:

根据2007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调查及预测,到2012年底政府约可出资建设1.6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一十一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一十二条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满足城区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一十三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根据《韶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按照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单位:

万平方米,套

年份

供应住宅总量

供应住宅套数

其  中

商品房总量

商品房套数

经济适用住房总量

经济适用住房套数

廉租住房总量

廉租住房套数

2008

88

8460

70.92

5910

16.83

2500

0.25

50

2009

92

8698

74.80

6131

16.95

2517

0.25

50

2010

97

9011

79.58

6418

17.07

2523

0.35

70

2011

102

9332

84.41

6699

17.19

2553

0.40

80

2012

107

9627

89.29

6976

17.31

2571

0.40

80

合计

486

45128

399.00

32134

85.35

12664

1.65

330

第一十四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直管公房保障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等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比例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一十五条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芙蓉新城、工业西、浈江区五里亭腊石坝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

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保障性住房,即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发展在西河东岗岭、韶乳路,浈江区十里亭、浈江北、南郊,曲江区马坝等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一十六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西以及东北部转移。

第一十七条住宅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全市区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6.31平方公里(含旧城改造重建用地),其中:

  1、商品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5.93平方公里,其中3.79平方公里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存量土地盘活总量为4.8平方公里。

  2、保障性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新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0.38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0.34平方公里,廉租住房用地0.04平方公里。

第一十八条住宅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中,浈江区为1.63平方公里,武江区为3.89平方公里,曲江区为0.79平方公里。

盘活存量商品住房用地中,浈江区内为1.28平方公里,武江区为3.21平方公里,曲江区为0.32平方公里。

  2、保障性住房用地。

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中,经济适用房用地,浈江区内为0.08平方公里,武江区为0.23平方公里,曲江区为0.07平方公里。

第一十九条住宅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81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65平方公里,盘活存量1.16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31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28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3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3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16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91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16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4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2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03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2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83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1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3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2平方公里);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3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22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91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17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5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2平方公里);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3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23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99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18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6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2平方公里)。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条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房屋所占比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所占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

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3、控制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指标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

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筹建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结合。

新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除在各级财政预算、直管公房租金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中优先安排外,同时应将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扣除各项费用后余额的10%用于廉租房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化,着力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力争达到开发建设总量的8%以上。

  4、完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筹集和土地供应制度化机制,确保稳定的资金和土地来源,争取规划期内每年廉租房供应量达到住房建设总供应量的3%以上,建立起廉租房长效供给机制。

严格廉租房分配管理,确保政府对特困群体的住房关怀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粤北开发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二十四条积极开展危旧直管公房和退出企业未房改房改造。

  1、为改善市区直管公房住户和退出企业职工生活环境,拓展市区直管公房供应渠道,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破旧危险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对未有危险但不适居住的旧房屋进行修缮和加固。

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改造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市区直管公房住户和退出企业职工的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2、规划期内,为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全市住房供应,应积极制定和落实危旧房屋改造相关优惠措施,保证在规划期内市区危旧直管公房和退出企业未房改房基本改造完毕的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妥善处理退出企业未房改房屋移交。

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接收市区退企业未房改房屋,统一规划改造,逐步改善退出企业未房改职工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六条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七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予以坚决处理;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

市建设和工商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

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要求,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三十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一条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健全完善住房保障机构。

参照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做法,规范设置住房保障工作监管协调机构,确保将政府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到位;充实、健全市住房保障中心,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整合、加强公房管理机构,确保对保障性住房的有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

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五条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三十七条建立规划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每半年组织召集一次由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统计及市辖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通报规划实施情况,检查各部门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韶关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由韶关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的应作出相应和适当的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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