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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铁路国际旅客联运

第九章铁路国际旅客联运

第一节概述

铁路国际旅客联运是指发、到站不在同一国内的旅客、行李和包裹铁路运输,包括海铁联运。

参加国际旅客联运的铁路间具有连带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入世贸组织,掌握铁路国际旅客联运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本章所述的国际旅客联运,系指我国同其他国家铁路间办理的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

一、参加国际联运的国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送中,使用一份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运送,称为国际铁路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分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两大类。

目前采用《国际客运运价规程》(简称《国际客价》)的国家铁路有下列国家的铁路:

白俄罗斯共和国铁路BC(白铁)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VZD(越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KZH(哈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KZD(中铁)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铁路ZC(朝铁)

拉脱维亚共和国铁路LDZ(拉铁)

立陶宛共和国铁路LG(立铁)

蒙古铁路MTZ(蒙铁)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铁路RZD(俄铁)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铁路KRG(吉铁)

土库曼斯坦铁路TRK(土铁)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铁路TDZ(塔铁)

爱沙尼亚共和国铁路EVR(爱铁)

乌兹别克斯坦铁路UTI[乌(兹)铁]

乌克兰铁路UZ[乌(克)铁]二、我国铁路的旅客联运站

《国际客价》中规定的办理旅客联运的车站称之为联运站。

我国铁路现有29个旅客联运站:

北京、北京西、大同、天津、衡阳、长沙、汉口、郑州、呼和浩特、集宁、二连、沈阳、长春、丹东、哈尔滨、牡丹江、满洲里、绥芬河、桂林、南宁、凭祥、乌鲁木齐、阿拉山口、昆明北、河口、山海关、开远、宜良、昂昂溪。

我国铁路国际旅客联运示意图如图9-1所示。

图9-1中国铁路国际旅客联运站示意图三、国境站及国际列车

国与国之间邻接的车站称之为国境站,我国现有国际旅客联运的国境站如表9-1所示。

第二节旅客运送

一、国际联运旅客乘车票据

《国际旅客联运协定》(简称《国际客协》)所规定的旅客车票,是国际联运中凭以乘车的票据,有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

目前《国际客协》范围内采用两种样式的乘车票据:

一种是传统的乘车票据,称为人工票,主要在没有实现电子计算机联网的国家铁路发售;另一种是同西欧国家铁路样式基本统一的乘车票据,称为电子票,主要在原独联体成员国波罗的海三国铁路发售。

我国目前只发售前一种乘车票据,但同时承认其他国家铁路发售的电子票。

国际直通联运册页票本视为一份乘车票据。

册页票本含票皮(如表9-3)和票页,票页由客票、卧铺票(乘坐卧车时)和补加费收据(发生补费时)组成。

册页票本限于按客票上记载的径路,从客票上所记载的一国铁路发站乘车到另一国铁路到站时有效。

没有客票的册页票本应视为无效,并且无权凭以乘车。

但个别铁路间如有协议,可采用卡片客票和无票皮的册页票本赁以乘车。

1.客票

客票是证明铁路同旅客间缔结运输合同的基本依据。

客票上应载有下列主要事项:

(1)“MC”字母(手工填写的客票上);

(2)发站和到站名称;

(3)印制的客票号码;

(4)经路;

(5)车厢等级;

(6)人数;

(7)客票票价;

(8)客票有效期(在电子客票上);

(9)客票发售日期;

(10)发售客票的铁路名称。

客票分为固定册页客票(即全部事项印就的册页客票)和补充册页客票两种。

固定册页客票的发站、到站、等级、经由均已印就,用于客流大的各站间一名旅客的乘车。

表9-3册页票本票皮(封面)(中国铁路票样)

发售往返乘车用的固定册页客票时,在票皮内订入两份册页客票,在用于往返乘车的册页客票上,划掉“返”字,在用于返程乘车的册页客票上,划掉“往”字。

如果旅客享受减成,在“减成率”栏填写减成百分比,在“理由”栏按照《国际客协办事细则》附件第3号的相应内容填写。

客票右下部为票价栏,在条状线内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瑞士法郎和人民币款额数。

最后在“售票处日期戳”方格内加盖本售票日期戳,并在客票背面加盖出发日期车次戳记。

固定册页客票没有存根,根据号码编制报表和进行清算。

固定册页客票的样式,如表9-4所示。

补充册页客票分为单程补充册页客票和往返补充册页客票两种。

补充册页客票上的旅客人数、发站、到站、经由、票价等栏,均为空白,售票时复写填发,适于国际联运各站间一名或数名旅客的乘车。

单程和往返乘车用的补充册页客票均由两联组成。

第一联即存根,留在客票发售处所,以便随同客票报告提出,第二联订入册页票本票皮内交给旅客。

发售往返乘车用的补充册页客票只供单程乘车使用时,不使用的相反方向各栏用斜线划消。

填写补充册页客票时:

(1)旅客人数以阿拉伯数字和大写填写。

(2)到站名称填入应乘车厢等级栏内,不乘用的车厢等级栏,用对角叉线划消。

(3)票价栏填写以运价货币和发售国货币表示的一名旅客的全程客票票价和票价总额。

(4)发售儿童乘车用补充册页客票时,在“减成率”栏注明减成数额,在“理由”栏填写“REBENOK”字样。

表9-4全部事项印就的册页客票(中国铁路票样)

(5)发售有组织的团体旅客乘车用补充册页客票时,在“减成率”栏注明减成数额,在“理由”栏填写“GRUPPA”字样。

(6)发售盲人陪同(人或狗)补充册页客票时,在“减成率”栏注明减成数额,在“理由”栏填写“陪同”字样。

(7)发售散客(人数少于6人)往返补充册页客票时,在“减成率”栏注明减成数额,在“理由”栏填写“TUDAIOBRATNO”字样。

(8)铁路在办理团体和散客往返客票时,每一方向均使用单独的册页客票,在返程客票的上部注明往程册页客票的号码。

补充册页客票的样式,如表9-5所示。

2.卧铺票

旅客乘坐卧车或座卧车时,除客票外,还应有占用相应铺位的卧铺票。

旅客凭卧铺票,不论夜间或白天,均有权使用卧铺;但乘坐座卧车时仅限在21∶00至次日7∶00期间允许使用卧铺,并免费使用卧具。

每套卧具的使用时间为5d,超过时铁路应免费更换。

卧铺票的种类与客票相同。

此外,卧铺票按照办理方式还可分为签认和未签认票(即“OPEN”票)。

卧铺票任何情况下均没有减成。

我国铁路的卧铺票目前为两联,复写填发。

第一联为白色的存根,留在发售部门,随当月

表9-5(a)补充册页客票(单程)(中国铁路票样)

表9-5(b)补充册页客票(往返)(中国铁路票样)

报表报送清算部门。

第二联为浅绿色底纹水印纸,填好后订入票皮内交给旅客。

当旅客凭以乘坐卧车时,由卧车乘务员收回并提交本国清算部门。

卧铺票的客票号、人数、发到站、乘车径路、车次、车厢号、车厢等级和种类、铺位号、一名旅客卧铺费、卧铺费总额、列车发车时间、卧车所属路名称等项,均临时填写。

卧铺票上加盖发售处所的戳记、注明日期。

卧铺票上的车厢等级和铺位种类按下列代号填写:

在“一名旅客卧铺费”栏填写计算出的以瑞士法郎表示的卧铺费,右侧栏内则填写折算后的人民币数额。

“卧铺费总额”栏填写卧铺费总数。

最后,在“售票处日期戳”方格内加盖本售票处日期戳。

卧铺票的样式,如表9-6所示。

表9-6卧铺票(中国铁路票样)

3.补加费收据

补加费收据是指当变更径路、等级以及同一径路上分乘不同等级车厢等情况时开具的乘车票据。

补加费收据为两联,复写填发。

第一联为白色的存根,留在发售部门,随当月报表报送清算部门。

第二联为浅蓝色底纹水印纸,填好后交给旅客。

补收客票票价和其他运送费用时,可使用同一张补加费收据。

补收卧铺费差额时,应单独开具一张补加费收据。

往返乘车须补费时,往程和返程应分别开具补加费收据。

款额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人民币只写总计。

补收携带狗的费用时,应在右侧最上一个空格内相应填写“SOBAKA”。

不用的各栏,沿对角线方向打叉划销。

最后,在“售票处日期戳”方格内加盖本售票单位日期戳。

补加费票收据的样式,如表9-7所示。

表9-7补加费收据(中国铁路票样)

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填好后按顺序订入票皮内,其中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应订在其所属的客票后面。

然后,将每张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上的人民币款额数相加,总数以阿拉伯数字填入票皮上的“票价总额”栏条状线内。

往程票将票皮上的“有效期”栏内“4”字划销,返程票或往返票将“2”字划销,在售票处日期戳方格内加盖本售票处日期戳,在票皮右上角填写旅客本人护照号。

4.团体旅客证

团体旅客证发给6人及6人以上的团体乘车的每一旅客,但领队除外。

领队乘车使用团体旅客乘车用的册页客票。

团体旅客证,于填好册页客票号码和车厢等级栏之后发给旅客。

对于团体旅客往返乘车时,发给每一旅客一张团体旅客证。

在团体旅客证背面加盖“往返”戳记。

团体旅客证的样式,如表9-8所示。

除上述乘车票据外,有的还使用国际铁路通用免费乘车证(分公用及私用两种)及国内利用国际旅客列车乘车的票据。

二、国际联运旅客运送条件

1.乘车票据的有效期

旅客持册页票本或卡片客票在票面所载有效期间内乘车均有效。

有效期规定如下:

往程票——2个月;

返程票和往返票——4个月。

有效期自发售日起算,到2个月或4个月后的发售日同日的24:

00终止。

如有效期终止的月份没有该日,则客票有效期算至该月最后一天24:

00终止。

客票发售日以客票上规定位置加盖的售票处日期戳为准。

但对预售办法发售的乘车票据的有效期,可以自发售日以后起算,在此情况下,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应在乘车票据上单独注明。

旅客因病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结束旅行,则在客票有效期终止前,可凭有关的书面证明(如医院诊断证明书等),向铁路提出延长有效期。

如铁路确认旅客的理由正当,则应予以延长。

一张客票延长有效期不得超过两次,不论是单程票还是往返票,每次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改签和退票

(1)改签

旅客购票后至列车发车后3d内,可以变更乘车日期或同一经路上的车次。

铁路如有空闲席位应办理改签手续。

具体条件和办法如下:

①团体旅客。

发车5d前可变更乘车日期和同一经路上的车次,不扣除任何费用;发车前5d内不得改签。

②对持散客票的旅客。

发车3d前,可变更发车日期和车次,不扣除任何费用;发车前3d内6h前,可变更发车日期和车次,扣除卧铺费的80%作为退票费;发车前6h至发车后3h内,只可改签相同车次的下趟列车。

此时,原卧铺票作废。

旅客须重新购买卧铺票。

改签时,将原在客票背面加盖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戳划销,重新盖戳;而卧铺票则须将原票收回,再重新开具一张新卧铺票。

(2)退票

①团体旅客。

发车5d前可以办理退票;发车前5d不予退票。

②对持散客票的旅客。

发车3d前可以办理退票;发车前3d内6h前,可以办理退票,但需扣除卧铺费的80%作为退票费;发车前6h至发车后3h内,原卧铺票作废,只可退还客票费。

以上各种情况下,手续费均不予退还。

3.变更席别和径路

(1)变更席别

由于铁路责任(如发售重号等)不能给旅客提供符合票面等级的席位时,可将旅客安排在较高等级车厢,不再补收客票和卧铺票差额。

持较低等级车厢乘车票据的旅客要求改乘较高等级车厢时,补收相应的票价差额,开具补加费收据。

(2)变更径路

旅客在乘车前要求变更乘车径路时按退票办理。

乘新径路车时应重新买票。

如果旅客在运行途中某一站要求变更径路时:

①新径路票价低于原径路票价时,车站在客票背面记载实际乘车径路。

如变更径路后经由的国家也随之发生变化,开具一张补加费收据,注明新的径路和经由的国家铁路名称;

②新径路票价高于原径路票价时,向旅客核收票价差额,开具补加费收据;

③新径路只涉及接受变更申请的国家铁路时,按该国铁路国内规章办理。

4.儿童乘车条件和各种减成的规定

(1)儿童乘车条件

①未满4周岁的儿童不单独占用席位时,每名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1名;超过1名时,其他儿童应购买儿童客票。

单独占用席位时,每名儿童均应购买儿童客票;单独占用卧铺时,还应购买卧铺票。

②年满4周岁但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不论是否单独占用席位,每名儿童均应购买儿童客票;单独占用卧铺时,还应购买卧铺票。

③12周岁以上儿童乘车条件与成人相同。

儿童年龄以乘车开始之日护照所载为准。

(2)各种减成的规定

为照顾儿童和残疾人乘车,国际旅客联运中对儿童、盲人陪同、旅行团体和往返乘车旅客,在购买客票时给予一定的优惠(卧铺票一律不予减成),具体规定如下:

①儿童减成:

儿童客票的票价为成人票价的50%。

②对于团体,单程乘车时,客票减成25%;往返乘车时,减成40%。

团体旅客中,不计算持各种免费乘车证的旅客。

③对往返乘车,非团体旅客往返乘车时,客票减成20%。

④对盲人的一名陪同(可以是人或经过训练的狗)在陪同盲人乘车时,免付客票费。

以上各种减成,旅客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

5.中途下车

如护照和行政当局的规定许可,旅客可在客票有效期内在中途站下车,不限次数和时间,但中途下车不延长客票的有效期,并应在列车到达时起3h内,向车站提出乘车票据,以便作关于中途下车的记载。

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内,无论从中途下车的车站,或从客票所载乘车径路上前方的其他车站,均可继续乘车。

乘车前,旅客应到售票处办理签票手续。

旅客在中途下车时,卧铺票即失去效力,对未乘坐里程的费用也不予退还。

卧铺票由卧车列车员留下。

如果旅客从非国际联运站继续乘坐卧车,则应首先按国内票价,购买至最近的联运站的卧铺票。

6.携带品

在不违反国境联检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旅客可以携带随身物品乘坐国际旅客列车和直通客车。

免费携带品的总重量,成人旅客每人不得超过35kg,未满12周岁的儿童每人不得超过15kg。

有儿童乘车时,属于儿童的一辆折叠式儿童手推车可以携带上车,且不计算在重量标准内。

在外交信使单独占用的包房内,允许携带200kg以内的外交邮件和行李。

这种情况下,超过免费携带品标准的外交邮件和行李应按手提行李办理,并按《国际客价》规定的行李费率核收运费。

国际联运车厢内,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宠物,如猫、狗、禽鸟等。

这些动物只准带入2等车厢,旅客必须将其安置在单独的包房内,每个包房不得超过2只,并需支付包房内全部铺位的客票票价和卧铺费。

如果铁路不能提供单独包房,则禁止旅客携带上述动物。

旅客应照管好自己的随身携带品和动物。

携带动物时,旅客应随时清扫车厢,并对因所携带动物造成的破坏和污染承担全部责任。

为确保国际旅客列车的安全,下列物品禁止携带上车:

(1)可能损坏车厢或其他旅客携带品、污染车厢的物品;

(2)易燃品、自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和毒害性物品;

(3)装有弹药的武器;

(4)能引起感染或具有强烈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海关和其他规定禁止运送的物品;

(6)长、宽、高相加超过200cm的物品。

7.乘车票据的查验及收回

列车长或有关检查机构代表查验车票时,应注意日期、车次、到站、座别和乘车票据的完整。

只有册页票本的票皮而没有册页客票或只有册页客票而没有册页票本的票皮(个别铁路间,另有协议者除外),都是无效票据,无权乘车。

旅客如不能交验有效车票,则应根据发现无票乘车所在铁路的规章核收罚款、票价和补加费。

旅客如继续乘车应购买乘车票据。

在旅客到达到站前,按我路规定,列车员须将用过的册页客票,连同当次列车使用的卧铺票于车内收回,对册页客票的票皮不能收回,留旅客报销用,客票上如记有退款事项应留给旅客。

售票处所根据客票办妥退款手续后,代为收回。

旅客中途下车,前途已经失效的卧铺票以及途中过期的册页客票、卧铺票均应收回。

第三节行李、包裹运送条件

一、行李、包裹的范围

(一)准许和禁止按行李运送的物品

国际联运行李是旅客凭客票向铁路托运的个人物品,其发、到站必须是国际旅客联运站,并且必须位于客票所载径路内。

行李可以一次托运至客票所载的到站,也可分几次从途中向到站方向托运。

旅客用加锁的皮箱、木箱、小箱、胶合板匣和用金属带或绳索捆扎的篮子、袋子、包或捆包装的普通物品,可按行李运送。

一件行李的重量不应少于5kg且不得超过75kg,其体积和形状应便于装车和卸车。

在遵循每名旅客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100kg的前提下,下列物品也可按行李运送:

1.活动的单人沙发、折椅、轮椅(包括自动轮椅)。

2.婴儿车。

3.装入包装的轻便乐器。

4.容易装入行李车的舞台道具。

5.长度不超过3m的测量用具和装入包装的工具。

6.普通自行车、机械脚踏车、无斗摩托车(油箱必须排空)。

7.长度不超过3m的滑雪板和其他体育用品。

8.收音机、电视机、电唱机、录音机。

9.组织技术设备。

下列物品禁止按行李运送:

1.一切易燃品、自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和毒害性物品、枪炮、弹药和能使其他旅客的行李或铁路设备受到损害的物品。

2.能引起感染或具有强烈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3.金、银、白金及其制品、有价证券、硬币和纸币、天然珍珠、宝石和其他贵重物品、艺术品(画、雕塑品、各种艺术制品等)。

4.动物,但检疫规章不禁止的装在笼子或其他相应容器里的宠物(狗、猫和禽鸟)除外。

托运动物时,动物的喂食和饮水由旅客负责。

5.属于参加运送铁路的任何一国邮政专运的物品。

6.易腐产品。

(二)准许和禁止按包裹运送的物品

凡准许按行李运送的物品,均可按包裹运送。

此外,下列物品符合规定条件时,也可按包裹承运:

1.冰箱、洗衣机、缝纫机、小型生活用具,属于旅客的家具。

2.艺术品(如字画、雕塑等)。

对这类物品,必要时车站可要求发送人押运。

押运人按旅客办理,并可乘坐客车。

3.放射性物品。

这类物质必须符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规定的包装和运送条件。

4.不需制冷、通风、加温或照管的食品(根据个别铁路间商定方可承运)。

承运的食品一旦发生腐坏变质,参加运送的铁路不予负责。

5.其他零星货物。

凡禁止按行李运送的物品,均不得按包裹运送。

一件包裹的重量不得少于5kg,也不得超过165kg,体积和形状应不妨碍装车和卸车。

二、行李、包裹的运送条件

(一)行李的托运和承运

行李应预先托运。

《国际客协》规定托运行李最迟不得晚于所乘列车开车前30min。

在我国铁路,国际联运行李不得晚于发车前1d托运。

凭一张客票托运的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100kg。

数名旅客凭一本册页票本乘车时,重量按照旅客人数相应增加。

承运外交人员的行李,重量不受限制。

旅客托运行李,为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失,可以声明价格。

是否声明价格由旅客本人决定。

旅客不希望声明价格时,承运的车站必须在行李票“声明价格”栏填写“本人不声明价格”字样,并由旅客签名确认。

旅客可以分件声明价格,也可以声明总价格。

声明价格时,由旅客用发送国货币提出,承运的车站应按本国主管部门公布的折算率,将全部行李的总价格折算为瑞士法郎,连同每件的价格一并记入行李票。

铁路应按《国际客价》的规定收取声明价格费。

声明价格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运价计算。

发站在承运行李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是否与物品本身价值相符。

如果不符而旅客又不同意修正,则这批行李只能按不声明价格托运。

铁路承运行李,应填写行李票交旅客核对,并在旅客提出的客票背面加盖“行李”字样戳记。

旅客在收到行李票时,应核对票面记载同其所提要求相符。

如果行李不是托运到客票所载的到站,而是某一中途站,还应在"行李"戳记旁注明:

“行李托运至××站。

行李票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行李票,填好后交给旅客,旅客凭此在到站领取行李;第二联为运行报单,随同行李运至到站;第三联为行李票存根,由发站留存并随当月报送上级机关。

行李票和行李运行报单用绿色底纹白纸印制,行李票存根用白纸印制。

行李票样式如表9-9所示。

行李票用发送国文字复写填写,填写时可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

由《国境铁路协定》指定的国境站翻译成相应国家文字。

发站在行李票上填写的所有事项,均应相应记入行李运行报单和行李票存根。

(二)包裹的托运和承运

在保证旅客行李运送的前提下,如行李车中有空闲货位,发站可以承运包裹。

包裹的承运可按适用的运价规程所载的各站为发到站,不需提出客票,但这些发到站必须位于不同的国家内。

发站承运包裹后,应在每件包裹上牢固地粘贴统一样式的铁路标签。

发送人托运包裹,必须声明价格。

包裹声明价格的办法与行李相同。

发送人声明价格时,铁路应按《国际客价》的规定收取声明价格费。

发送人要求托运包裹,应首先向车站提出书面申请,车站同意承运时,给发送人开具包裹票交发送人核对,并在申请书上注明承运日期和包裹票号码。

包裹的承运日期以包裹票上加盖的日期戳为准。

申请书由发站留存。

发送人在收到包裹票时,应核对票面记载同其所提申请书的要求是否相符。

发送人交运包裹时,发站工作人员应首先准确确定包裹的件数、单件重量及总重和包装状态。

然后计算经由的每一铁路的运费和杂费(声明价格费等),并填写包裹票。

包裹票样式,如表9-10所示。

(三)行李、包裹的运送

1.行李的运送

行李一般随旅客乘坐的列车发送。

如途中需要中转,则应由旅客所乘的接续列车进行下一程运送。

如接续列车不办理行李运送或来不及换装,则应将行李装到办理行李的最近一趟列车运送。

发送国和过境国铁路都应按照运送票据所载的经由的国境站运送行李。

行李在国境站需换装时,换装工作由铁路进行,不向旅客加收费用。

如果行李在途中(主要是在国境站)由于无人报关、违反海关规定、被查出违禁物品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截留,则截留所在的车站应立即在行李运行报单背面注明被截留的时间、原因以及截留部门,由车站工作人员签字,加盖车站戳记。

然后编制商务记录,同时将截留的情况、包括截留部门和原因等,用电报通知行李的到站。

如到站不在本国铁路,则应报告上级机关,同时通知本国出境国境站。

出境国境站应立即通过对方国境站将有关情况通知到站。

行李的运到期限规定为:

图定列车运行时间、海关查验及办理其他手续(卸车、交接等)时间以及延长因素。

2.包裹的运送

包裹应随承运时指定的车次发送。

发送国铁路和过境国铁路都应按照运送票据所记载的经由国境站运送包裹。

包裹在国境站需换装时,换装工作由铁路进行,不向发送人或领收人加收费用。

包裹的运到期限自包裹承运的次日0∶00起算,包括发送时间、运送时间以及延长因素。

其中发送时间为1d。

运送时间按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每300运价里程为1d。

行李、包裹运送延长因素及延长时间包括:

(1)途中每换装一次延长1d。

(2)履行海关及其他规定手续发生意外滞留时,延长所滞留的时间。

(3)非铁路责任造成停运或停装时,延长停运或停装的时间。

(4)行李、包裹扣留检查,被检查出违禁物品时,延长因检查造成的滞留时间。

(5)因铁路责任造成运到逾期,旅客要求将行李返回发站或转运至他站、发送人或领收人要求将包裹返回发站时,运到期限从提出申请的次日起相应延长。

(6)由于包裹发送人或领收人的其他原因造成包裹滞留时,延长滞留时间。

行李、包裹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滞留或出现延长运到期限的因素时,车站应立即在行李、包裹运行报单背面“其他记载”栏注明滞留和延长运到期限的原因和时间。

(四)行李、包裹的交付

1.行李的交付

旅客凭行李票领取行李。

行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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