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上传人:b**** 文档编号:14762558 上传时间:2023-06-2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0.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4.07

·【字号】陕劳社发[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

(陕劳社发[2008]2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

  妥善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

  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经过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人员、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安全运行和结合实际、尊重历史、核实情况、分步解决、平稳推进的原则,逐步将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连续2年以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中1-4级工伤(含职业病)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长期待遇和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统筹地区,要在2008年上半年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年底前解决“老工伤”问题要有较大进展;2009年年底前基本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和伤残等级确定

  老工伤人员的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认定有关手续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经由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认可并一直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但企业需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事故记录证明、职业病诊断依据和享受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等原始证明材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是否确认工伤的意见。

  2004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资料证明曾经在原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退休后或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初次检查诊断确定为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其工伤确认按照相同程序办理。

  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确定:

已经确定为老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和工伤确认(认定)意见书。

  四、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测算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组织专门力量,与企业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历史资料及档案的清理工作,对老工伤人员人数、伤残等级和将要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费用及支付标准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测算,根据本统筹地区实际,合理确定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

  五、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资金筹集办法。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测算基金承受能力,认真研究解决资金筹集渠道。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数额较大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数额相对较少的统筹地区,对企业年缴费额高于实际支出幅度较大(含老工伤人员待遇,下同)的,应积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企业年缴费额接近或低于实际支出不大的,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缴费费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企业年缴费额低于实际支出较大,并且老工伤人员多、费用负担重的,可以采取企业单位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提高缴费费率、地方财政适当补助等办法,解决资金筹集问题,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基金结余、老工伤人员费用支付等情况确定,要防止因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基金风险。

  六、加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管理服务工作。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老工伤人员身份、待遇项目及标准,以其发生工伤(亡)时间的相关政策为依据,认真核查确定,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提供便捷服务,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衔接。

  企业及有关人员要实事求是提供老工伤人员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各统筹地区在开展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

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