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社会渠道业务代理协议模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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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依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信网络;

2)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与资质。

为充分利用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章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并承诺:

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将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条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订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

第二章代理业务、代理区域及代理事项

第三条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3G、2G、固话、宽带、融合)业务代理商,代理推广的业务范围包括:

(业务、产品及服务的具体名称)。

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地域范围为(全国、指定省份、指定地市)(“代理地区”)。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地域范围内提供以下资源用于推广所代理的甲方业务:

(一)家门店(详见附件2),并于年月日之前开始代理销售甲方业务;

(二)互联网网站,域名(URL):

,并于年月日之前开始代理销售甲方业务;

(三)其他:

(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等),并于年月日之前开始代理销售甲方业务。

第六条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范围内,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VI。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的进行店面装修或网站页面建设。

第七条乙方承诺满足代理推广甲方业务所必需的营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地的位置与面积、供电、互联网接入等。

第八条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所需的营业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由方提供。

第七条乙方承诺在期间内,完成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类型及数量、业务收入或其它)的业务发展目标。

第八条甲方根据乙方所代理业务的推广情况,按照“中国联通渠道拓展服务费计算及结算政策”(附件3)中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

第九条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非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

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除非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

第三章营业款、终端款及渠道拓展服务费结算

第十一条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发生的营业款由乙方负责向客户收取,并按以下所列的方式进行结算。

(一)乙方应每日将前一日的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本协议项下营业款的账期为日,乙方在每个账期届满后日内,将当期全部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时交纳营业款的,甲方按照本协议中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乙方代理销售甲方3G业务时,在需与甲方进行3G终端款结算的情况下,双方按以下所示的方式进行结算。

(一)全额结算: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营业款全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并且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终端款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终端款项。

(二)差额结算:

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按日为结算周期将营业款与终端款差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将缴款回单和终端款发票提交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以“差额结算”方式与甲方结算终端款时,乙方未按时交纳营业款与终端款差额以及终端款发票的,甲方按本协议中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按照“中国联通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附件3)中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向乙方结算渠道拓展服务费。

甲方在乙方按规定完成营业款结算,并收到乙方开具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发票后,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

第十六条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扣除在此三个月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根据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将剩余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如协议终止或解除前的渠道拓展服务费不足以承担前述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四章保证金

第十七条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以方式向甲方全部付清。

同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

第十八条甲方可根据乙方代理业务范围的变化、业绩及客户投诉情况以及相关的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金额。

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

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在推广所代理甲方业务中发生的违规情况及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扣除乙方保证金中的部分直至全部款项。

甲方在扣除乙方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后,书面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二十条乙方未及时增加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按照本协议中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章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代理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或提供推广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营业系统及业务支撑系统的业务办理工号及权限,并负责为乙方提供业务办理流程、系统操作、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最新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业务管理流程、促销活动计划等方面的规定及方案。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更、市场竞争形势、技术进步、业务或产品更新等情况,调整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调整后的政策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调整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根据已制定的各项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和乙方业绩状况,随时对乙方的业绩完成状况进行考核,并据以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结合乙方实际业绩,对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代理活动,且甲方有权酌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代理工作,对其营销活动、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企业形象、品牌等标识,如乙方超出授权使用或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更正要求,如乙方未按要求更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单方面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依据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和/或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从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罚金、获得赔偿和/或其他款项。

第三十二条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其它权利和义务:

(一);

(二);

……

第六章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权按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要求甲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证其所代理的业务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颁布或调整的价格政策、资费优惠政策及其他政策,且乙方在代理相关业务时不得擅自更改前述甲方所制定政策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应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乙方不得擅自以其名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

第三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超出甲方就相关业务所制定和公布的各项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和/或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连带义务。

第三十七条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当正确而恰当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单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第三十八条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同时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九条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

第四十条乙方针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一切相关活动。

对与乙方所代理业务所在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

第四十一条乙方有义务承担其发展的客户产生的欠费,乙方承担其发展客户欠费金额的(全部或百分比)。

第四十二条除甲方原因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其所发展客户中的欠费客户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同时,乙方应负责向相关欠费客户进行催收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客户资料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并按甲方的客户资料归档要求,每日一次交至甲方。

乙方在代理推广甲方业务时,如出现因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与客户证件不符或资料登记遗漏等情况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欠费、法律纠纷等)由乙方全部承担,引起的客户申告及纠纷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乙方应严格履行其保密义务,对其发展的客户资料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将客户资料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五条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

第四十六条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用于代理甲方业务相关资源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网络资源租赁、工商、税务、水电、营业人员工资等费用。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协议合作期内擅自变更相关资源或转包给第三方。

如乙方计划取消本协议项下承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资源的经营活动,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渠道拓展服务费或保证金,并视情况单方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享有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

甲、乙双方明确理解:

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的普遍使用的许可。

第四十九条乙方应在任何时候都不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

不使用与甲方的商号或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名称或标识。

第五十条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关规范性要求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妥善使用甲方相关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从事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宣传推广和客户发展。

第八章违约责任与损害配偿

第五十一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乙方违反双方约定,未按时交纳营业款或营业款与终端款差额以及终端款发票,未及时增加或补足保证金时,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保证金和渠道拓展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有权对乙方采取暂停业务受理工号及相应权限,暂停发货,暂时中止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等处罚措施,直至乙方的上述违约行为得到纠正。

同时,乙方上述违约行为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的违约金,直至付清相应款项之日。

乙方逾期日仍未能付清全部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协议解除的,乙方除应继续付清所欠费用和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乙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在保证金和渠道拓展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罚金,直至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相关损失。

如因此出现民事诉讼,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乙方经营假冒伪劣、违法的产品;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随意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面停止其所代理的甲方业务;

(四)乙方违反甲方经营与服务规定,造成客户重大投诉或者媒体爆光,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五)乙方出现欺诈客户,泄露客户资料的;

(六)乙方未按承诺完成年度销量、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或规模提供承诺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门店、网站等)的;

(七)除上述条款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五十五条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五十六条如果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过失或者过错,而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并且如果依甲方单方判断,该等索赔或者因该等索赔所引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参与该类纠纷解决,同时乙方应确保甲方主导该类纠纷解决的程序。

如果该等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甲方承担了任何索赔,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主张该索赔金额。

第五十七条双方其他约定:

第九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且无法防止的事件。

第十章协议的解除、终止

第五十九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乙方不遵守甲方统一的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或违背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宣传准则;

(二)与甲方及其他代理商进行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影响甲方与其他代理商的形象及利益;

(三)乙方已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状况、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义务;

(四)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乙方的其他违约及违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予纠正的;

第六十条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的个月内,乙方应妥善完成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或甲方要求的善后工作,协助甲方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做好相关工作的过渡和移交。

第六十一条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所持有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及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电子、图片、音像等方式记载在纸张、胶片、光盘、电脑硬盘等载体上的客户信息、收入数据、市场分析、业务模式、宣传广告、业务代理等信息内容的相关资料的全部原件、复印件、副本和拷贝以及发票、受理公章等),交还甲方或移交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指定第三方负责对乙方所发展客户提供后续服务的,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客户资料移交给该第三方。

第十一章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包括客户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双方以外的他方透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

泄密方将对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除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或擅自使用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六十五条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六条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通知

第六十八条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以

(1)当面递交;

(2)电报;

(3)传真;

(4)特快专递;

(5)挂号信;

或(6)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对方,于对方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协议的生效、续签及其他

第六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另行协商签署书面续约协议,每次签订的续约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叁年。

第七十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同阶段制定的社会渠道管理规定及其他业务管理规定,应被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乙方应严格执行,如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七十三条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及其附件。

第七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社会渠道信息登记表;

2、社会渠道门店信息表;

3、中国联通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中国公司分公司

签字代表: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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