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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制度概述

1.1税收的内涵

1.1.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3、税收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税收调节经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运用税收手段筹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并间接地引导非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2)运用税收调控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以促进宏观经济稳定。

1.1.2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凭借政治权力,并通过颁布法律或法令的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分配。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就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包括征税对象、征收的数额或比例,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收。

1.1.3税收的职能(三大职能:

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监督管理职能)

1、财政职能

税收财政职能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3)征收数额的稳定性

2、经济职能

(1)稳定经济职能

1)内在稳定经济。

指随着经济形势的周期性变化,一些政府税收自动发生增减变化,从而对经济波动发挥自动抵消作用。

2)相机抉择经济。

指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运用税收政策有意识地调整经济活动水平,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

(2)资源配置职能

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是通过对投资产生影响而实现的

1)对投资收入进行不同的税收处理

2)对不同的部门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

3)不同税种对资本投资的影响也有所不同的

(3)财富分配职能

3、监督管理职能

1.2税收的原则

1.2.1财政原则(前提)

财政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应为国家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

财政原则包括:

充裕、弹性、适度三个方面内容

充裕:

指税收收入必须充足、稳定、可靠

弹性:

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

适度:

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需要的同时,必须兼顾负担的可能。

即应照顾经济的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

1.2.2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它包含两个层次:

税负公平、机会均等。

税负公平:

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

机会均等:

指基于竞争的原则,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有秩序发展的目标。

1.2.3效率原则

税收的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

(两层含义:

经济效率、行政效率)

1、税收经济效率。

指定税收收入下的超额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2、税收行政效率。

1.2.4法治原则(基础)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

(征收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

1.3税收制度要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定准则。

税收制度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要素组成。

1.3.1纳税人

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3.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征税的标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规定了每一种税的征税界限,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1、科目征税对象的具体的内容

2、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

(从量、从价)

3、税源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从根本上说,税源是一个国家已创造出来并分布于各纳税人手中的国民收入。

4、税基指课税对象的数量

1.3.3税率

税率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征税的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是税制中最活跃,最有力的因素。

从税法角度,税率可划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类型。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的类型: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

累进税率可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

使用时间最长和应用最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数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与之相对应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一定征税对象的税额只适用一个等级的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数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符合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对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一定征税对象的税额会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选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超率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相对率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符合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对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4)、全率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相对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与之相对应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

(5)、超倍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额确定的计税基数为起点,就超过这个起点的倍数作为累进的依据。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对每一个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

定额税率可分为: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1.3.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流通和非商品的劳务或其他交易过程中,税收应在哪些环节和多少环节予以课征的点或者说是关节。

一次课征税和多次课征税

1.3.5纳税期限

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以下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1.3.6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给予特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包括困难性减免、鼓励性减免、投资性减免

按照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三种

1、税基式优惠主要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行的税收优惠。

具体包括: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亏损弥补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按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征收超出部分

项目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

亏损弥补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在本纳税年度的税基中扣除,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2、税率式优惠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具体包括: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优惠是指通过减少税额的方式实行的税收优惠,如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

1.3.7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后果。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2、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3、对偷税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4、抗税的法律责任

5、骗取出口通退税的法律责任

1.4税收分类

1.4.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1、货物与劳务税。

是以货物与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也称流转税)。

主要有: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

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它主要依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收入秘得和其他所得进行课征。

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

是以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

主要包括:

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4、资源税。

是以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主要包括: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5、行为税。

是以特定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主要包括:

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1.4.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税负转嫁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

1、直接税。

指纳税人直接负担的各种税收。

(所得税和财产税)

2、间接税。

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他人负担的各种税收(货物与劳务税)

1.4.3按税收的计量标准分类

1、从量税。

是以实物量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的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2、从价税。

是以价格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的税种。

1.4.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内税。

税金是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

(消费税、营业税)

2、价外税。

税金独立于计税价格的,称为价外税。

(增值税)

1.4.5按收益权限分类

1、中央税。

指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

2、地方税。

指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指收入归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收。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5中国税制的发展与改革

1.5.1中国税制的建立与发展

1、新中国税制的建立

1950年1月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时制定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2、中国税制的发展。

(1)第一阶段:

1950-1957年税制

(2)第二阶段:

1958-1978年税制

1)改革工商税制

2)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3)第三阶段:

1979-1993年税制——国有企业利改税的改革

(4)第四阶段:

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内容:

1)所得税改革;2)货物与劳务税改革;3)其他税种的改革:

开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后进行的重要税制改革:

1)增值税改革:

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改为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两税合并,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改革

4)房产税的试点

5)车船税立法

6)农业税废止

1.5.2中国现行税制体系

(1)、货物与劳务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烟叶税

(2)、所得税类。

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

包括:

房产税、车船税、船舶蹑税和契税

(4)、资源税类。

包括: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5)、行为税类。

包括:

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1.5.3中国税制的改革方向(税制改革的目标)

1、优化税制结构

2、完善调节功能

3、稳定宏观税负

4、推进依法治税

第二章增值税

2.1增值税概述

2.1.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即以商品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下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政策要求,要增值税制度中确定的增值额。

2.1.1增值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多环节征税,是一种新型的流转税

3、避免重复课税,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4、税负具有转嫁性,税款由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2.1.3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特点是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

特点是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纳税期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

特点是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纳税期内购入的固定资产的价款一次扣除。

2.1.4增值税的作用

1、有利于专业化生产

2、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

3、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4、有利于防止税收流失

2.1.5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我国增值科制度的建立——1979年引进试点

2、1994年增值税制度的改革——生产型增值税

3、2009年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1)“营改增”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营改增”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营改增”的基本原则:

第一,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第二,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第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2)“营改增”试点进程

2.2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2.2.1纳税人

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纳税人的分类

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地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和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2.2征税对象

1、基本规定

增值税征税对象具体内容包括: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4)提供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电信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2、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多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应当视同提供服务

3、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兼营非应税行为的征税规定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5、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6、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几项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典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4)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2.2.3税率和征收率

1、17%税率

2、13%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

(1)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11%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基础电信业服务、物流适用)

4、6%税率(现货服务业、增值电信服务适用)

5、零税率

(1)纳税人出货物,适用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3)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地区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及在港、澳、台地区的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零税率

6、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3应纳税额的计算

2.3.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价外费用÷(1+税率)×税率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如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价款征收增值税,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应尽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收购额

销项税额=

×税率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销售额就是销售货物的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双方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除黄洒、啤酒以外的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销项税额=

×税率

6)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提供服务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销项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税率

若对该货物还同时征收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其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

2、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多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免税农产品按13%扣除)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兼营免税或非应税劳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5)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为了正确运用这个公式,需要掌握几个重要的规定:

(1)不足抵扣的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销售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

(5)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有关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和技术维护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3.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需注意两点: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小规模取得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一样,都是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按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

2.3.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2、税率(17%、13%)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管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进口货物的组成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且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4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2.4.1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优惠政策中的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7)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8)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有电信业服务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减免税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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