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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模版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

北京宏信励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宏信励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

010-53328200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光华长安大厦7号1座705

甲方:

北京宏信励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光华长安大厦7号1座705

电话:

53328200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非农、农业):

进入甲方工作时间:

年月日

户口所在地(详细):

邮编:

现家庭住址(详细):

邮编:

紧急状态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关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壹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具体工作任务为:

(四)试用期内,乙方若请休病假、事假等,试用期限相应顺延。

二、薪酬福利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工作期间的薪资如下:

1.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元;转正后工资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相应岗位工作。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详见《岗位职责说明书》),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乙方应完成岗位说明书中载明的各项工作任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能力、表现和身体状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在各分支之间异地调动),调整后的工资数额甲方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重新进行核定,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调整。

2.如根据甲方的考评制度,乙方在月度考评、转正考评及甲方组织的其他任意考评得分低于80分,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进入待岗培训的依据。

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调整乙方进入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期工资为当时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待岗培训结束后的工作岗位及待遇由甲方另行核定,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调整。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依法对于公司技术类、非技术类员工以及技术类、非技术类管理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对于司机等岗位员工采取综合工时制度。

1.甲方安排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乙方加班后甲方应安排乙方补休相同时间。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3.甲方因不可抗力,可视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政府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及甲方年休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和办公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设备。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工作设备只能用于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用途,不得用于与甲方业务无关并且影响到甲方业务、利益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的任何用途。

甲方有权随时对工作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工作设备,甲方有权终止该等使用,直至收回工作设备;若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经济处罚。

乙方不得以工作设备中包含私人物品、个人隐私资料、软件或其它个人财产为理由阻止甲方对工作设备行使合法的权利。

第九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十五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基本工资,乙方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待遇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合同期内,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组织机构调整或人员优化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生活费不低于本地相关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漏,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办理社会基本保险金手续者,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须由乙方承担的保险费用。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其中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全力配合甲方完成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工作。

如乙方未按要求及约定办理,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补缴手续或办理补缴手续须缴纳的滞纳金等。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甲方医疗制度及考勤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国家及本地区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经职工代表参与,全体员工通过,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遵守执行。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乙方因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原有规章制度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若本合同约定条款与新规章制度不一致,乙方愿意服从新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条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见附件)约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3.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资产转移,以及住所地、经营状况、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原有业务外包或撤销等;员工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管理水平、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极不相适应等;以及经职工代表会议认定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犯有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各类严重违纪行为的;

(2)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酬兼职工作,给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批评,拒不改正的;

(3)犯有经甲方职工代表会议认定为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五千元的;

(2)乙方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

(3)乙方行为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如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

(4)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潜在经营风险超过两万元的;

(5)违反公司《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

(6)经甲方职工代表会议认定的其他行为。

5.无故旷工达到1天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所附个人简历及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8.其它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甲方认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资产转移,以及住所地、经营状况、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原有业务外包或撤销等;员工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管理水平、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极不相适应等;以及经职工代表会议认定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业务缩减或调整,确需裁员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但乙方未向甲方移交清工作,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某项关键工作尚未完成,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未提出续签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达到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办理续订手续;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归还属于甲方的文件、记录、设备和其他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业务档案、备忘录、客户资料、财务报表和其他应移交的物品,并按甲方有关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同时不予发放离职工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按劳动法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甲方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乙方转正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认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本合同的;

3.甲方因经营发生变化,必须裁减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应事先约定乙方的服务期限。

乙方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应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的标准或甲方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及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乙双方的约定支付给甲方赔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甲方规定或本合同中的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获得由甲方资助的专业培训费用,应由乙方偿还。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待遇等进行了调整,甲方将依照国家及公司有关程序发布相关文件如岗位责任合同或职务说明说明书等,该文件将构成对劳动合同的修改。

甲、乙双方将不就此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签署新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部分,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可继续执行。

第四十条所有本合同未涉及事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和条例处理,若本合同的条款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新颁布的条例,合同双方都应遵循新条例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一条甲方依法律程序制定和修订的《新员工培训手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发生冲突时,以最新的制度版本为准。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过上述附件内容并承诺遵守。

第四十二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甲方:

北京宏信励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依据《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签署。

鉴于:

1.甲、乙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达成了雇佣意向,或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乙方因工作的关系,可能接触到甲方的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定义见下文)及其它秘密是甲方的重要无形资产,泄密事件的发生将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乙方正在或希望被甲方雇佣,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会获悉或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愿意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对其获悉或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定义:

1.商业秘密系指:

(1)乙方因任何原因或通过任何途径获悉或接触到的,不为公众所知并对甲方经营管理及经济利益有影响的甲方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和商业信息。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信息、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薪资及其它与上述相关的技术、管理和商业信息,以及因谈判、签署或履行《劳动合同书》或乙方代表甲方谈判、签署或履行相关协议而被乙方获悉或接触到的甲方的一切信息和资料。

(2)本条前款所定义的商业秘密,不包括甲方在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没有写在甲方与其客户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相关约定之保密范围内的,公开或通常使用的信息;也不包括乙方在其与甲方相似的受雇经历中所掌握的通常信息。

2.第三方:

指除甲乙双方以外的其它任何个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其它任何组织及经济实体。

3.泄漏:

指通过各种形式为乙方自己或第三方利益而利用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是为甲方的利益而自己使用、许可或披露给第三方使用。

对商业秘密的“泄密”、“透露”或“披露”等相关表述应作同等的解释。

基于上述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业秘密保护

1.自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即对其获悉或接触到的甲方一切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到这些商业秘密为甲方公开为止。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其获悉或接触的甲方商业秘密进行泄漏。

2.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乙方被甲方的雇佣及其在被甲方雇佣期间的行为,不会违反乙方与其前任雇主或雇佣劳动单位或类似受益者(以下统称“前雇主”)之间签署的任何关于这些前雇主的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或相关约定。

除非已得到乙方前雇主的书面授权或许可,乙方不会将前雇主的任何商业秘密带到甲方,且不会使用到乙方在甲方的工作中。

如因乙方违反本承诺,造成其前雇主对甲方提起任何索赔、诉讼或仲裁等求偿要求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应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商誉等方面的损失。

第二条商业秘密所有

在任何时间,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甲方独自所有。

非经甲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乙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均不享有对上述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排他性或独占性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利,也不会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内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著作权。

第三条商业秘密使用

1.乙方只能根据本协议及其与甲方的劳动合同之规定,将商业秘密使用于为甲方之利益的业务及工作中。

如果乙方将商业秘密使用于其它目的,则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或许可。

2.在履行本协议、劳动合同以及与上述两个协议相关的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授权或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公布、披露给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商业秘密。

自乙方和甲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或者劳动合同因其它原因失效之日起,乙方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商业秘密,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保证在离职时主动归还科研成果、设备器材、开发文档及商务文件等甲方财物、知识产权成果或商业机密信息,并不予复制、留存。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条保密办法

在获悉或接触到商业秘密后,乙方应该积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在其权限内保证只有有限和必要的人员可以获悉或接触到该商业秘密,并且这些人员将不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该商业秘密。

第五条知识产权

1.乙方同意在受雇甲方工作期间由其直接或间接完成(包括合作完成)、或者利用甲方的条件及资源完成的任何的发明、设计、著作、软件、技术成果、文件、信息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其申请权),无论是否与其工作及公司业务有关,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义务将这些成果对甲方完全公开,并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人员移交和解释上述成果。

乙方不得将这些知识产权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内申请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或著作权。

2.经甲方的同意,对于乙方完成的上述作品及技术成果可以给予署名权(如专利的发明人、著作权的署名权等)。

3.对于乙方完成的突出的成果,甲方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4.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合法权利人,授权甲方以其名义就该等作品及技术成果向任何的权利机关及注册机构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

第六条竞业禁止

在乙方受雇甲方工作期间以及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日起年内,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甲方经营业务存在实际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与公司所涉业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职业、工作、咨询顾问或其他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活动,亦不得设立、投资、帮助、或加入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经营业务存在实际或潜在竞争业务的企业,但乙方持有在任何认可股票交易所上市及交易的任何公司的股本的任何投资除外。

如乙方违反本条之规定,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该违约金支付后,乙方仍需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且当该违约金低于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时,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相关第三方全额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在乙方的竞业禁止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第七条不招用拉拢

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受雇甲方期间和在终止受雇之日起贰年内,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他人名义、代表其他机构向以下人士作出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他或他们离开公司:

(1)在其终止受雇时仍受公司雇用的任何人士;

(2)在其终止受雇时公司的任何顾客或客户(包括代理商及经销商)。

第八条权利的累加性

甲乙双方除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权利、权力、特权和救济外,还享有根据法律或其他规章制度而享有的权利、权力、特权和救济。

未能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特权和救济并不构成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特权和救济;单独、部分的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特权和救济并不能排除对该等权利、权力、特权和救济以及其它权利的进一步行使。

第九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期得的商业利益及其它因乙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予第三方使用上述商业秘密而产生的损失。

如能计算出损失金额,则乙方应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如无法计算损失金额,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拾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还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方式追究乙方及经乙方披露或许可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的第三方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条条款的效力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受到影响,并继续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为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就相关争议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除甲乙双方存在争议并正在诉讼解决的事项外,本协议其它内容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与补充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后仍然有效;但本协议不是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亦不构成对甲乙双方未来签署劳动合同的保证。

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约定的有关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该等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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