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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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体育协会管理,保障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玉溪市群众体育赛事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协会,是指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实行体育专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体育协会(含各专业体育协会、行业体协、人群体育协会)的管理。

第四条 玉溪市体育局是本级相关体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玉溪市体育总会是体育协会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代表玉溪市体育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体育协会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体育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单位指导体育协会的清算事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体育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体育协会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体育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体育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体育局和有关单位应扶持体育协会发展,将应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职能转移给体育协会承担,并保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成立、登记和注销

     

第七条 成立体育协会,应当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体育协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八条 成立体育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体育协会,发起人应向市体育总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体育协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册;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

(四)体育协会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身份证件;

(五)协会会员名册(团体会员名册);

(六)协会章程草案。

第十条 市体育总会收到体育协会发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做下列工作:

(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体育协会的实际状况进行考察;

(二)对体育协会的考察认定符合条件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作为体育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材料;

(三)体育协会备齐登记材料及市体育总会同意作为体育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材料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成立登记的体育协会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体育协会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分别报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

体育协会依照协会章程进行协会换届、修改协会章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点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到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

体育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协会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五)协会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六)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体育协会注销或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确定。

理事会不能确定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市体育总会指定。

清算组应制订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体育总会批准。

第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体育协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

(二)处理体育协会未了结的业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

(四)处理体育协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代表体育协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协会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按协会章程处理。

章程没有规定的,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总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体育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七条 体育协会清算完结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被依法撤销的体育协会,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成立相同的体育协会。

第三章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初审时间。

体育协会年度检查初审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时间,但必须于5月31日前结束。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初审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四)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

(七)负责人变化情况;

(八)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九)其它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检查初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市体育总会各一份);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年检后体育协会、市体育总会、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市民政局、市体育总会、体育协会各存一份);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上一年度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协会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政府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体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体育协会收取的会费应主要用于会员活动。

第二十四条 体育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的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市体育总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体育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会员的监督,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还要接受市民政局、市体育总会、市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财务审计。

体育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体育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由市体育总会补助给体育协会的赛事活动经费,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上报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明细账(附发票复印件、图片、文字资料等)。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体育协会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行使下列职能:

(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委托,进行体育统计调查,收集、发布体育信息等工作;

(二)组织体育项目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赛会和活动招商以及项目推广等活动;

(三)参与政府有关体育项目发展、改革以及与本体育项目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四)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订、修订本项目的各种评定标准,推进本项运动的发展;

(五)监督会员单位依法活动,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协会利益和会员利益的,采取警告、协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

(六)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本运动项目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体育运动者、爱好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开展国内外与本项目相关的体育交流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九条 体育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组织或参与散播封建迷信、传播宗教活动;

(二)不得利用协会名义从事诈骗、传销活动;

(三)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运动项目发展,损害体育爱好者、非会员和其他体育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会、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五)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第六章竞赛管理

     

第三十条 市体育总会对体育协会在玉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举办、承办的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实行审批、报备制度。

第三十一条 体育协会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体育总会报送当年的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将体育协会下一年度的竞赛活动工作计划批准并列入《玉溪市体育总会年度竞赛活动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体育协会举办、承办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指在国家、云南省、玉溪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年体育竞赛计划之外,临时举办的市级以上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必须得到主办比赛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在我市举办的省级以上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市级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执行审批报备制度。

 

第三十三条 体育协会申报举办、承办市级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向市体育总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举办或承办赛事活动《请示》。

体育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必须在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详见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提交市体育总会,《请示》内容应包括:

1、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2、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3、该项体育竞赛活动的筹备实施方案;

4、体育竞赛活动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体育协会应当说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

5、市体育总会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填报《玉溪市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报备)登记表》。

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市体育总会各留存一份。

(三)制定《竞赛规程》。

其内容包括:

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收费标准、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录取名次、奖励办法等。

(四)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若对参赛者实行收取报名费或其它费用的,应提交收费标准及依据。

(五)体育协会所举办、承办的体育竞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需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国家相应部门报批的其他有关材料或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体育协会举办、承办市级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应履行下列审批登记程序:

(一)比赛前,体育协会须向市体育总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比赛。

若审核不合格,则向体育协会做出书面说明;

(二)比赛期间,市体育总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专员对体育协会举办或承办的体育竞赛活动进行赛会监督;

(三)比赛结束后,体育协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赛会情况总结和比赛秩序册、成绩册一并送交市体育总会,市体育总会将连同其申请材料一齐备案存档。

第三十五条 办理、登记临时性体育竞赛的时间、期限

(一)举办市级体育竞赛,体育协会须在比赛前两个月向市体育总会申请审批登记。

市体育总会在接到申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体育协会。

(二)举办省级或全国性体育竞赛,须在比赛前三个月向市体育总会申报备案登记。

(三)举办国际性或者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须在比赛前六个月向市体育总会申报备案登记。

第三十六条 赛会管理

(一)承办省级以上的体育竞赛,体育协会必须得到同级主办比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

非经相应级别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云南”、“玉溪”等字样。

(三)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并予以公告。

(四)体育协会为参赛者办理或落实人身保险。

(五)对未经市体育总会审批而自行举办的市级体育竞赛,市体育总会有权责令停赛并对竞赛举办方做出处罚。

第三十七条赛事活动经费(根据玉溪市体育总会当年经费情况,对市级体育协会举办、承办体育赛事及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一)协会举办、承办市级体育比赛、全民健身展示活动、培训等,根据赛事等级、赛事规模等情况,给予0.5~3万元的比赛活动经费补助。

(二)协会承办全国或国际体育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国家体育单项协会等主办)、省级体育比赛(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省体育单项协会等主办),根据赛事等级(全国、全省或区域性)、赛事规模等情况,给予1~5万元的比赛经费补助(每年补助次数不超过1次)。

(三)特殊赛事活动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根据赛事等级、赛事规模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比赛活动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体育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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