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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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模板

甘肃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监测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甘肃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

   1.3名词术语

   1.3.1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1.3.2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省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波动的现象。

   1.4级别

   1.4.1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1.4.2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是指在全省较大范围或两个以上市州或**市范围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急剧波动,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商品供应短缺,出现群众争购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1.4.3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是指仅在兰州之外的一个市州范围内发生或少数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明显波动,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明显变化,市场秩序受到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1.4.4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是指在个别市、县范围内发生或极少数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明显波动,平均价格涨幅超过正常情况,继续发展可能影响群众生活的情形。

   1.5工作原则

   1.5.1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处置突发价格异常波动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未雨绸缪,常备不懈,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应及时启动预案。

   1.5.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价格异常波动状态发生在省内某个市州或某个县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价格部门负责处置,上级价格部门负责指导。

当价格异常波动状态发生在省内两个市、州以上范围时,由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市(州)、县(市、区)负责具体处置。

需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依法定权限办理。

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是全国性的,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实施。

   1.5.3依法规范、综合监管。

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疏导与查堵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

开展价格应急监测应做到依法、灵敏、准确、高效;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应于法有据,依法实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应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1.5.4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并加强与本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6工作制度

   1.6.1指挥协调制度。

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由各级价格部门组织执行。

价格部门组成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领导小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合力。

   1.6.2应急监测制度。

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安排专人定时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监测,确保监测信息报送网络畅通,保证监测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1.6.3应急值班制度。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应急值班制度。

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保持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并改电话录音为人工接听。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在16小时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16小时以外,通过电话录音、网络监测和举报等形式,受理价格举报和监控市场价格。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在10小时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在8小时以内,有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举报电话。

   1.6.4信息报送制度。

健全信息报送网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确保监测数据、应对措施、检查情况、举报统计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1.6.5法律支持制度。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依法定程序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研究制定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1.6.6新闻宣传制度。

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坚持实事求是、有利于稳定事态、稳定社会正常秩序的原则,及时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公众媒体上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相关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管理和价格检查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2.1.1成立省物价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长负责,成员单位由办公室、价格法规与调控处、商品价格处、服务价格处、收费管理处、电力价格处、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测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组:

价格监测组、价格政策组、价格监督检查组。

各组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碰头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寻求对策。

   2.1.2省物价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二是根据价格预警信息,判断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组织实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三是在省政府领导下,对全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四是收集、分析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省政府报告;五是建议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六是完成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七是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决定终止或建议终止应急预案措施。

   2.2价格监测组职责

   价格监测组设在省价格监测中心,其职责是:

负责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督导各地开展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接收、处理各地上报的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报告,汇总、整理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简报;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及平抑价格异常波动措施和建议;保证监测预警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的畅通。

   2.3价格政策组职责

   价格政策组由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设在价格法规与调控处,其职责是: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研究加强价格管理的政策,分析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时机,并向领导小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起草具体应急工作方案和对市场异常价格行为进行干预的政策文件,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上报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指导、督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执行情况;组织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价格政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2.4价格监督检查组职责

   价格监督检查组设在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其职责是:

负责部署价格专项检查,查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研究非常时期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提出平抑市场价格的建议;确保价格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系统的畅通,实时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随时上报重大价格违法情况;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价格检查,必要时组成督查组赴地方开展督查和直接检查。

   2.5地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内部各有关机构组成的处置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设定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6整合社会资源

   争取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物价员、社区和农村价格监督员等的作用,加强价格社会监督,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3.预警

   3.1预警应急支持系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价格监测网络、价格举报网络,认真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预警、应急监测工作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运行态势,加强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及报告工作。

   3.2预警启动

   与人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实施预警,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2.1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3.2.2原粮(小麦、玉米)购销价格、成品粮(小麦粉、大米)零售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食用植物油、肉、蛋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3.2.3煤炭、化肥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

   3.2.4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发生或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

   4.应急响应

   4.1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当出现一般预警信息时,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由省物价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组工作人员及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各就各位,迅速开展工作。

   4.1.1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部门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进行一次定点监测,并于报告日下午4时前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价格监测组;价格监测组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

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1.2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部门起草、拟定具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价格异常波动地区每周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

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对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4.1.3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安排人员8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及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实时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

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跟踪事发地的事态发展。

   4.2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当出现较大波动预警信息时,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2.1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部门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三天进行一次定点监测,并于报告日下午4时前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价格监测组;价格监测组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

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2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部门起草、拟定具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价格异常波动地区每三天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对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4.2.3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安排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及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实时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

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及时跟踪事发地的事态发展,督促指导事发地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4.2.4确需对部分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的,及时向省局报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3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当出现重大波动预警信息时,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3.1组织开展全省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天一次定点监测,并于当日下午4时前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价格监测组;价格监测组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每日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随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4.3.2起草、拟定具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采取的措施,随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各地每日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督促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及时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反馈执行情况。

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对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4.3.3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安排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组织开展全省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商品生产、供应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

省局适时派组分赴价格异常波动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4.3.4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提供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3.5提请省政府对部分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4.4启动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当出现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预警信息时,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立即启动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4.1提请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在我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4.4.2全省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半天定点监测一次,每天上午11时和下午4时上报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价格监测组,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价格监测组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

   4.4.3省局应急领导小组起草、拟定具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采取的措施,随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每日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应急工作信息,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每日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价格应急工作信息;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督促落实价格紧急措施,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执行情况。

   4.4.4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组织开展全省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品种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生产、供应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

   5.应急终止

   5.1应急预案的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应急预案即行终止:

   5.1.1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终止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措施。

   5.1.2出现异常波动的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回落并保持基本稳定,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省政府批准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终止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措施。

   5.1.3出现异常波动的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回落并保持基本稳定,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终止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措施和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5.2应急经验总结

   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各级价格应急领导小组要总结应对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应急信息保障

   健全覆盖全省的价格监测网络、举报信息网络,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同时要建立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确保应急工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2应急资金保障

   将应急专项工作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措施研究、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响应行动、应急教育培训、应急装备建设和维护等。

   7.附则

   7.1责任和奖罚

   7.1.1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7.1.2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7.1.3.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7.1.3.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7.1.3.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7.2.3.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7.1.3.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甘肃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和实施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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