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交通运输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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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交通运输部
附件1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表1:
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总吨
位
5000总吨
及以上
3000总吨
及以上至未
满5000总吨
1000总吨
及以上至未
满3000总吨
600总吨
及以上至未
满1000总吨
300总吨
及以上至
未满600
总吨
100总吨以
上至未满
300总吨
100总吨
及以下
甲板部船长及高级船员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三副1人、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
船长1人、大
副或二副1
人
船长1人,驾
驶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船长或驾驶员(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
1人
驾驶员1
人
普通
船员
普通船员
2人
普通船员1
人
普通船员1
人
普通船员
1人
普通船员1
人
主机
500千瓦及以上
150千瓦及以上
75千瓦及以上
75千瓦以下
功率
至未满500千瓦
至未满150千瓦
轮机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无
无
部高
管轮或二管轮1人
级船
员
表2:
客船、液货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600总吨
300总吨
1000总吨及
及以上至
100总吨以
总吨
2000总吨
以上至未满
未满
及以上至
上至未满
100总吨及
位
及以上
2000总吨
1000总
未满600
300总吨
以下
总吨
吨
船长1人、
船长1人、大
船长1人、
船长1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一般
规定
大副1人、
副1人、普通
驾驶员1
人、驾驶
普通船员1
普通船员2
船员2人
人、普通
员1人、
人
人
船员2人
普通船员
1人
客船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
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4
4小时,须
10小时,须增
超过10
超过10
4小时,须
小时,须增加
增加二副1
加二副1人;
小时,须
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人;连续航
连续航行作
增加驾驶
增加驾驶
1人
行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过
员1人
员1人
超过10小
16小时,须再
时,须再增
增加二副1
加二副1
人、普通船员
人、普通船
员1人
1人
船长1人、
船长1人、大
船长1人、
船长1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一般
规定
大副1人、
副1人、普通
驾驶员1
人、普通
—副或二副
船员2人
人、普通
船员1人
1人、普通
船员2人
船员2人
液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货
业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
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
16小时,须
16小时,须增
超过16
超过10
10小时,须
10小时,须
船
附加
规定
增加三副或
加三副1人
小时,须
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增加驾驶员1
二副1人、
增加驾驶
增加驾驶
1人
人
普通船员1
员1人
员1人
人
轮机部
75千瓦及以
150千瓦及以上
上75千瓦以下
至未满500千瓦
至未满150千
瓦
一般规定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一管轮或二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无
注: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普通船员是指水手或机工,可从事船上水手和机工的工作。
3.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
4.由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配备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
作的客运服务人员。
实际载客50人及以上的至少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每满150名乘客增加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增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
乘客定额不足以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但因船舶上层建筑设计不同,驾驶员不能在驾驶室通视客舱或设有双层及以上载客甲板客舱的船舶,至少配客运服务人员1人。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别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别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别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别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普通船员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普通船员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客渡船、车客渡船、汽车渡船(含拖轮拖带汽渡驳用于渡运船舶),可按客船标准配员或者按每个工班配甲板部船长或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3人的标准配员。
8.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可按每个工班配甲板部船长或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一般船舶指除客船、液货船之外的船舶。
11.高速船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确定配员人数,职务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该持高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相应的适任证书。
12.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0总吨及以下
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
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13.执行本标准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
保护水域环境,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而因此增加配员的责任。
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表1:
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总吨位
5000总吨
及以上
3000总吨
及以上至未
满5000总吨
1000总吨
及以上至未
满3000总
吨
600总吨
及以上至
未满1000
总吨
300总吨
及以上至
未满600
总吨
100总吨以
上
至未满300
总吨
100总
吨
及以下
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三副1人、普通船员
2人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
1人
驾驶员1
人
轮机部
主机
功率
500千瓦及以上
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150千瓦
75千瓦以下
一般
规定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
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无
表2:
客船、液货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总吨位
2000总吨
及以上
1000总吨
及以上至未
满2000总
吨
600总吨及
以上至未满
1000总吨
300总吨
及以上至
未满600
总吨
100总吨
以上至未
满300总
吨
100总吨
及以下
船长1人、
船长1人、
船长1人、
船长1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一般
规定
大副1人、
大副1人、
驾驶员1
人、驾驶
驾驶员1
普通船员2
普通船员2
人、普通船
员1人、
人、普通
人
人
员2人
普通船员
船员1人
1人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作
客
业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
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过
船
4小时,须
4小时,须
4小时,须
超过10
超过10小
4小时,须增
增加大副1
增加二副1
增加驾驶员
小时,须
时,须增
加驾驶员1
附加
人、普通船
人、普通船
1人、普通
增加驾驶
加驾驶员
人、普通船员
规定
员2人;连
员2人;连
船员1人;
员1人
1人
1人
续航行作业
续航行作业
连续航行作
时间超过
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10小时,须
10小时,须
再增加二副
再增加大副
再增加驾驶
1人、普通
船员2人。
1人、普通
船员2人。
员1人、普
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船长1人、
船长1人、
船长1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一般
规定
大副1人、
大副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
—副或二副
普通船员2
人、普通船
船员1人
1人、普通
人
员2人
船员2人
液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作
货
业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
业时间超过
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过
船
16小时,须
16小时,须
16小时,须
超过10
超过10小
10小时,须
船
附规
规定
增加三副或
增加三副1
增加驾驶员
小时,须
时,须增
增加驾驶员
二副1人、
人
1人
增加驾驶
加驾驶员
1人
普通船员1
员1人
1人
人
轮机部
500千瓦及以上
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150千
瓦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
高级船员
船员
轮机长1人、大管轮
或一管轮或三管轮
1人、普通船员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
1人、普通船员1
人
普通船员1人
无
注:
1.本标准适用于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
千米)以上长江干线、支流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舶。
2.“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3•普通船员是指水手或机工,可从事船上水手和机工的工作。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
5由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配备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客运服务人员。
实际载客50人及以上的至少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每满150
名乘客增加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增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
乘客定额不足以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但因船舶上层建筑设计不同,驾驶员不能在驾驶室通视客舱或设有双层及以上载客甲板客舱的船舶,至少配客运服务人员1人。
6.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别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别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别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别确定。
7.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普通船员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普通船员2人
8.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客渡船、车客渡船、汽车渡船(含拖轮拖带汽渡驳用于渡运船舶),可按每个工班配甲板部船长或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3人的标准配员。
9.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可按每个工班配甲板部船长或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
10.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
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1.一般船舶指除客船、液货船之外的船舶。
12.高速船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确定配员人数,职务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该持高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相应的适任证书。
13.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0总吨及以下
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
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14.执行本标准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
保护水域环境,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而因此增加配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