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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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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范本)

**市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

签约方

甲方:

**市**局

乙方:

**智慧城市SPV公司

*年*月

第一章 总则

1.1定义和解释

1.1.1定义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补充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市智慧城市PPP项目(项目分为两类工程,一类工程以智慧**基础体系建设为主,二类工程在智慧**基础体系基础上,实现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应用项目叠加。

)  。

甲方:

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就本合同而言指**市**局 。

乙方: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公司与**市**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本合同而言指**智慧城市SPV公司。

经营权:

指甲方授予乙方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维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

指自开工日起十五年(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维期)。

建设期:

指自开工日起至完工日止。

运维期:

本项目一类工程运维期从一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至合作期结束止;二类工程运维期从二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至合作期结束止。

开工日:

指自监理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之日。

完工日:

指自开工日起,一类工程36个月,二类工程60个月止。

运维日:

指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的其他日期。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5.2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运维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6.4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维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8.6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项目设施: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成的达到本合同规定验收标准的设施。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a)  本协议及附件

(b)  融资文件

(c)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及相关软件、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维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等文件。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b)履约保函。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乙方的股东已依法缴纳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以及

  (b)乙方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与贷款人签署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0日折算为日利率。

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适用违约行为结束时的基准利率。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部门:

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中国司法或军事当局,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就本项目而言,指**市人民政府、**市**局等职能部门。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技术文件:

是指乙方在进行本项目建设、运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方案、运维手册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和其他软件手册、模型等。

批准:

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融资、顶层设计、建设、运维和移交所需要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标准和规范:

指适用本项目建设、运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国外标准、规范(如确需)。

谨慎运维惯例:

指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运维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的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就本合同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备品等;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顶层设计:

指**市智慧城市PPP项目中涉及的信息系统的概要性架构设计文件(不包含各子系统的详细需求分析及设计文件),以及信息系统良好运转所依赖的**市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及规范的建议性约定文件。

1.1.2释义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如乙方含外资,则需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9.4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9.4条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日、月和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日”指自然日。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合同中“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以上”、“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1.2双方的风险分配

1.2.1甲方承担的风险

(a)项目审批风险(由甲方承担项时);

(b)政治风险;

(c)不可抗力;

(d)法律风险(由甲方承担项时)。

1.2.2乙方承担的风险

(a)  项目投资风险;

(b)  项目审批风险(由乙方承担项时);

(c)  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维及移交相关风险;

(d)  相关保险风险;

(e)  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项时);

(f)不可抗力。

1.3承诺和确认

1.3.1甲方的承诺

(a)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b)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前期工作。

1.3.2乙方的承诺

(a)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1.3.3确认

(a)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不对乙方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b)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市场环境进行细致而全面的调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1.4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4.1组成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按照优先顺序如下:

(a)《**市智慧城市PPP项目合同》以及附件;

(b)《**市智慧城市PPP项目投资协议》;

(c)成交通知书;

(d)**市智慧城市PPP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书;

(e)**市智慧城市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f)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项目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合同主体

 

2.1政府主体

2.1.1甲方主体资格

(a)甲方代表**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投融资、建设及运维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关职能。

(b)除因政府机构调整的原因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c)如出现政府机构调整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则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门或机构承继。

2.1.2甲方的主要权利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本合同的约定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维服务进行监管,包括:

(a)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过程和运维服务进行监管,包括投融资、项目采购、项目建设、项目变更、项目质量、运维服务质量、风险控制等。

如发现与本合同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b)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管;

(c)  在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项目区域内的设施进行临时接管;

(d)  法律、法规授予甲方的其他权利;

  (e)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权利。

2.1.3甲方的主要义务

(a)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投融资、建设、运维的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上述权利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合作期内不妨碍上述权利的行使;

(b)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c)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

(d)  负责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e)  负责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费用;

(f)  协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g)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2.2乙方主体

2.2.1乙方的主体资格

(a)乙方为**智慧城市SPV公司 ,根据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和运维及移交工作。

2.2.2乙方的主要权利

乙方的主要权利包括:

(a)在合作期内,乙方享有本项目独家的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维的权利;

(b)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本合同7.2款约定)的权利;

(c)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权;

(d)二类工程建成后,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并享有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权利,收费款项直接进入乙方公司账户;

(e)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2.3乙方的主要义务

(a)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自行承担设计、建设、运维及移交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相应风险,并购买建设期和运维期保险;

(b)在合作期内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项目建设和运维期间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等控制管理;自开工日起六(6)年内,乙方不得发生任何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事项;

(c)接受甲方及其他部门对本项目的检查、抽查和考核;

(d)将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出现后五(5)日内向甲方报告;

(e)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f)项目合作期满后,乙方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进行财务清算,完毕后,乙方应将**市智慧城市PPP项目的项目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g)乙方保证本项目通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科学技术部的验收;

(h)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项目经营权

 

3.1经营权的范围

3.1.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在合作期内将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及运维的权利授予乙方。

3.1.2未来乙方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维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3.2项目合作期

3.2.1本项目合作期  十五(15)年(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维期)。

3.2.2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时,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3.2.3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3.2.4乙方在本合同3.2.2、3.2.3条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四(14)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3.2.5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3.3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3.3.1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因社会资本方的原因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社会资本方的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乙方的融资足额到位。

3.3.2除为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3.3.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

3.4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3.4.1项目合作期满时,乙方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进行财务清算,完毕后,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3.4.2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项目运维商,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4.3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章 投融资方案

 

4.1项目总投资

4.1.1投资规模

(a)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1,**00 )。

项目匡算中,总投资约1**3万元,建安工程费为1**2万元,占投资总额的93.50%,项目资金由乙方自主筹集和财政拨款组成。

4.2融资方案

4.2.1 乙方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贰仟万元整(小写:

¥ 20,000,000.00)。

其中,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出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小写:

¥ 4,000,000.00),社会资本方出资人民币  壹仟陆佰 万元整(小写:

¥ 16,000,000.00)。

4.2.2 乙方负责筹集项目债务资金并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甲方应为乙方债务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

4.2.3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利用本项目的相关权益进行融资性抵押、质押,所融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

乙方设置的融资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合作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

4.2.4乙方应依法确定本项目的融资方案及拟签订的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方案需双方一致同意,融资方案及拟签订的所有融资文件的最终结果报甲方备案。

4.3政府提供的融资支持

4.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十五(15)个日内,向乙方提供就本项目相关费用(本合同7.2款约定)纳入市财政预算的文件及相关纪要。

4.3.2 若甲方就本项目申请获得政策性银行贷款、专项债券等,甲乙双方应协商将该等资金用于本项目。

4.3.3 若乙方协助甲方为本项目申请获得相关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有)执行规定使用;若无相关政策,则或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处理。

4.4融资交割

4.4.1由乙方主导银行贷款的融资,在甲方充分提供就本项目下的各项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的文件及相关纪要基础上,乙方在开工日前十五(15)个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乙方股东已完成自有资金出资的合法证明、乙方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4.4.2 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4.4.3 甲方同意融资交割的宽限期,并不解除乙方其它本合同项下义务。

4.4.4 若乙方仍然未能在前款所述的宽限期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

4.5对融资文件的要求

4.5.1乙方应确保贷款合同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内容:

(a)只要本合同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b)当乙方违反贷款合同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贷款人应书面形式将乙方贷款合同下的违约通知甲方,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九十(90)日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

纠正期满,乙方违约时间继续,贷款人在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项目正常运维前提下,贷款人可以代位行使乙方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

 

第五章 项目建设

 

5.1前期工作

5.1.1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前期工作,负责及时向乙方交接相关成果文件。

(a)     聘请咨询机构;

(b)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申报文件和申报事项;

(c)     负责选择和确定本项目的监理、造价、咨询机构。

甲方应在完成前款所述前期工作后及时将相关工作成果移交给乙方,上述成果文件应符合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5.1.2乙方负责的前期工作

  (a)负责完成满足项目施工条件的临时用电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3前期费用

(a)乙方承担甲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提供结算清单,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

(b)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乙方应将本合同第5.1.3(a)条所述的前期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5.2建设履约保函

(a)乙方最晚应于开工日前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按期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b)本项目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

¥15,000,000.00 );建设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且乙方提交运维履约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十(10)个日内退还建设履约保函;

(c)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d)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5.3设计

(a)本项目涉及的设计工作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商完成。

(b)乙方应在开工日之后120个日内组织完成项目的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文件应交甲方评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顶层设计文件后30日内组织完成评审。

(c)乙方应根据各个子系统和分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及时组织对设计文件的评审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评审。

各子系统和分项目的评审组成员可为甲乙双方指派的专业人士或甲乙双方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

(d)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更的,按本合同5.5条款的约定执行。

5.4工程建设

5.4.1项目工程建设内容

(a)甲乙双方确定**公司为**市智慧城市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商。

 (b)项目分为两类工程,一类工程以智慧**基础体系建设为主,包括建设数据中心的机房、软硬件系统、基础系统和核心系统,完成系统架构的搭建,建设城市综合治理、城市应急指挥平台和城市管理服务三大应用系统平台,提供一系列便民服务,架构智慧**基础体系。

二类工程在智慧**基础体系基础上,实现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应用项目叠加,包括城市停车管理、智慧教育、智慧社区、城市照明、智慧社区、智慧旅游、智慧管网、智慧水务等内容的应用体系建设。

5.4.2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a)本项目工程建安费(不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报价约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1,**.00)。

   (b)本项目为费率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类工程中具体设备及软件、服务等的清单单价由甲乙双方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后确定,最终报甲方审批。

工程量根据实际发生的核算。

双方约定:

(1)对于一类工程的建设施工内容,其成本核算模型参考建设施工合同的定额预算方式,参考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省建筑安装工程**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

2)投标报价优惠费率;

3)浙建站计【2013】64号文、建建发【2010】224号文;

4)预算编制时期的《台州造价》、《**省造价信息》;

5)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费率根据项目特征综合考虑,按定额中值计取。

6)组织措施费计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费率按定额中值计取;

7)规费:

按《**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计取;民工伤保险费率应按台州市政府文件和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

8)税金为3.513%;

9)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及定额解释均按文件执行;

10)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等其他资料。

(2)本项目中软件和服务(包括自主研发和外包的)的成本参照国内和国际同类项目市场惯例核算。

(3)对于甲方已有的存量资产的价格认定,约定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认定价值,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作为甲方的投资。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价格审核的设备清单的三十(30)个日内,须将审核价格向乙方作出书面答复。

甲方如果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已认可乙方提出的价格。

5.4.3项目工程建设期限及进度

(a)本项目建设期一类工程36个月内完成,二类工程在60个月内完成。

(b)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① 不可抗力事件;

②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③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④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c)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七(7)个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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