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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近代化的基础上,租界引进了西方的卫生观念,于1862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成立后不久就成立了粪秽股。

其隶属于工务委员会,并下设卫生稽查员,清除粪便、垃圾等。

在工部局董事会上,董事们多次对华人的不卫生行为提出指控,如随地倒垃圾、随地大小便等。

[④]1864年工部局在公共租界花园弄建造了近代上海首个由行政机构兴办的公厕。

[⑤]1867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同粪秽承包商正式签订粪秽清除承包合同。

这即是商办制度的开端。

正是在租界的正向引导与反向刺激下,上海县城内也开始了粪业的改革发展之路。

1902年南市效仿租界实行粪业商办,即承包商将城市粪秽运出卖给农民,市政当局收取承包费。

1912年后租界、华界广泛采用商办。

1945年开始实行官商合办。

1946年实施官办。

[⑥]

但是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改革之初就遭受到了巨大的压力。

1911年7月上海县内西门外出现了一次较大的粪夫罢工事件。

“1911年7月14日(宣统三年六月十九日)上海城西门外挑粪工人千余名罢工,并大闹县署大堂”。

[⑦]粪夫罢工的主要原因是挑粪的时刻问题。

以知县为代表的官方以保证街道卫生及遵守既定章程为由,坚持必须在午前十点以前将粪秽挑清。

但是双方并不能很好的沟通,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冲突。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力量始终占据优势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而作为国家与社会即官方与粪夫之间沟通桥梁的中间阶层包括地保和粪行及其领导人粪头,则没有充分发挥其沟通协调的功能,只是一味的跟随官方的意见唯唯诺诺。

最后这一事件演变为一次较大的粪夫罢工事件,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近代上海城市粪业改革的研究成果比较多,有彭善民《商办抑或市办:

近代上海城市粪秽处理》,主要阐述了近代上海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粪秽处理由商办到官商合办再到市办的运作机制转换及其实施情况。

在上海公厕的发展变迁方面,有苏智良、彭善民《公厕变迁与都市文明——以近代上海为例》。

在上海及江南地区公共卫生方面,有余新忠《清代江南的卫生观念与行为及其近代变迁初探——以环境和用水卫生为中心》[⑧];

刘岸冰《近代上海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初探》[⑨];

蒋贤斌、彭善民《公共卫生与城市现代性:

1898-1949年的上海》[⑩];

胡成《“不卫生”的华人形象:

中外间的不同讲述——以上海公共卫生为中心的观察(1860—1911)》。

在公共卫生事业中租界与华界的关系方面,有何小莲《冲突与合作:

1927-1930年上海公共卫生》[11]。

在其他地区粪业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潘淑华《民国时期广州的粪秽处理与城市生活》[12];

杜丽红《1930年代的北平城市污物管理改革》[13],主要阐述了从1934年10月到1937年6月市政当局改革粪业从市办到官商合办的原因、结果及影响;

辛圭焕《20世纪30年代北平政府的粪业官办构想与环境卫生的改革》[14],与前者不同的是他详细的分析了粪道财产权与粪夫的日常生活,在结论中他认为这两次粪业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者为后者的完成提供了基础。

并认为在两次改革中市政府都掌握着决定权,即“北平的粪业改革不仅显示了国家权力的渗透,也显示了粪业方面未能主导民间社会活力的内在局限性”。

这些研究主要针对粪业改革的过程,在改革初期粪夫有没有过抗争?

粪夫抗争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国家在粪业改革初期起到什么作用,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中间阶层又在其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本人认为如果能对改革初期粪夫的抗争情况进行一番探讨,对粪业改革研究的深入必会有一定的帮助。

鉴于上述考虑,本文将以1911年上海县粪业改革初期粪夫的冲突这一事件为例,通过对这一事件的分析来探讨上海城内粪业改革初期官方、粪夫及中间阶层的反应及影响,从而探讨在粪业改革过程中中间阶层的作用及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

二、挑粪时刻问题与国家权力的主导

国家政权将粪秽处理纳入其主导的公共卫生管理的范畴是二十世纪才出现的。

虽然在理论上,卫生工作属于国家和官府的职能范围,但是实际上国家和官府的工作是有选择性的。

其中,道德和秩序是其关注的重点,地方卫生工作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治秩序,因此较少引起国家的重视。

国家和官府所作的大概就是提倡和鼓励,具体工作则由可利用的地方社会力量去实现。

在传统的社会形态体系下,城市自有一套自身消化城市废弃的办法。

这是因为人的粪便一直是中国农业生产的重要肥料来源,收集粪便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

[15]19世纪60年代前,上海粪秽处理方式多由进城农民用木桶挑运出城。

农民与市民、铺户达成口头协议,每日清晨逐户清倒,互不收费。

[16]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工商业的发展,粪秽处理逐渐成为环境卫生问题之一,国家逐渐将其纳入其主导的公共卫生的范畴。

本文论述的这一件事即发生在上海县粪业改革初期即实行商办的过程中,国家政权在这一时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1911年7月(宣统三年六月)上海县内粪夫冲突这一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粪夫进城挑粪的时刻问题。

1911年7月13日(宣统三年六月十八日)上海县城西门外一群挑粪乡人午后空担入城挑粪,西区站岗巡士陈锦山认为其逾时挑粪,将其拘捕至巡警局中。

当时乡人反抗并将陈锦山打成重伤。

西区巡官陈显章命人将受伤人及乡人二、三百人一起带到县署交由知县处理。

县署里田大令(即上海知县田宝荣)[17]传西区巡官陈显章到案询问,陈诉称:

“局中站岗巡士因乡人违章于午后进城挑粪向之劝阻,乡人不服将巡士殴伤。

今已抬至案下,请大令验得巡士陈锦山皮色青紫,受伤属实,饬传二、三乡人至案询问”。

[18]各乡人不答应,坚持称如果要传讯,必须一起进去。

正在纷扰之间,二堂巡士一拥而出,将各乡人拘拿。

以致互相殴打,被各巡士手持警棍击伤乡人头额。

田大令当场让受伤巡士指认凶手,其称并不在内,移时再认。

稍后含糊指认沈心安,大令将沈心安管押,后经四区巡长上前劝解才将沈心安释放。

田大令命巡官将受伤巡士抬回自行医治,而各乡人退出县署后仍围聚不散。

[19]受伤粪夫在县署外商议道:

吾等种菜度日,屡被警局拘住科罚。

若不缴款即须拘留数小时,平日受欺已不堪其苦,今又无端在县宪堂上被数十巡士用棍击伤,用刀砍伤。

虽蒙县宪将吾辈释出,实觉怨忿未泄,遂纷纷拥至道署,喊求伸冤。

[20]而道署刘观察(即道台刘燕翼)[21]认为此案应由知县处理,于是发回县署由知县田大令传各地保到案,命令地保将受伤乡人带回去安插,之后再进行核实。

由此可见,事发之后巡警及粪夫都希望能够通过官方解决这一问题。

官方人物代表道台刘观察将此案处理权交给知县,而知县田大令一开始就着重处理打伤情节,而对于事件的核心问题即挑粪时刻问题未作任何询问及调节。

并且对于打伤情节也只询问了巡士被打的问题,对于粪夫被打的问题未作任何表示,粪夫自然无法接受不愿离去,知县的反应却是命令地保将受伤粪夫带回安插,之后再进行核实。

而此时作为粪业的组织粪行及其领导人粪头则是毫无反应,更不用说发挥其作为中间阶层应有的调节官方与粪夫的作用。

第二天即7月14日挑粪乡人数百余人再次聚集到县署大堂,声称:

“吾等不能倒粪只可罢工,求恩伸冤”。

[22]这便是此次罢工事件的开始,到此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次罢工事件完全是粪夫自发组织的,作为粪业的组织粪行及其领导人粪头并没有参与其中。

面对粪夫罢工情况,午后二时田大令劝导乡民道:

“如巡士实有不合之处,尽可禀由本县详请上台核办。

何得殴打巡士,况屡次告诫尔等于每日上午八时入城倒粪,亦非难事”。

[23]乡民答称:

“乡人等均种菜园每日清晨挑卖蔬菜回家吃饭,然后进城挑粪。

若专做挑粪生意,实难度日,叩求明鉴”。

[24]

由上述材料可得出粪夫罢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不堪忍受巡警局的严苛对待。

2.挑粪时刻不合理的问题。

这些粪夫均是种菜乡民,按照挑粪以清晨十点为限的规定,卖菜与挑粪存在时间上的冲突,如专做挑粪生意则无法维持生活。

田大令对于乡民无法维持生计的实际情况未采取任何措施,即传各地保责令其将乡人带回,地保莫不唯唯诺诺。

而众乡人仍俯伏公堂,不肯离去。

面对这一情况最后田大令谕称:

“尔等照常挑粪毋许罢工,至于巡士将尔等殴伤一节,应听候本县详请上台再行发落”。

[25]众乡人才遵命而散。

此后粪夫照常工作,“各乡民前日罢工一天,自奉本县田大令安慰后昨已照常入城挑粪,各处站岗巡士亦不再留难喝阻”。

[26]由以上史料可以推断,粪夫罢工后是在田大令及警局分局承诺对于巡士将其殴伤一事“再行发落”和挑粪时刻方面“如虑不便”“重定章程”之后恢复工作的,而地保则再次遵照知县的命令将罢工粪夫带回。

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粪夫们仍寄希望于通过知县来解决这一事件,表明了国家权力在事件初期的主导地位。

7月16日,田大令依据承诺开始重办巡士殴人一事。

同时田大令对挑粪时刻是否得当一事也展开调查,经过调查田大令出示告谕向全乡民通报了调查结果,主要内容经归纳如下:

1.为了保证地方街道卫生,防止疾病,挑粪必须限定在一定的时刻内。

“照得地方自治注重卫生,街道秽气最易致病,此挑粪所以有一定时刻也。

沪上附郭如英租界于挑粪规则取缔极严,故上午至十点时马路上即无粪担”。

[27]2.去年按照城自治公所议章本来应设清洁所,但楼葆珊等称粪业关乎乡民生计,愿意认定办法三条当堂具结,其中就包括挑粪时刻以午前十点为限。

“上年城自治公所议章,请设清洁所,招人承办,粪业民人楼葆珊等以生计攸关来县具禀,愿认定办法三条:

一,每日倒粪总在清晨不得过十点钟;

一,粪担一律加盖;

一,粪船停在僻处,不泊热闹地方”。

[28]3.粪夫蔡木生于午刻逾时挑粪,有违警章,站岗巡士出面干涉是其份内之事,而粪夫不守法理将巡士打伤还到县署滋闹,实属无理取闹。

“本月十八日蔡木生西门挑粪,其时已逾午前十点钟之限,有违警章。

站岗巡士干涉是其职分使然并无不合,乡民不守法理,聚众将巡士殴伤复来署滋闹”。

[29]4.乡民愚昧无知,必定有人从中鼓煽生事,劝告乡民勿听人唆使,安分遵章以保全生计。

“固属愚昧无知,办必有流氓从中鼓煽生事。

定律如此森严,尔等乡民如其安分即遵,回乡务农,切勿听人唆使,以身试法”。

[30]5.倘若挑粪时刻不便,尽可禀告本县重定章程,如果故意不遵守章程则等于自弃生计。

“倘因所定挑粪时刻尚有不便,尽可来县具呈,听候本县重行商定章程,另行示谕。

如因挑粪不遵时刻一再蛮闹,是故意破坏章程,自弃生计”。

[31]

由上述史料可知,官方代表坚持挑粪时刻以午前十点为限的主要原因有三:

1.为了保证环境卫生,预防疾病,挑粪必须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

2.城自治公所与楼葆珊等人认定挑粪办法三条,第一条便是每日倒粪继在清晨不得过十点钟。

官方认为这是粪业方面自认的条款自当严格遵守。

3.官方认为粪夫在清晨十点钟之前将粪秽挑清并非难事,只是乡民愚昧无知有一些无业流氓利用他们从中唆使其罢工。

知县田大令在通报调查结果时,一方面仍然以“挑粪时刻如有不便,来县具禀,听候本县重定章程”为口号,另一方面以英租界为例,以楼葆珊等具结挑粪办法为依据,坚持挑粪时刻以午前十点为限。

由此可以看出官方代表知县前后言行不一致及其“重定章程”的可信度。

关于挑粪时刻这一根本问题并无实质性的进展。

之后田大令还于当日(7月16日)传见各粪头,命令他们回去劝谕乡民,务必遵照定章于每日上午十时前将粪秽一律挑清。

于二十四日起实行,如不遵照,必严惩绝不宽恕。

各粪头均遵谕而退。

从这一片段中,我们可以看出官方的代表人物知县还积极利用粪头劝导挑粪乡民,以达到其要求粪夫遵守章程的目的。

由此也可以看出在这一事件解决的过程中,代表国家权力的知县完全掌握主导权,粪业代表粪头则只成为其劝导粪夫的工具。

那么粪夫们在洞察官方心思后又将作何反应呢?

7月20日,田大令的再三安慰及粪头的多次劝导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各粪夫现已遵章照办,“不复罢工挟制矣”。

[32]但是在7月24日,田大令宣布的堂谕暴露了他的心思,堂谕强调:

“当经予限三天,自二十四日起仍遵章办理,以十点钟为度,过后不得再有粪担切结。

倘仍违抗,定干重办,万勿再容”。

[33]于是粪夫对知县表示的“重定章程”深感绝望,乃采取阳奉阴违的办法,7月26日仍有粪夫不遵守定章,于每日午后三、四点钟挑粪。

各粪头也毫无办法,由本城各绅到县与田大令面商,谕传各地保到案,期限办理。

如仍视为具文,惟有筹办清洁所,另招妥人包办。

[34]

面对粪夫采取阳奉阴违的方式抗议,知县田大令毫不让步仍然坚持挑粪时刻以午前十点为限,并希望通过出示告谕以及命令地保劝导的办法使粪夫遵守章程。

7月29日,田大令又出示谕一道再次强调,城厢内外挑粪务须遵照认定章程,以午前十点钟为度,不准逾越,粪桶一律加盖,粪船停泊僻处不泊热闹地方。

如敢故违或承办挑粪之人唆使聚众滋事,定干提究,决不宽贷。

但是从结果上看收效甚微。

于是于8月1日本城一路一区德区长出示了一道名为“通融办法”的告谕,但实际内容却并非如此。

他认为警章规定挑粪时刻以午前九点为限与城自治公所章程的以午前十点有一些不同,但仍统一以午前十点为限,已系属通融办理。

如再违犯将由巡警处理,严惩不贷。

“惟查警章以九点钟为限与县案十钟小异,应请贵局通融重定。

仰本路居民及粪夫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规定挑粪时刻于午前十钟为限係属通融办理。

如再逾限或故意违犯及聚众滋事唆使情事,定由巡警随时干涉提解,移送究惩,决不宽贷”。

[35]就这样持续近一个月的粪夫冲突事件最终以官方的胜利而告终。

三、中间阶层的态度及其局限性

黄宗智在其文章《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36]中提出的“中华帝国晚期的第三领域”。

他在此文中指出“无论是乡镇一级的‘乡保’还是村一级的‘里正’这些县级以下行政职位的任命,原则上都是由社区举荐,再由政府认可。

理所当然,这些职位就立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并受到两方面的影响”。

杜赞奇在其著作中也指出:

“我认为佐伯富的概括比较正确,[37]不过,我与他分析的角度不同。

国家政权利用‘地方’(亦称地保或乡保)为其‘服役’,但并不为其提供报酬,也无意将其纳入官僚机构。

作为国家经纪,‘地方’通过垄断国家与村庄之间的联系而获得了某种权力。

不少材料表明,‘地方’并不属于赢利型国家经纪,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属于官府所承认的,被纳入衙门序列的吏役之中,而主要是因为,作为乡村社会中身份较低的一员,‘地方’不得不尊重乡村社会中有权威的地方领袖的意见”。

因此,“地方”是国家与社会联系的纽带,起到协调双方利益的作用。

而在这一事件中,作为中间阶层的地保和粪行及其领导者粪头,没有发挥作为中间阶层的桥梁作用,使官方与粪夫之间较好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尽量避免发生较大的冲突。

同时,作为粪业领导人的粪头也没有能发挥动员民间社会力量维护本行业自身利益的作用。

首先,7月13日,粪夫们不堪忍受巡警的暴力行为,拥至道署,喊求伸冤。

道台刘观察将案件发回县署由田大令处理,田大令便饬传九图、五图、七图、二图等各地保立即到案。

当日二十五保九图地保莫顺生先到,田大令令其将受伤乡人李、蔡、甘、叶等数人先带回去安插,之后再进行核实。

此时中间阶层中的地保首次登场,但其扮演的角色仅仅只是遵照知县的命令将各受伤的粪夫带回去安插,而此时粪行及粪头则是毫无反应。

7月14日,挑粪乡人数百人再次聚集到县署大堂,声称:

吾等不能倒粪只可罢工。

田大令即传二十五保九图莫世明,五图韩孝岩,七图吴祥甫,二图周福生。

二十七保九图莫世明先到,田大令对他说道:

“尔等身充地保,理应劝解乡民毋许滋事,乃日来动辄聚众,实属可恶。

昨日尤有殴打巡士之事,目无法纪。

本应重究,今姑从宽,即着各地保各带本图乡人散归,毋再胡闹”。

[38]各地保都唯唯诺诺,点头称是。

由此可见,在这一事件发生之初,中间阶层的地保和粪行及其粪头没有出面协调沟通,一方面将粪夫专做挑粪一事无法维持生存的实际情况转达给知县等官方代表,寻求解决的办法。

另一方面也没有主动对忿忿不平的粪夫进行安抚劝解,只是按照知县的意思将受伤的粪夫带回去安插。

本人认为这是这一事件演变成一次较大罢工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此还可以看出,这次罢工事件完全是由粪夫自发组织的,而作为粪业代表的粪行没有起到发动粪夫力量从而有组织有秩序的维护本行业利益的作用。

追究其原因只要是粪头往往过于重视个人利益而忽视了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

而在这一点上,北平粪业改革过程中的情况则与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北平粪业改革过程中粪商与市政府为争夺改革主导权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北平粪业极力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在粪夫工会领导下,利用北平政治局势与市政当局展开斗争”,[39]并有组织有纪律的举行了几次游行示威的请愿运动,迫使北平市政府放弃了粪业市办的计划而采取粪夫较为易于接受的官商合办的方法。

7月16日,知县田大令通报了关于挑粪时刻“若有不便,重定章程”的调查结果,一方面仍然以“挑粪时刻如有不便,来县具禀,听候本县重定章程”为口号,另一方面以英租界为例并以楼葆珊等具结挑粪办法为依据,坚持挑粪时刻以午前十点为限。

同时还于当日传粪头楼葆珊、丁和尚、沈纪生、戴顺生四人审讯责备,楼等同称:

“小的等承充粪头,一切事宜大都包于粪行,况在东南城一带此次闹事者係西门外一带之种菜乡民,与小的等不相干涉”。

[40]而大令认为这是其推诿之词,并命令他们回去劝谕乡民,务必遵照定章于每日上午十时前将粪秽一律挑清。

准于二十四日起实行,如不遵照,必严惩绝不宽恕。

随后,各粪头分赴西门外一带向乡民劝导,务必遵照定章于晨间十点以前挑清粪秽,并刊印传单分发给乡民宣传。

这是这次事件中中间阶层粪头的首次出场,其扮演的角色与地保大致相同,当知县追究罢工事件的责任时,各粪头都称与自己“不相干涉”,体现了粪业领导人在代表粪夫利益方面的弱小以及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

之后各粪头遵照知县田大令的命令回去劝谕乡民,分发传单,完全成为官方人物的传声筒,成为其教化乡民的工具。

整个事件过程中,中间阶层包括地保和粪行及粪头的态度始终是跟随着以知县为代表的官方人物的意见唯唯诺诺,成为官方代表传达意见的传声筒以及安抚劝导粪夫乡民的工具。

既没有使粪夫与官方能够较好的沟通,从而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组织发动粪夫的力量为维护粪业的长远利益而努力。

使得粪夫在官方“重定章程”无望的情况下,只能采用阳奉阴违的办法表示抗议。

由此可见,作为官方与粪夫中间阶层的粪头和地保行动极其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既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主导作用及中间阶层的力量弱小,也反映了中间阶层在发动民间社会力量方面的局限性。

四、结论

这一发生于上海县粪业改革初期的粪夫冲突事件,其历时近一个月,主要围绕粪夫挑粪时刻的问题。

由于挑粪时刻以午前十点钟为限与粪夫清晨卖菜的时间相冲突,如专做挑粪一事又无法维持生存,因此,粪夫希望能将挑粪时刻延迟几个时辰。

而以知县为代表的官方以保证街道卫生及遵守章程为由坚持挑粪时刻以午前十点钟为限。

双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冲突,最终此事以官方的胜利而告终。

在事件发生之初,中间阶层的地保和粪行及其粪头没有出面协调沟通,一方面没有将粪夫专做挑粪一事无法维持生存的实际情况转达给知县等官方代表,另一方面也没有主动对忿忿不平的粪夫进行安抚劝解,只是按照知县的意思将受伤的粪夫带回去安插。

直到粪夫举行罢工影响到城厢的卫生及治安问题时,粪头再次在知县的命令下对罢工粪夫进行劝解并印发传单进行宣传。

在知县与巡警局多次承诺对挑粪时刻是否得当一事,“如有不便,重定章程”,但始终坚持以午前十点为限的情况下,粪夫感到重定章程无望,于是采取阳奉阴违的方法仍于午后挑粪。

粪头则表示毫无办法,没有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作出任何努力。

本文中这一罢工事件的发生,挑粪时间是其根本原因,而中间阶层的协调沟通作用没有发挥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同时,此次罢工完全是粪夫自发组织的,没有严密的组织和领导人,与北平粪业改革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体现了粪头作为粪业的领导人在发挥民间力量维护其行业利益方面的局限性,这又与粪头过于重视个人利益而忽视了行业的长远利益有关。

从这一事件中还可以看出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加强。

从这一事件的过程及结果我们都可以明显的看出,国家权力占有明显的优势,主导着整个过程的发展和结果,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间阶层粪行及其粪头和地保在表达广大社会民众利益方面的渺小。

从事件的一开始,以知县为代表的官方人物对于粪夫“重定章程”的要求都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实际行动上则一面出示一系列的告谕劝告或警告挑粪乡民严守章程,一面传见粪头和地保责问,命令他们劝导粪夫遵守章程,否则将办理清洁所,将粪业收归城自治公所统一办理。

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控制的不断加强,以及中间阶层力量的弱小,都是决定上海市政于1945年12月1日设立上海市卫生局清洁所实行官商合办,进而于1946年4月将上海市卫生局清洁所改为官办,最终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

[①]《租界街道清洁说》,同治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申报》第1册,第1张,第273页

[②]《论沪城街道污浊宜修洁事》,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申报》第2册,第1张,第349页

[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7年6月第56期,第1—43页

[④]上海市档案馆编: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⑤]苏智良、彭善民:

《公厕变迁与都市文明——以近代上海为例》,《史林》2006年第3期,第12—19页

[⑥]彭善民:

《商办抑或市办:

近代上海城市粪秽处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第64—68页

[⑦]李新主编:

《中华民国大事记》第1册,中国文史出版社,第139页

[⑧]《清史研究》2006年5月第2期,第12—26页

[⑨]《史林》2006年第2期,第85—92页

[⑩]《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97—101页

[11]《史林》2007年第3期,第122—128页

[1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8年3月第59期,第67—95页

[13]《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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