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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形式谬误的意义与内容

非形式謬誤的意義與內容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常常會遭遇到一些情況,讓我們不知道究竟該不該同意。

例如有人會告訴我們說:

「這種減肥藥品是由某某名人推薦的,所以一定有效。

」對於一般不需要減肥的人,他們在聽到這種說法以後,最多只是把它當成一種參考意見就算了,不需要進一步決定要不要把這種說法當成正確的見解來處理。

但是對於需要減肥的人來說,他們的反應就不一樣了。

他們不能像一般人一樣,對於這樣的說法無動於衷。

相反地,他們會很熱切的期盼這種說法是真實的。

不過,在這樣的期盼當中,他們又擔心這樣的期盼是否又會受到無情的對待,有如早先的傷害一般。

這種暨期待又怕傷害的心情,有時讓他們陷入進退維谷的境地,不知到底是要再相信一次呢?

還是從此打消念頭,再也不要相信這類廣告的說法?

如果萬一這類說法真的有效,那該怎麼辦?

如果萬一這類說法又是一個騙局,那又該如何?

總之,對於有這類需求的人,在急病亂投醫的情形下,我們很難要求他們不要做出非理性的決定。

雖然如此,我們在邏輯上還是可以給他們做出一定的建議。

例如我們就可以建議說:

「先看看那個名人是否曾經用過這個藥品,或是那個名人是否對於這個藥品有過專門的研究,否則那只是一個純粹的廣告罷了,又何必信以為真呢?

」倘若我們根本就沒有做過任何類似的思考,就冒然相信那個廣告一定是真的。

這樣的相信,我們在邏輯上就稱為「非形式的謬誤」。

換句話說,上述的相信並不是因為有什麼相關的理由,我們才對這樣的藥品採取相信的態度,而是因為這位保證者是個名人,所以我們就採取了相信的態度。

這種因為不相干的因素就決定了相信的做法,我們統稱為「非形式的謬誤」。

關於「非形式的謬誤」有很多種類型,它不只包括推論型態所導致的謬誤,也包括非推論型態所導致的謬誤。

就前者而言,主要指的是「不相干的謬誤」與「證據不充足的謬誤」。

就後者而言,主要指的是「語言功能的謬誤」與「歧義與混含的謬誤」。

所謂的「不相干的謬誤」,意思是說「在推論過程中,沒有使用相干的理由來支持結論的成立,而是用一些不相干的理由來支持所造成的謬誤」。

這類的謬誤非常的多,主要有「訴諸成見的謬誤」、「訴諸情感的謬誤」、「訴諸權威的謬誤」、「訴諸勢力的謬誤」、「訴諸人格的謬誤」。

所謂的「證據不充足的謬誤」,意思是說「在推論過程中,沒有使用充分的證據來支持結論的成立,而是用一些不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所造成的謬誤」。

這類的謬誤非常的多,主要有「訴諸未知的謬誤」、「循環論證的謬誤」、「滑坡論證的謬誤」、「以偏概全的謬誤」、「以全概偏的謬誤」、「非黑即白的謬誤」。

所謂的「語言功能的謬誤」,意思是說「在語言的使用過程中,沒有根據語言功能的規定使用語言所造成的謬誤」。

這類的謬誤非常的多,主要有「認知功能的謬誤」、「邏輯功能的謬誤」、「表情功能的謬誤」、「儀禮功能的謬誤」、「規約功能的謬誤」。

所謂的「歧義與混含的謬誤」,意思是說「在語言的使用過程中,因著語言本身的多義和不明確所造成的謬誤」。

這類的謬誤主要指的是「歧義的謬誤」與「混含的謬誤」。

首先,我們討論「不相干的謬誤」的內容。

根據上述的說明,我們討論「訴諸成見的謬誤」、「訴諸情感的謬誤」、「訴諸權威的謬誤」、「訴諸勢力的謬誤」、「訴諸人格的謬誤」等五種「不相干的謬誤」:

第一、「訴諸成見的謬誤」:

一般而言,所謂的「成見」主要指的是「既成的看法」。

在此,「成見」並不等於「偏見」。

因為,「偏見」指的是「偏頗的看法」,而「成見」則「泛指任何一種未經證明為真的看法」。

這種未經證明為真的看法,可以是一種傳統的看法,也可以是一種社會的看法。

無論是傳統或社會的看法,它們可以是大眾的共識,也可以是小眾的共識。

總之,它是在歷史中形成的一種既成的看法。

本來,這種看法若僅止於所有看法中的一種,而不成為唯一正確的看法,那麼這種看法也沒什麼問題。

因為,每一種看法的形成總有其自身的依據,我們不能說這種看法一定是正確的或錯誤的。

不過,如果「成見」不止於「成見」,而要把自身當成「定見」,當成支持某種看法的唯一合理理由,那麼這種「定見」就有可能犯了「訴諸成見的謬誤」。

除非我們可以證明這種「定見」,的確是有合理根據的「定見」。

否則,這種「定見」就是有問題的「定見」,不能成為支持某種看法的合理理由。

例如為了支持自己抽煙的合理性,我們就會說因為父母也抽煙,所以我們也可以抽煙。

這種說法表面看起來好像很合理,因為我們只是單純的模仿父母的行為,如果要有問題,那也是父母的問題,與自己無關。

可是,這種模仿能不能成立,我們是否一定要有這樣的模仿,卻是自己決定的。

因此,我們模仿的對象雖然是的父母,但是這種模仿的根據卻是自己決定的。

所以,我們必須就自己模仿的合理性提出說明,而不能單純地把問題拋給模仿的對象就算完了。

這種自動把父母行為合理化而不加以確認的做法,就是一種「訴諸成見的謬誤」的做法。

第二、「訴諸情感的謬誤」:

一般而言,所謂的「情感」指的就是一種感受。

這種感受沒有真假對錯,它單純地只是一種心情的抒發。

這種「情感」可以是一種尊敬的心情,也可以是一種鄙視的心情;它可以是一種同情憐憫的心情,也可以是必除之而後快的心情。

總之,這種「情感」可以是正面的情緒,也可以是負面的情緒。

無論它是正面或負面,只要我們把它拿來當成合理的理由,用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那麼這樣的做法就可能犯了「訴諸情感的謬誤」。

例如我們為了顯示自己偷東西的合理性,可能就以自己很久沒有工作做為依據,告訴別人自己是多麼的可憐,所以我們就可以有理由的偷東西,別人不可以任意怪罪。

對於這樣的說法,表面上雖然可以有情感上的交代,但是在理性上這樣的說法還是有問題的。

因為,能不能偷東西是一回事,可不可憐是另外一回事,這兩件事是不能混在一起來看的。

即使我們再可憐,也不能因此就合理化自己偷東西的行為。

除非我們能夠找到合理的理由說明自己的行為不是偷東西,否則情感的理由是無法免除自己偷東西行為的錯誤性。

第三、「訴諸權威的謬誤」:

一般而言,所謂的「權威」指的是一種標準。

這種標準可以是一種知識的標準,也可以是一種經驗的標準。

不僅如此,它還可以是一種內行的標準,也可以是一種外行的標準。

如果我們單純使用內行的標準做為支持自己主張的依據,卻沒有進一步證明這種依據的合理性,那麼這樣的做法就可能犯了「訴諸權威的謬誤」。

同樣的,如果我們單純使用外行的標準做為支持自己主張的依據,卻沒有進一步證明這種依據的合理性,那麼這樣的做法就可能犯了「訴諸假權威的謬誤」。

總之,無論我們使用的是真權威還是假權威,只要在使用這樣的權威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時,而沒有進一步證明這種根據的合理性,那麼這樣的做法都是一種「訴諸權威的謬誤」。

例如我們常常都會說自己為什麼要染髮,要染成什麼樣子,那是因為自己所崇拜的偶像也染髮,染成那個樣子的緣故。

這種說法似乎把偶像權威化了,好像偶像是染髮樣式的專家,他們之所以這樣染,染成這個樣子,是經過專業研究的結果。

問題是,先不管偶像之所以這樣染,染成這個樣子,是否真的經過專業的考量,我們要問的是,自己之所以這樣染,染成這個樣子,是否真的是經過專業的考量,還是單純的模仿。

如果只是單純的模仿,那麼這種模仿就沒有合理的根據,我們必須進一步追問偶像的專業依據是什麼。

如果不是,那麼這種模仿就有了類似偶像的專業考量。

然而這種專業考量的依據是什麼,是否真的合理,這就需要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

所以,無論我們模仿的依據是什麼,單純把偶像當成權威來看,是不足以解決模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

第四、「訴諸勢力的謬誤」:

一般而言,所謂的「勢力」指的是一種威嚇的力量。

這種威嚇的力量可以是有形的力量,也可以是無形的力量。

例如武力就是一種有形的威嚇力量,而道德宗教的懲罰就是一種無形的威嚇力量。

當我們在證明某種主張是正確的時候,沒有使用相干的合理理由來證明,而用這種有形或無形的威嚇力量做為支持的證據,這樣的做法所形成的謬誤,就是「訴諸勢力的謬誤」。

現在,我們分別舉例說明。

就有形的威嚇力量所形成的訴諸勢力的謬誤而言,我們以國與國之間的關係為例。

例如在兩個國家之間有了衝突的時候,軍事力量較強大的國家為了要軍事力量較弱小的國家讓步,這時軍事力量較強大的國家就會以武力做為要脅,要軍事力量較弱小的國家承認軍事力量較強大的國家的說法是正確的。

這種以武力的要脅做為解決說法對錯的做法,表面看來雖然也是一種解決爭論的做法,其實是一種「訴諸勢力的謬誤」的做法,是無法合理解決彼此爭論的問題。

因為,軍事武力的強弱並不能決定說法的對錯,必須有相關的證據或理由證明才算。

就無形的威嚇力量所形成的訴諸勢力的謬誤而言,我們以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指責為例。

例如有人會這樣說:

「如果我現在的指控不是真的,那麼將來就會不得好死。

」對於一般人而言,當事人既然連那麼毒的毒誓都敢發了,這就表示他的指控一定是真的。

但是,只要我們冷靜下來仔細反省的話,就會發現這裡面是有問題的。

因為,上述的指控真不真與毒誓會不會兌現兩者之間是有很多的可能組合。

即使所發毒誓真的兌現了,也不保證指控的事情就是真的。

唯一能夠保證指控的事情為真的根據,就是提出相關的證據或理由,而不是以這種事關生死的毒誓做為要脅承認為真的依據。

所以,無論提出主張的是誰,只要他根據有形或無形的威嚇力量做為支持的證據或理由,而不根據相關的證據或理由,那麼這種做法就是犯了「訴諸勢力的謬誤」。

第五、「訴諸人格的謬誤」:

一般而言,所謂的「人格」指的是一種對人的價值判斷。

這種價值判斷可以是有關人的個人層面,也可以是有關人的社會層面。

就前者而言,我們稱之為個人人格。

就後者而言,我們稱之為社會人格。

當我們在進行論證的時候,如果沒有使用相關的證據或理由,而是使用個人人格或社會人格做為支持主張的依據,這種做法我們就稱之為「訴諸人格的謬誤」。

現在,我們舉例說明。

就個人人格的部分,我們以個人能力的部分為例。

例如我們常常會認為一個認真負責的人,對於困難艱鉅的事情一定有能力達成任務。

這種判斷是因為我們一般主觀認定,認為認真負責的人一定會負責到底。

可是,有沒有負責到底是一回事,有沒有能力完成任務是一回事。

即使一個認真負責的人真的負責到底了,也不表示他就有能力完成任務。

所以,一個人有沒有能力完成任務要看他的能力表現,而不是人格表現。

這種只看人格不看能力的做法,就是一種「訴諸人格的謬誤」。

就社會人格的部分,我們以社會的身分地位部分為例。

例如我們常常會根據對方的身分地位來決定對方所說的話是否可信。

對於一個有身分地位的人而言,如果他告訴我們某件事情的真相就是這樣,一般我們都會相信他說的是真的。

我們之所以相信他的話,其實不是他說出了什麼證據或理由,單純地只是因為他的身分地位讓我們有了這樣的反應。

同樣地,對於一個沒有什麼身分地位的人而言,如果他告訴我們某件事情的真相就是這樣,一般我們都不會相信他說的是真的。

我們之所以不相信他的話,其實不是因為他沒有提出什麼證據或理由,單純地只是因為他的身分地位讓我們覺得他怎麼可能說出真實的話。

所以,這種只管身分地位的高低而不管證據或理由的做法,我們稱之為「訴諸人格的謬誤」。

如果我們真的想要避免這樣的謬誤,只管證據或理由而不管身分地位是很重要的。

其次,我們討論「證據不充足的謬誤」的內容。

根據上述的說明,我們討論「訴諸未知的謬誤」、「循環論證的謬誤」、「滑坡論證的謬誤」、「以偏概全的謬誤」、「以全概偏的謬誤」、「非黑即白的謬誤」等六種「證據不充足的謬誤」:

第一、「訴諸未知的謬誤」:

所謂的「未知」並不是說缺乏證據或理由,而是指證據或理由的不充分。

如果我們因著對方的證據或理由的不充分,就認定與對方相反的主張是成立的,這種做法稱之為「訴諸未知的謬誤」。

關於「訴諸未知的謬誤」,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一種是因著對方肯定的不充分而否定對方所肯定的;一種是因著對方否定的不充分而肯定對方所否定的。

就第一種而言,我們以感情為例說明。

例如在談戀愛的時候,如果對方懷疑我們對她的感情,那麼我們就必須予以證明。

問題是,萬一我們無法充分證明時,這時對方就可以說:

「如果你沒有辦法證明你愛我,那麼就表示你不愛我。

」表面看來,這種說法似乎很有道理。

但是仔細一想,其實是有問題的。

因為,雖然對方並沒有充分的證據或理由證明自己的感情,但是對方對我們有感情是真的,只是證據或理由不夠充分,我們要做的不是立刻全盤否定對方的感情,而是要求對方對相關的證據或理由做進一步的提供。

同樣地,就第二種而言,我們以犯罪行為為例說明。

例如當我們有一天成為嫌疑犯時,警方要求我們要證明自己的清白,而我們無法充分證明,這時警方可能就會說:

「既然你沒有辦法證明你沒有犯罪,那麼可見這個刑案一定是你做的。

」表面看來,這個說法有如前面的說法,似乎都是合理的。

但是,這種合理是有問題的。

因為,我們有沒有充分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是一回事,警方有沒有充分證明我們有犯罪是另外一回事,不能因為我們無法充分證明,就直接斷定我們已經犯罪,而沒有另外提供犯罪相關的充分證據或理由。

所以,無論是肯定或否定的型態,都不能因著對方所提供的證據或理由的不充分,就給予相反的論斷,彷彿相反的主張已經得到充分證明。

如果我們真的這樣做,那麼這種做法就犯了「訴諸未知的謬誤」。

第二、「循環論證的謬誤」:

所謂的「循環論證」指的是用自己證明自己,讓整個論證的過程變成一個相互保證的過程。

由於自己證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明效力,並沒有高於原先的證明效力,所以此種證明的方式也是一種證據或理由不充分的證明方式。

如果一個人使用這種方式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我們稱之為「循環論證的謬誤」。

例如有些宗教界人士的做法,他為了證明自己所說的教義是正確的,他就用神明的啟示做為支持的證據,表示這些教義是神明啟示給他的,一定正確無誤。

但是,如果有人問他,他如何確認神明的啟示是真的,他又會說這是教義中明白交代的,表示神明啟示的真實性在教義中已經得到明白的交代,因而也是正確無誤的,沒什麼好懷疑。

這種用神明的啟示來保障教義的真實性,又用教義保障神明啟示的真實性,的相互保障做法,就是一種犯了「循環論證的謬誤」的做法。

因為,根據論證的要求,做為支持的證據或理由要高於被支持的主張。

現在,無論是被支持的主張或者支持的證據或理由,兩者都處於相同的地位,表示對於原先的證據或理由的不充分狀況並沒有改善。

因此,我們不能說前者證明了後者或後者證明了前者,只能說兩者都處於不充分的狀態,需要進一步的證據或理由來證明前兩者的真實性。

第三、「滑坡論證的謬誤」:

所謂的「滑坡論證」是指在論證上如果有任何一步的堅持或退讓,必然會隨著後續的堅持或退讓,導致整個主張最終的成立或不成立。

如果我們在支持或反對任一主張時使用這樣的論證,那麼我們就犯了「滑坡論證的謬誤」。

關於支持與反對這兩種型態,我們各舉一例說明。

就支持的部分而言,我們以交友為例。

例如我們認為在交朋友時,雖然最初對方不同意交往,只要我們持之以恆,從一小點突破開始,最終一定可以成功交往。

按照過去的說法,這樣的判斷與預期是正確的。

但是,如果我們深入反省,就會發現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因為,一小點突破是一小點突破,它最終是否帶來全盤的成功,其實是不一定的。

我們最多只能說,持之以恆或許是一個不錯的策略,對最終的成功或許會有幫助,但並不能保證一定不會失敗。

這種認為一步成功,就會步步成功,最終導致整個成功的實現的想法,就是一種犯了「滑坡論證的謬誤」。

就反對的部分而言,我們以政治談判為例。

例如在討論政治議題時,有時我們會認為只要我們對某一個議題退讓一步,那麼對於整個議題我們必然會退讓到底,最終導致失敗的後果。

問題是,對於此一議題的退讓是否一定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其實很難說。

因為,在談判過程中,某種退讓可以是一種交換的策略,也可以是一種修正的策略,並不代表全盤的棄守。

只要我們根據相關的證據與理由,還是可以做合適的堅持,不致於造成全盤失敗的命運。

所以,這種過度誇大既有證據或理由的證明效力的做法,就是一種「滑坡論證的謬誤」。

第四、「以偏概全的謬誤」:

所謂的「以偏概全」就是從部分推出全體的情形。

如果我們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使用這樣的論證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那麼這種做法就是犯了「以偏概全的謬誤」。

現在,我們舉例說明。

例如我們出國觀光時,常常會根據自己所去地點的印象,判斷該國的整個狀況。

這種判斷的方式,雖然是我們一般習以為常的方式,但是這種方式是一種不正確的方式。

因為,我們所看到的只是該國的一部份,而不是該國的全部。

因此,較恰當的方式,就是對所看到的部分下判斷,而不要任意對全體下判斷。

如果我們任意對全體下判斷,而其他尚未看到的部分與所看到的部分有落差時,這時所看到的部分就無法支持我們所下的判斷,造成判斷上的錯誤。

這種錯誤,就是我們用部分的證據過度擴充地去支持全體判斷的結果。

第五、「以全概偏的謬誤」:

所謂的「以全概偏」就是從全體推出部分的情形。

如果我們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使用這樣的論證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那麼這種做法就是犯了「以全概偏的謬誤」。

現在,我們舉例說明。

例如過去我們常常把美國描繪成正義的使者,為國際伸張正義。

在這樣的全體印象下,很容易就認為每一個美國人都是很有正義感的。

如果有一天我們發現我們所認識的美國人不是這樣的時候,我們就很難接受這樣的結果。

這是因為我們犯了「以全概偏的謬誤」的緣故。

事實上,上述的正義使者的印象只是一個浮泛的印象,而不是一個代表整個美國的精確印象。

嚴格來說,所謂的精確印象是不存在的。

因為,所有的美國人不是指單純的現象,而是指複雜的現象。

所以,如果我們想用全體的印象去論斷某一個或一些的個體時,就會發現這樣的論斷是不充分而有問題的。

如果我們要避免這樣的謬誤,最好的方式就是充分自覺這樣的全體印象只是一個參考印象,在使用時常常會有例外。

第六、「非黑即白的謬誤」:

所謂的「非黑即白」指的是所談論的論點要不然就是這樣,要不然就是那樣,沒有其他的可能性。

如果我們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使用這樣的論證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那麼這種做法就是犯了「非黑即白的謬誤」。

例如我們對人的判斷,有時就會以好人或壞人的方式來判斷,結果那個人不是好人就是壞人。

問題是,人在道德上的判斷其實不只兩種,它還有更多的可能性。

就像說人在好人與壞人之外,還有不好不壞的人,也有又好又壞的人。

此外,人在好人與壞人之間,也有程度的不同。

有的人是較好的好人,如聖賢。

有的人是較差的壞人,如惡人。

所以,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的時候,不能很單純地因為他不是好人,就認定他是壞人;也不能因為他不是壞人,就認定他是好人,而必須根據他的表現再做進一步的判斷。

否則,在截然二分想法的影響下,極易因著證據或理由的不充分,就犯了「非黑即白的謬誤」。

接著,我們討論「語言功能的謬誤」的內容。

根據上述的說明,我們討論「認知功能的謬誤」、「邏輯功能的謬誤」、「表情功能的謬誤」、「儀禮功能的謬誤」、「規約功能的謬誤」等五種「語言功能的謬誤」:

第一、「認知功能的謬誤」:

所謂的「認知的功能」指的是語言記述報導事實的功能。

當我們在使用這種語言的功能時,如果沒有依照認知規定使用,那麼我們就犯了「認知功能的謬誤」。

這種謬誤的情形有兩種:

一種是把認知功能當成其他功能來使用;一種是沒有依規定正確使用這種功能。

就前者而言,我們以說謊為例說明。

例如當我們要欺騙別人時,通常不會完全用謊言來騙。

而會在謊言當中加上一些事實,讓人們因著事實的引導而忽略了謊言所要達成的目的。

這種做法就是利用事實的真實性,不知不覺地讓我們接受事實以外所要傳遞的非認知企圖。

所以,如果我們要避免這樣的謬誤,就必須分清楚認知的部分與非認知的部分,讓兩者不會產生混淆的情形。

就後者而言,我們以一般例子說明。

例如在使用語言的認知功能時,我們沒有依照規定使用標點符號。

當敘述完一句有關事實的話後,我們應當使用句點,而不能使用驚嘆號。

如果我們使用驚嘆號,就表示自己沒有依照認知規定正確使用語言的認知功能,犯了語言「認知功能的謬誤」。

第二、「邏輯功能的謬誤」:

所謂的「邏輯功能」指的是語言分析推理的功能。

當我們在使用這種語言的功能時,如果沒有依照邏輯規定使用,那麼我們就犯了「邏輯功能的謬誤」。

這種謬誤的情形有兩種:

一種是把邏輯功能當成其他功能來使用;一種是沒有依規定正確使用這種功能。

就前者而言,我們以雙重標準為例。

例如當我們在判斷一件事情的時候,對自己的人就採取寬以律己的標準,對不是自己的人就採取嚴以待人的標準。

這種對於同一件事所採取的判斷標準會因人而異的情形,我們稱之為雙重標準。

由於這種使用語言的方式,表面上雖然是使用邏輯的功能,實質上傳遞的卻是不屬於邏輯功能的企圖。

所以,這種使用語言邏輯功能的方式,犯了「邏輯功能的謬誤」。

如果我們要避免這樣的謬誤,只要把判斷的標準重新調成一致就可以了。

就後者而言,我們以一般例子說明。

例如我們在做數學推理時,把3×3=9寫成3×39=,那就表示沒有依照邏輯功能的規定正確使用語言的邏輯功能。

這樣,我們就犯了語言「邏輯功能的謬誤」。

第三、「表情功能的謬誤」:

所謂的「表情功能」指的是語言表達情感的功能。

當我們在使用這種語言的功能時,如果沒有依照表情規定使用,那麼我們就犯了「表情功能的謬誤」。

這種謬誤的情形有兩種:

一種是把表情功能當成其他功能來使用;一種是沒有依規定正確使用這種功能。

就前者而言,我們以愛情的表達為例。

例如在談戀愛的時候,我們常常會因為感情的表達說出一些無法兌現的話。

好比我願意把心掏出來,證明我對妳的愛。

這時如果有人把它當真,要求我們實現這樣的諾言,那麼她就犯了「表情功能的謬誤」。

為了避免這樣的謬誤,我們只要認清語言的表情功能純粹只是傳情引發共鳴的作用,而沒有認知的作用即可。

就後者而言,我們以一般例子說明。

例如當我們在表達情緒激動的語言時,一般都會用驚嘆號。

如果此時有人使用句點,那就表示他誤用了語言表情功能的規定,犯了語言「表情功能的謬誤」。

第四、「儀禮功能的謬誤」:

所謂的「儀禮功能」指的是語言表達社交規矩的功能。

當我們在使用這種語言的功能時,如果沒有依照儀禮規定使用,那麼我們就犯了「儀禮功能的謬誤」。

這種謬誤的情形有兩種:

一種是把儀禮功能當成其他功能來使用;一種是沒有依規定正確使用這種功能。

就前者而言,我們以祝壽為例。

例如我們在壽宴時,通常會對壽星說一些祝壽的話,如福如東海、壽比南山。

如果有一天壽星死了,這時有人質疑祝壽時說的話都是騙人的,否則壽星怎麼會死呢?

這就表示那個人沒有真正了解語言的儀禮功能,犯了「儀禮功能的謬誤」。

為了避免這樣的謬誤,我們只要了解語言的儀禮功能只是傳達社交的禮貌,與事實無關即可。

就後者而言,我們以一般例子說明。

例如當我們在參加喪禮時,一定不會說祝亡者福如東海、壽比南山的話,而會表示哀悼之意。

如果有人使用前者的說法,那就表示對方沒有按照語言的儀禮功能規定正確使用語言的儀禮功能,犯了語言「儀禮功能的謬誤」。

第五、「規約功能的謬誤」:

所謂的「規約功能」指的是語言表達規範、命令的功能。

當我們在使用這種語言的功能時,如果沒有依照規約規定使用,那麼我們就犯了「規約功能的謬誤」。

這種謬誤的情形有兩種:

一種是把規約功能當成其他功能來使用;一種是沒有依規定正確使用這種功能。

就前者而言,我們以指責行為為例。

例如當我們在吵架時,常常會口出惡言,如你出去就被車撞死。

此時如果那人把它當真,出去之後真的就與車相撞死亡。

這就表示那個人沒有真正了解語言的規約功能,犯了「規約功能的謬誤」。

為了避免這樣的謬誤,我們只要了解語言的規約功能只是傳達道德上的懲罰之意,與事實無關即可。

就後者而言,我們以一般例子說明。

例如當我們在譴責對方時,沒有用譴責的表達方式,反而用讚賞的表達方式。

這就表示我們沒有真正了解語言規約功能的規定,犯了語言「規約功能的謬誤」。

最後,我們討論「歧義與混含的謬誤」的內容。

根據上述的說明,我們討論「歧義的謬誤」與「混含的謬誤」兩種:

第一、「歧義的謬誤」:

所謂的「歧義」指的是一個語詞同時具有許多不同的意義。

當我們在使用這種語言時,如果沒有釐清語詞的意義,那麼我們就犯了「歧義的謬誤」。

這種歧義的謬誤有很多種,如語意的歧義、語法的歧義、語音的歧義等等謬誤。

現在,我們以語意的歧義為例說明。

例如可愛的意思原先是討人喜歡的意思,後來又具有可憐沒人愛的意思。

如果我們在使用時,沒有分清楚這兩個意思,就任意用在他人身上,結果引起誤解。

這樣,就犯了「歧義的謬誤」。

要避免這樣的謬誤,我們只要分清楚語詞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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