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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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xx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各工种

操作规程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录

1、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1

2、蓄电池机车充电工操作规程(3

3、矿车修理工操作规程(5

4、轨道钉道工操作规程(7

5、斜井信号工操作规程(10

6、斜井把钩工操作规程(11

7、给煤机司机操作规程(13

8、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14

9、带式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15

10、架空乘人装置(猴车(17

11、电瓶车跟车工程中规程、、、、、、、、、、、、、、、、、、、、、、、、、、、、、、、、18

电机车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

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

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

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

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撤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1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

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

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

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

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

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

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

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列车行驶的速度:

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

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

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

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供电系统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充电作业,并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4条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纯水或蒸馏水。

第5条配制电解液时必须穿戴胶靴、橡胶围裙、橡胶手套、护目眼镜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6条在调合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7条配制酸性电解液,遇有电解液烫伤时,应先用5%的硫酸钠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8条配制碱性电解液,如果皮肤沾有碱液时,应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9条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

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10条碱性蓄电池使用300~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6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11条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均衡充电一次。

第12条每周应测量一次泄漏电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条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

第14条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15条在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分钟后进行。

第16条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条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8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9条认真检查电压表、点温计、密度计及温度计等检测仪表,确保其灵敏可靠。

第20条充电前必须先进行整体检查:

1.电池装置外部应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齐全。

2.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第21条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22条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抽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4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23条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与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起吊。

吊车升起后,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条充电工作开始前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后再进行送电。

第25条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后,打开电池箱清洗干净。

第26条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7条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28条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第29条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第30条清除放在电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与脏物,打开全部电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条充电前应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

然后启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32条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密度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33条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第34条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方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

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气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第35条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

酸性为1.26±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碱性为1.17~1.220。

液面高出极板高度:

酸性为10~20毫米,碱性为15~30毫米。

第36条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合成碱电解液43℃;苛性钠电解液35℃;硫酸电解液45℃。

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

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37条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38条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39条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40条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41条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1.5小时,待冷却后方可盖上电池旋塞。

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用清水冲刷后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和仪表后,方可交接班。

矿车修理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4条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

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

下进行。

第5条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6条有关车、钳、锻、铆、电(气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7条操作电力设备时,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8条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开关,防止开错。

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条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第10条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

女工必须戴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第11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13条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行车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14条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15条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

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6条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施工前必须征得调度员同意,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

第17条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条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19条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确认箱体内无杂物后,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

人工整形时,必须检查锤头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锤前方禁止站人,严防飞锤伤人。

第20条在拆、装矿车碰头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禁止站人,以防伤人。

第21条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保护零件不受损坏或丢失;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22条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最高不得超过100℃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后再进行装配。

第23条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或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打轴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装配好,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24条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

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25条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簿,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第26条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

第27条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账上;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28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收尾工作

第2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后,方可交接班。

轨道钉道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二、安全规定

第3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4条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及其他管线和电气设备。

第5条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

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7条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

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9条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底座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0条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1条斜巷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2.开工前要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关闭上车场阻车器后方可进入现场。

3.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滑落伤人。

4.工作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

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端工作人员的安全。

一条斜巷中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施工。

5.作业时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

乱扔乱放。

6.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矸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矸石、物料清理干净,确保安全行车。

7.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端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8.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端必须兜揽防护装置,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窜出。

9.使用特别车辆运送钢轨、物料、器材等(简称物件,需要装卸或跟送(监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上运行时装卸人员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2当物件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在物件车上方并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3监护物件的跟车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发现物件车刮碰或脱轨,必须立即停车。

10.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拴牢后方可进行。

11.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地码放在宽阔地带。

第12条维修轨道时不准单人作业。

第13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4条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15条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调度及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在有机车运行的线路上施工时,施工区段的两端40米以外必须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防护和指挥机车的停止。

曲线段施工时,防护人员必须站在直线段。

第17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

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18条在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时,应先停电、后施工;不能停电时,长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时不准碰架线,以防触电。

第19条凡双轨运输,遇特殊情况不能行驶机车时,必须在此线路的两端用明显的标志示警,并通知调度。

第20条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时,防护人员与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遇有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21条运送、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运送钢轨应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个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

车速不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必须事先与调度站联系,并在钢轨车前50米以外设专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22条有架线的巷道,从矿车内往外卸物料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的电源。

第23条用矿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出车沿0.2米,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4条使用弯道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5条铺设曲线轨道时,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得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第26条使用电(气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焊接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27条手工锯钢轨时,须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测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

钢轨必须锯断,不准用锤砸断。

第28条轨道钻孔前必须划好孔印,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

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

上螺栓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栓孔,不准用锤敲打鱼尾板和螺栓。

第29条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应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伸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250毫米。

第30条多人进行捣固作业时,要统一行动,不准打飞镐,不准乱打道碴、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31条调整轨道方向时,要由一人指挥。

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部分统一调整。

第32条施工过的非焊接轨道必须用导线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4条的规定。

第33条更换、翻修轨道及道岔工作结束后,必须试车、验道,并经班(组长验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34条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遇有弯道时必须有人到来车方向设置防护。

第35条必须认真检查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影响通车而短时间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须在隐患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防护,并通知调度员。

第36条井上、井下的轨道线路,每班必须巡道,按检查、检修周期经常巡回检查和处理故障,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37条空、重车道在同一条巷道内时,巡查线路的两人不准沿同一条轨道行走,且各自应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38条应掌握轨道绝缘的检查及维修情况,每月必须检查2次,并做好记录;做到管套、绝缘板、绝缘轨头数量齐全、紧固有效。

第39条经常清除道床淤泥积水,防止泥水导电。

第40条连续牵引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托绳轮、压绳轮各固定件、配件要齐全,转动灵活。

两侧轨道要垫实。

2.更换绳轮时,不得单人作业。

对飘起的钢丝绳进行下压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钢丝绳不会突然弹起。

3.维修人员严禁跨绳作业。

在安设、拆除绳轮时身体上部必须躲开下压的钢丝绳上方空间。

松开下压的钢丝绳时必须缓缓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后崩起物料伤人。

第41条齿轨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轨道齿条铺设必须由下而上顺序进行;竖曲线段钢轨不准设接头,齿条、护轨和钢轨切交点必须一致。

2.斜巷坡度在5°~8°时只铺设齿条,坡度大于8°时必须铺设护轨轨道,铺设顺序为齿条、钢轨、护轨。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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