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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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四条银行结算账户按性质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Ⅱ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在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

第六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展期)。

第七条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原因(除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区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类别”栏明确填写。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一致。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第十条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份数由各联社根据需要自定)。

个人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为方便档案管理,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单位存款人还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按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存款人及开户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填写各类表单(人民银行没有规定的由各联社自定)。

原则上柜员不得代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等资料。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开户行提交《办法》、《实施细则》、《通知》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单位开立基本存款户,应提供《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的开户证明文件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

按《实施细则》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提供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明。

3、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一般存款账户

1、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等。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因向银行借款需要的,还应出具借款合同;因其他结算原因开立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4、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专用存款账户

1、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特定用途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证明,具体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4、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5、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本地建筑施工单位、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通知》规定的证明文件。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或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填写的申请按《通知》规定执行。

8、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按《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也可采用《通知》规定的审核办法,未经审核,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机构,应出具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填写的申请按《通知》规定执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6、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需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当地人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账户管理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凡单位存款人在异地(指开户地与注册地不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作异地征询。

第十五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存款人应规范填写一式三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与开户网点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加盖单位公章。

由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类别”和“注册地地区代码”不得变更,存款人应认真、准确、完整填写。

(一)存款人证明文件种类为营业执照的,开户申请书应填写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及金额;

(二)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开户申请书应填写地税或国税登记证号码;

(三)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开户申请书应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四)存款人开立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上必须填列资金性质;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必须填列账户有效日期;

(五)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一式三联“关联企业登记表”。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资金、购销、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第十七条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应提供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及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一式三联“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第十八条开户行的处理

(一)经办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核对,还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

审查资料完整无误后,将开户申请书及所有开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另一经办人复核。

(二)经复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由经办人在综合业务系统做开户交易,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除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及临时机构开立临时存款户外),在“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复核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日期,加盖复核人私章及业务公章,将开户证明文件及身份证件的原件退还存款人。

(三)申请书中应由开户银行填写的内容,经办人员必须认真逐项填写,并保证填写内容清晰准确(如有涂改应划销错误的文字,将正确的文字填写在划销错误的文字之上,加盖经办人员私章,下同)。

(四)经办人将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及一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开立核准类账户还需填写“核发开户许可证清单”),交账户管理系统一或二级操作员,将存款人相关资料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广东省数据处理中心待核准数据库(核准类账户)或备案数据库(备案类账户),并对录入系统的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信息录入成功后,若开立核准类账户,开户网点应尽快(具体时限由各联社自定)将开户申请资料报送当地人行核准。

(六)核准或备案通过后,开户网点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取回一联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核准类账户)及存款人密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将一联开户申请书(开立备案类账户为二联开户申请表)、开户许可证副本(核准类账户)与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专夹保管。

(七)若存款人提供的资料不合规或当地人行对报送的核准类账户开户资料审核不通过,开户网点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取回相关资料并在综合业务系统内撤销此账户。

第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一)存款人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将已开立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由存款人本人办理,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若由他人代办的,一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

各类存款人需提供《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存款人填写一式三联“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如果代办开户的,要求注明代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3、“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填写:

存款人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北京市;存款人为武警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重庆市;存款人为军人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天津市;其他存款人的发证机关所在地按证件上标明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

(二)开户行的处理

1、经办人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认真核对。

经办人审查资料无误后,在开户申请书的“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并将开户申请书及所有开户证明文件交另一经办人复核。

复核符合开户条件的,复核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填写审核日期,“经办人(签章)”处加盖复核人私章及业务公章。

2、审核后由经办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开户交易,将一联开户申请书交存款人,另两联开户申请书与身份证件复印件一起由开户网点专夹保管。

3、对新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原则上每周由各开户网点或信用社、联社向账户管理系统申报。

4、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应专夹存档,定期清理装订后入会计档案保管。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条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依照《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依照《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依照《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对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人行的核准日期,对非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开户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当存款人在同一营业网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网点报送当地人行;符合展期条件的,人行核准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人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一)存款人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网点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网点并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信息,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变更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时需提供,下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变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时需提供,下同);

资料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正本、批文、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一式三联“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存款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应交回原核准类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存款人应先变更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再变更其他账户的资料。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手续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开户行

1、开户行经办人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存款人在变更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资料认真核对,审查资料完整无误后,在“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并将资料及变更申请书交另一经办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复核人在变更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日期,加盖复核人私章及业务公章,将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退还存款人。

2、变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的,经办人将一式三联变更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一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若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并填写“核发开户许可证清单”),交账户管理系统一或二级操作员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广东省数据处理中心待核准数据库。

录入成功后,将变更申请资料尽快(具体时限由各联社自定)报送当地人行核准,待人行核准后,由经办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户资料修改。

开户网点将一联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正本(若变更核准类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交存款人;另一联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副本(若变更核准类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与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专夹保管。

3、变更其他核准类账户(除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经办人填写“核发开户许可证清单”,将一式三联变更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及一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或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尽快(具体时限由各联社自定)报送当地人行。

待人行核准后,由经办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户资料修改(不需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修改)。

开户网点将一联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正本交存款人。

另一联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副本与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专夹保管。

4、如变更其他核准类账户(除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其他开户资料信息的,存款人提交上述资料后,由经办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户资料修改。

5、变更备案类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或编号的,经办人将一联变更申请书交存款人,另二联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交账户管理系统一或二及操作员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广东省数据处理中心备案数据库。

备案成功后,由经办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户资料修改,开户网点将一联变更申请表交存款人,另二联变更申请表与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专夹保管。

6、变更备案类账户其他开户资料信息的,经办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账户资料修改后,将一联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交回存款人,另二联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夹保管。

7、若当地人行对报送的核准类账户变更申请资料审核不通过,开户网点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网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缴回原印签卡片。

第二十七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印签卡片。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印签卡片。

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章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一)存款人

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交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撤销核准类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并规范填写一式三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撤销申请书),若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申请书必须填写销户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存款人必须与开户网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正本(撤销核准类账户)。

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尚未还清开户社贷款本息的,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二)开户行

1、经办人将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余额及各种重要空白票据核对无误且符合销户条件的,在撤销申请书的“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将资料及撤销申请书交另一经办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复核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注明撤销日期,并加盖复核人私章及业务公章。

2、撤销核准类账户的,经办人核对账户结息后,将存款人结余资金转出,在综合业务系统做销户交易,并尽快(具体时限由各联社自定)将一式三联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当地人行(开户网点应留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备查);待人行核准后,由人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销户业务处理。

撤销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由开户网点通知存款人取回,一联开户网点留存,与该存款人开立、变更等相关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联由当地人行留存。

3、撤销备案类账户的,经办员对账户结息,将存款人结余资金转出,在综合业务系统做销户交易,将一联销户申请书交存款人,另二联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交账户管理系统一或二级操作员,在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撤销备案类账户业务。

撤销成功后,二联撤销申请书与相关资料由开户网点留存,与该存款人开立、变更等相关资料一并专夹保管。

4、已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资料,定期清理装订后入会计档案保管。

5、开户网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网点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一)存款人

1、存款人填写撤销申请书并签名确认,并交回存折、银行卡等。

2、存款人尚未还清开户社贷款本息的,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二)开户行

1、经办人对存款人在撤销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资料认真核对。

经办人审查资料无误后,在“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并将资料及撤销申请书交另一经办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复核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填写审核日期,加盖复核人私章及业务公章。

审核后由经办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销户交易,并将相关资料专夹保管。

2、对撤销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原则上每周由开户网点或信用社、联社向账户管理系统申报。

3、撤销申请书应专夹存档,定期清理装订后入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

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一式三联“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公章,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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