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的验收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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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2)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3)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4)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5)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6)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a)断电范围内;

(b)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c)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d)掘进工作面内;

(e)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f)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7)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1)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2)传感器的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3)由外部本安电源供电的设备一般应能在9~24V范围内正常工作。

(其供电距离不应小于2Km)

(4)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浓度、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模拟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必须具有馈电状态、风机开停、风筒状态、风门开关、烟雾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必须具有瓦斯抽采(放)量监测、显示功能;

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

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5)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功能;

系统应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以地点和名称为索引的存储和查询功能。

(6)系统必须具有列表显示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的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开关量状态图、柱状图和模拟动画显示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打印、人机对话、自诊断、双机切换、数据备份、防雷、操作权限管理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且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2h;

软件必须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存储内容(参数设置及页面编辑除外)功能;

模拟量报警、模拟量断电、馈电异常必须实时显示;

模拟量输入、输出传输处理误差和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均应不大于1.0%。

(7)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控制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s;

调节执行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d以上,主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

(8)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2km;

分站至传输接口、分站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小于10km。

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模拟量统计值应是5min的统计值。

3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1)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甲烷、温度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面风机前、专用排瓦斯巷及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掘进长度大于1000m的巷道中部及长度大于1000m的采面回风巷中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及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侧,井下煤仓和地面选煤厂煤仓、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和封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及输送机滚筒上方、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紧急避险系统内外等地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

(3)瓦斯泵站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抽放泵的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

利用或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还必须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瓦斯传感器;

(4)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抽放泵站的吸入管应设置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上述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6)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紧急避险系统内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7)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8)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9)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10)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11)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设置具体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具体位置和报警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4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2)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控制在0.00%-0.03%),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通入1%-2%标准气体后,在显示值缓慢上升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和断电值是否符合要求,使其流量稳定到规定值,持续时间大于90s,当显示值小于1.0%CH4时测试复电功能。

测试人要填写调校记录并签字。

(3)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4)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5)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5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监控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

(a)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

(b)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

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c)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控制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s。

6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4)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5)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

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6)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7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紧急避险系统内部和外部都必须安设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并且与地面中心站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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