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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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教案

第三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合同与《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旅游合同属于平等主体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利用合法进行社会交往产生的社会关系。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完全适用于旅游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财产关系。

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是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只有他们经过协商,意思表示相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

任何法律行为都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社交交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有关人身关系的问题不适用合同法,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

3.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政府的采购活动。

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

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合同法的第三条到第八条明确了合同具有以下6条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地位平等贯穿于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强迫对方与之订立合同。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时要合理,利益和风险均等平衡,在互利的基础上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要求协商一致,不利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手段,强迫对方当事人签订不合理的条款。

(4)诚信原则。

即“帝王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终止以后全部过程。

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义务,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守法重德原则。

守法重德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并受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约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签订不合法、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法律约束力原则。

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都要依法承担合同及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三、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旅游合同包括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旅行社与其他旅游企业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本书所指旅游合同是狭义的旅游合同。

狭义旅游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即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交通、膳宿、导游及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服务,旅游者向旅游组织者支付相互约定的旅游活动相关费用的合同。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旅游合同概括起来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旅行社,旅行社有其特定涵义和范围,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旅游者,在旅游学中,旅游者是指以闲暇消遣(游乐、度假、体育活动)为目的,或因学术、商务、公务、探亲访友、疗养、宗教活动等原因,暂时离开常住地到异地逗留24小时以上的人。

旅行社和旅游者之外的其他主体间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所经营的旅游业务,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有别于一般的服务行为。

(3)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法规明确规定。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得以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不可缺少的,是当事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旅游合同的内容涉及面广,对象复杂。

因此,国家出台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对旅游合同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4)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故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

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履行行为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5)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零星旅游者和旅行社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

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6)旅游合同为无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学理上的有名合同指《合同法》分则已作出规定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无名合同。

旅游合同尚属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

3.旅游合同的性质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包含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合同的内容。

旅游合同具有这些合同的某些特征和因素,但旅游合同不是这些合同的简单相加,是一种混合型的新型合同。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旅游合同的订立,又称旅游合同的签订,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之间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并依法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旅游合同关系确立的前提和基础。

依法订立旅游合同是旅游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旅游合同履行的基础,更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

一、旅游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能成为合同的主体,但他们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订立合同的主体。

其中,“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可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18周岁以上或者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是从他们依法成立时产生,到他们终止时消灭。

具体到旅游合同,各国都对旅游合同的主体一方旅行社的设立规定了一定条件。

达到一定资质方准营业。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旅游者的缔约能力法律并无特殊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行为能力者均可参加旅游。

但身患严重疾病或传染病者不适于旅游者不应参加旅游。

二、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合同的形式,又称旅游合同的表现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旅游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

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旅游合同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

所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录像等都可以有形地表现旅游合同内容的形式都成为表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

同时书面合同要符合以下要求:

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名或者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形式。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谈话或口头表述等语言形式作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如日常生活中集市上的现金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那些不能即时清结、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

但反而言之,但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形式

是指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达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做意思表示。

如饭店客房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没有提出合同终止的问题,而且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继续接受租金,从这种行为可以推定出租人同意延长该客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

默示方式是指当事人以默认的方式对旅游合同表示认可。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即成立。

例如商店的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的,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需要来自主选择旅游合同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

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在实践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多以书面形式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一般是由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

4.旅游格式条款合同

(1)在旅游实践中,为了简化程序,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往往采用具有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全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叫做格式合同,亦叫定式合同、标准合同。

(3)旅行社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为非格式合同是双方经协商而订立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份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视为双方放弃了格式条款而适用非格式条款的约定。

(6)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符合《合同法》对一般无效条款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拟定方违反公平原则,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

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指将当事人旅游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各项条款。

依据《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

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记载准确、清楚。

(2)旅游标的。

标的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没有标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线路和旅游线路中的服务要素的组合。

旅游合同的标的归纳起来有三类:

①物(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②劳动成果,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还包括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

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导游安全完满完成的旅游接待等。

③劳务(行为),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

如旅游合同中导游员提供的导游服务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

(3)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即合同的数量与质量。

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和大小的标准。

旅游合同中旅行的天数、旅游费用的多少都与数量有关。

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也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和大小的标准。

旅游合同中的质量,即是以国家制定的旅行社服务标准、导游服务标准等来检验旅游服务质量的。

(4)旅游价格(费用)。

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

订立旅游合同时,应明确旅游费用计算标准、金额总数、结算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酬金,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

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依据。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由谁承担,以及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发生纠纷后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不同种类的合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

有的需要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履行,如买卖合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履行,如运输合同;有的需要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的方式履行,如承揽合同等。

(6)违约责任。

违约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二是履行不适当。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等。

(7)解决争议的方法。

争议的解决,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方法。

【例】旅游者李某等40余人集体投诉称,他们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游目的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南,其景点包括千佛洞、兴国司等,但游客始终没看到想象中的彩塑佛像和大型壁画等。

在事后找旅游合同仔细核对,才发觉“上当受骗”,因为该景区根本就没有千佛洞这个景点。

他们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旅行社查对核实,方才发觉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接待人员错写一个字,将千佛崖写成了千佛洞。

事后旅行社向每位游客赔偿25元,共计人民币1000元。

为此,不少旅行社业内人士称,“这真是一字值千元。

此外,旅游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订立诸如风险、担保等附加条款。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据此,旅游合同的订立程序应当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1)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作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作受要约人。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A.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如旅行社在其宣传资料中写明:

“桂林四日游,超值低价。

”是对不特定人发出,且不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该意思表示构成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例如楼盘广告,如果有详细的规划说明和价格等要素,就可以视为要约)

B.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要约内容的具体,是指要约必须包括要约人希望和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基本内容;要约内容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无歧义,使受要约人能够准确理解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而不产生误解。

C.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要约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作为表达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括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约束。

(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A.要约的撤回:

如果要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的撤销:

如果要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邀约不可撤销。

C.邀约的失效:

邀约失效的情形有四种: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邀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同意要约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称为承诺人。

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必须符合4个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以沉默的方式做出,并且要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做出承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的建议而不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要约,或称为反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合同法》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否则视为新要约。

承诺逾期到达,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因素,如邮局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一般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往往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承诺的过程。

如旅行社向旅游者发出要约,旅游者对行程满意,但表示价格过高,此时,旅游者的意思表示即构成新要约;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要约,则旅行社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

三、旅游合同的成立

旅游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旅游合同成立的时间

按照《合同法》规定,对要约的有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订立的旅游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合同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旅游合同成立的地点

由于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同,因此合同成立的地点也不同。

(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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