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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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必修课模块包括主要文化课,主干专业课及基本技能课。

必修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60%左右。

二、选修课

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限选课是指针对特定专业方向,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由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限选课程应综合化,模块化。

一般占总课时的30%左右。

开设的限选课不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的1.2倍。

任选课是指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潜能,满足学生终生学习和未来岗位转换的需要,着眼培养学生“一专多能”而开设的课程。

任选课程应专题化、小型化,学生可根据学校提供的“菜单”自由选课,一般占总课时的10%左右。

第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中,有内在递进关系的课程,在各学期要科学设置。

贴近专业的任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八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由相关教研室拟定,教务处统筹协调,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室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  在执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允许调整部分专业课程,但教研室应填定《课程调整表》报教务处,说明其调整原因,并及时向选择该课程学习的学生通报。

第十条  安排有任选课的学期,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每周安排课时数一般不超过26节,以便学生选择任选课程的学习。

第三章  学  分

第十一条  学分是评价学生学习份量和学习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

一、理论课程以每16-18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二、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上机、综合练习、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安排的每周为1个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课时为1个学分。

三、体育课每32课时为1个学分。

四、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合格不合格计算学分,合格为10学分,不合格不给学分。

五、专业技能证书学分:

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学分。

高级为5分,中级为4分,初级为3分。

可累计加分,不封顶。

学生取得由学校组织鉴定的各种技能等级证书,也可以折合成相应学分,高级为3分,中级为2分,初级为1分,可累计加分,不封顶。

属教学计划中相关课程要求技能证书不另加学分。

六、德育学分:

学生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各级表彰或处罚以及学校的考核评比,学校实行操作学分评定。

操行学分按每学期2学分布列,凡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独立活动列入德育学分值中。

七、奖励学分:

学生在国家、省、市、校各项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奖,按取得的个人名次奖励学分。

具体标准为:

①国家级竞赛: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

②省级竞赛: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

③市级竞赛: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④校级竞赛: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分、0.5分。

在体育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按上述相应等第递推,且获四-六名的省级计1学分,市级计0.5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修满规定总学分方可毕业:

三年制、四年制中专、五年制高职总学分一般分别为140-160,190-210,240-260学分。

其中必修课程应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占总学分的85-90%,任选课占10-15%。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学分的最小计量单元为0.5学分,确定学分时不足0.5学分的尾数去除,超过0.5学分的尾数作0.5分计。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重修、

选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属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刚性部分,学生必须全部修读,取得学分;

限选和任选课的选修,一般在老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限选和任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第十六条  限选课和任选课的选修,一般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八周公布下学期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开设情况,内容包括课程编号、名称、内容简介,周学时、学分、课程类别、开课对象、预修课程、考试形式、接受选课人数等。

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自主确定选课意向。

第十七条  对专业教学计划中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学生须先选预修课程,示取得预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选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  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开设,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习能力强、成绩优秀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可适当多选课程,而对学习存在一定困难的学生,也可少选课程。

一般地,在校学生选课生学期不应低于24学分,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修的课程(含限选和任选课),需由本人填写《选修课程登记卡》,报教务处进行课程注册。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注册手续。

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公布选课结果。

第二十条  学生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限选修课程,应经教务处批准,在开课两周内办理退选手续,不及时办理手续又不修读者,该课以零分计,并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手续而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

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在开课后三周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确认成绩优秀(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经批准可以免修,但要通过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该课程学分。

一学期内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转入下一年级的,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均可免修,转专业后已修的课程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单科结束证书,或者通过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考试,学校承认其学分。

学生可申请免修校内相应课程和技能课,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及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但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县)区级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先就业创业的学生,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免修,并获得规定学分,成绩单注明“免修”字样。

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可申请免听),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重修仍不及格者,可按结业处理,亦可申请延期毕业,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的弹性学年内申请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该科目成绩计零分,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累计不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经任课教师允许并报教务处批准者,方可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重修。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重修。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随开设年级考核。

考核合格,可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学期考核成绩应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平时成绩按30-40%计入。

平时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参与程度、出勤率、作业、单元测验、期中测验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内制定课程考核方案,经教研组、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存档,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考试考查的科目,根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达教学任务时说明,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三条  加强考试管理。

必修课、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流水阅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缺课不超过三分之一),学习态度端正,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成绩不合格者,只记录成绩,不能取得学分(学分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  对难度系数较大的课程,实施分层教学,分级考核,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

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

B类适当降低要求,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标准学分的80%。

B类考核合格者的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

公布成绩=60+(B类考核分-60)*0.5。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经申请,允许重考一次,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  为充公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具备能力的程度,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采用绩点制的评价方法。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的重要指标,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等级

考试成绩

绩点

考查成绩

90-100

4-5

优秀

80-89

3-3.9

良好

70-79

2-2.9

中等

60-69

1-1.9

及格

60分以下

不及格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考查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考试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考试成绩-50)/10*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的作用:

a)衡量学生学习的质量;

b)评优、推优、学生班干部选拔及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c)优先推荐就业、推荐升学的重要依据;

d)其它奖励和综合评价的标准或依据。

第三十八条  所有课程的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表。

第六章毕业与其它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即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校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的其它课程,或经学校批准,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亦可参加普通高校的对口单独招生复习考试。

学年届满,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取得毕业资格且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给予毕业、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操作等第不及格,不得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试行学分制后,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以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缓毕业。

延长学习时间为:

三年制中专不超过二年;

四年制中专和五年制高职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三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和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学校允许其申请先就业、创业。

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

或参加本专业方向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75%以上的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学分,即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修课程的80%考核合格,并获得学分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本方案制定学分制配套规章,并积极开发学分制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自XXXX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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