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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老机构补贴标准.docx

山东省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2017年山东省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为抓好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机构补助项目

  

(一)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

项目范围

  2011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建设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

补助条件

  

(1)资质要求:

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建设要求:

已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项目已投入使用。

  (3)床位要求:

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3。

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基建手续证明材料。

  ①已开工的新建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已开工的扩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②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

  ①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以自有房屋建设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另外,对于租赁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填写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产权证、有关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4。

补助标准

  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

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二)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15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建设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37/T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

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3.申报材料

  除提供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分支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的批准证明.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护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

补助标准

  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

根据建设进度先按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进行补助,待运营经过实地勘察后再补助提高20%部分.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

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3)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的,还须提供公建(办)民营协议;

  (3)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

  (4)民政、卫生计生部门或第三方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含“三无"、五保老年人)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连补三年。

  二、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补助项目

  

(一)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

补助条件

  

(1)一次性建设补助。

  ①建筑面积须在300平方米(含)以上;

  ②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规定的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功能;

  ③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低于10张,规模较小的酌情设置;

  ④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的规划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2)开办补助。

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须是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且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DB37/T2723-2015)等规定。

  3。

申报材料

  

(1)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其中:

征地或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同时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政府独资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无法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材料的,须由县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替代。

  

(2)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

补助标准

  对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建设规模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开办补助.

  

(二)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

补助条件

  

(1)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其建筑规模占地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设置日间照料床位不低于20张。

  

(2)申请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项目,须是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且已投入运营的项目,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5〕313号)等规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农村幸福院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5);

  ②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③农村幸福院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

  ④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2)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农村幸福院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5);

  ②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③农村幸福院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

  ④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万元的开办补助。

  (三)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

  1。

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由街道、社区居委会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和规范;

  

(2)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

  (3)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协议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或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直接建设运营;

  (4)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划分合理,失能老年人托养床位不少于10张;

  (5)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业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财务状况良好,运营发展可持续;

  (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3.申报材料

  

(1)日间照料设施省级转型奖补申请表(附件6);

  

(2)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日间照料设施运营情况报告;

  (4)第三方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还需提供与建设主体签订的不少于5年的托管运营协议。

  4。

补助标准

  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三、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项目

  

(一)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补助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专业学生不少于2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省级补助申请表(附件7);

  

(2)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招生文件的复印件;

  (3)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本校最近两个学年招录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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