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通风安全监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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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通风安全监控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三节甲烷优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解读】本条是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的规定。

安全仪表泛指用于监测煤矿甲烷、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等参数的仪器,包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便携式检测仪器等。

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检验制度,包括定期强制性检验和定期调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规定。

2006年10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中,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修改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条文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修改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矿井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瓦斯(甲烷)是成煤过程中的一种伴生产物,所有矿井在开采过程中都会涌出瓦斯等有害气体,只不过不同煤层的瓦斯含量差异较大开采时涌出量的多少不同而已,但都会对矿井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对所有矿井进行实时监控是非常必要的。

(2)在一些瓦斯涌出量不大的低瓦斯矿井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时或遇到地质构造复杂的地带,很可能出现高瓦斯区域,这些区域不仅瓦斯涌出量较高,威胁较大,若因排放瓦斯或通风系统管理不善,还很可能威胁其他低瓦斯区域乃至全矿井的安全,所以有必要对全矿井实施全方位的瓦斯监控管理措施。

(3)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燃爆事故的比例并不亚于高突矿井,尤其乡镇集(个)体煤矿(大多为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都高于国有煤矿的高突矿井;甚至一些低瓦斯矿井还发生了重特大瓦斯事故。

1975年5月11日,陕西铜川矿务局焦坪煤矿前卫斜井(低瓦斯矿井)发生了死亡101人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991年4月21日山西省洪洞县三交河煤矿(低瓦斯矿井)发生了死亡147人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东村煤矿(低瓦斯矿井)发生了死亡110人的瓦斯煤尘事故、1997年12月10日河南省平项山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低瓦斯矿井)发生了死亡79人的瓦斯爆炸事故等,这与低瓦斯矿井在瓦斯管理方面较为松懈,容易出现疏忽与漏洞和在安全监测方面手段落后、装备不完善,不无重要关系。

(4)要求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也是贯彻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的具体措施。

十二字方针是集通风、抽放、监测为一体的瓦斯管理体系,是几十年来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反映了瓦斯防治工作的客观规律。

"监测监控"是十二字方针不可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

(5)低瓦斯矿井虽然瓦斯涌出量较小,但在无风、微风的状态下,仍然会形成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因此,也需要监控瓦斯和井下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2005年全国发生的40起特大瓦斯事故中,18起发生在低瓦斯矿井,这就充分说明了在低瓦斯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百五十九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解读】本条是对安全监控设备做出的规定。

要求煤矿企业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做出明确说明,其中包括文字说明和绘制布置图。

图上需要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

第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安全监控设备有关要求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主要是为了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

当监控信号电缆发生故障时,还可通过调度电话及时了解井下甲烷浓度等信息。

若监控信号与调度电话共用电缆,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难以保证,当电缆发生故障时,监控设备和调度电话均无法正常工作,不能及时了解井下甲烷浓度等信息。

在监控系统中,对电缆的要求是有严格规定的。

电缆的型号是由厂家在使用说明书给出的,用户不得擅自更改。

因为电缆的分布参数直接与信号传输有关。

监控系统要根据电缆的最大传输距离和相关的分布参数进行传输信号的本质安全性能试验。

因此,用户在使用中,要严格执行产品使用说明书给出的电缆型号和参数。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传感器、分站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安全监控设备的故障闭锁功能主要是由软件来实现的。

为了实现当电网停电后,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监控系统的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井下分站内要有备用电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装与拆除安全监控设备的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进行管理,其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切断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第一百六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监控设备调校与故障处理的规定。

安全监控设备虽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经过老化检验,但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环境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产生故障,特别是测量用传感器中的传感元件受检测原理的限制,其使用寿命随使用时间而衰减,其灵敏度也要下降。

受以上因素的制约,安全监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标校。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人浓度为1%~2%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安全监控设备中一般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应全面标调一次,以后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调校断电闭锁等重要功能每周进行一次试验。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测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第一百六十三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监控和使用与维护的规定。

井下设备、通讯电缆等每天必须有专人巡检维护。

仪器的标校应由专职人员(经过培训)进行,无证不得上岗。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目前,许多矿井将便携仪器和监控系统同时使用。

便携仪与传感器在一个测点测值有较大误差时,应以测值大者为暂时参考值,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然后在8h之内将测值的真实性进行判定并标校有问题的仪器。

仪器出问题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应是持证的专业人员。

需要更换电子元器件时,必须保证型号参数与原件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元器件型号参数,因为在防爆检验中,电路的参数、元器件已经匹配检测合格,如若改变参数,可能破坏本质安全性能,造成恶性事故发生。

这一点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解读】本条是关于监测数据与报表的规定。

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一百六十五条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收发和维护的规定。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简称便携仪)与监控系统同时使用,是矿井安全监控的双重保证。

便携仪使用方便、灵活,可以弥补固定测量达不到的地点。

便携仪可以随时带到井上,标校更加方便,使测值更具准确性。

目前除光干涉甲烷检定器、甲烷便携仪、一氧化碳便携仪之外,便携仪正向智能化、多参数发展,光干涉甲烷检定器也向数字读数、大量程发展,给使用者带来更多的方便。

便携仪一般由电池供电,需要对可充电电池每使用8h充一次电。

便携仪应统一管理,充电、发放和标校由专业人员进行。

标校一般每7天进行一次,按说明书规定进行。

当发现测值与固定式传感器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标校,找出问题所在。

在维修时,应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更换电子元器件按原件型号参数选配,不得擅自改变元器件型号的参数。

更换电池组和传感元件时,应向生产厂家购买配件,不得随意使用替代件。

电池组是经过本质安全检验部门认定的组件,不可随意改用其他电池替代,以免造成恶性事故发生。

经过维修的仪器,应重新标校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正常使用后,应及时清理隔爆网及通气窗口上的煤尘,使用时不得硬性伤害仪器,测量时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解读】本条是关于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有关规定。

包括甲烷传感器在内的安全监控设备,由于受井下空气温度、湿度和其他气体的影响,长期运行将会导致较大的仪器误差,严重影响检测的甲烷数值。

为了保证甲烷传感器的精确灵敏运行,必须用校准气样定期对其进行标定。

配制校准气样的装置和配置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5%);制作校准气样的原料气的甲烷浓度不得低于99.9%,以免影响标定的精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的规定。

凡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其内容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由于井下生产布局的不断变化,监控设备及其线路也随之改变。

所以,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要及时进行修改,始终与井下实际情况相吻合。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表3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本规程第136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5%CH4

≥1.5%CH4

<1.5%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0.5%CH4

≥0.5%CH4

<0.5%CH4

采煤机电源

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0.5%CH4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0.5%CH4

≥0.7%CH4

<0.7%CH

机车电源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CH4

≥0.7%CH4

<0.7%CH

井机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CH4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30%CH4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25%CH4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下风侧栅栏外

≥1.0%CH4

≥1.0%CH4

<1.0%CH4

抽放瓦斯泵

【解读】本条是关于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甲烷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巷道上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岩(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2-3-1)

瓦斯警报浓度:

≥1%CH4。

瓦斯断电浓度:

≥1.5%CH4。

断电范围:

工作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1%CH4。

2.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2-3-2)

瓦斯警报浓度:

T1=≥1%CH4,T2=≥1%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1.5%CH4,T2=≥1%CH4。

断电范围:

T1、T2——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T2<1%CH4。

另:

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2-3)

瓦斯警报浓度:

T1=≥1%CH4,T2=≥1%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1.5%CH4,T2=≥1%CH4。

断电范围:

T1——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T2<1%CH4。

若T1不能控制其入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增设T3。

T3瓦斯警报浓度:

≥0.5%CH4。

T3瓦斯断电浓度:

≥0.5%CH4。

T3断电范围:

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复电浓度:

<0.5%CH4。

另:

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4.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图2-3-4)

T瓦斯警报浓度:

≥0.5%CH4。

T瓦斯断电浓度:

≥0.5%CH4。

T断电范围: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复电浓度:

<0.5%CH4。

第一百七十条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2-3-5)

瓦斯警报浓度:

≥1%CH4。

瓦斯断电浓度:

≥1.5%CH4。

断电范围: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1%CH4。

2.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2-3-6)

瓦斯警报浓度:

T1≥1%CH4,T2≥1%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1.5%CH4,T2≥1%CH4。

断电范围:

T1、T2——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T2<1%CH4。

3.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2-3-7)

T3瓦斯警报浓度:

≥0.5%CH4。

T3瓦斯断电浓度:

≥0.5%CH4。

T3断电范围: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复电浓度:

<0.5%CH4。

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的规定。

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2-3-8所示。

其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范围为机电硐室内的全部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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