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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挑战与机遇

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挑战与机遇

  「内容提要」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问题,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到以企业资产存量上的收购兼并和重组为特征引入外资阶段提上日程的,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难点在于民营的概念内涵与我国宪法不完全相容,故民营企业制度创新有一个技巧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制度、创新

一、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不会放慢,下一步将以企业资产存量上的收购兼并和重组为特征引入外资。

与此同时,中国资本市场将坚定不移地对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扩大开放,使之和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这意味着:

首先,中国改革在20年之后,终于开始以总量调控为主推进到结构调整为主时期,这将对中国的宏观经济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次,对现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必将对中国国有和民营企业的制度创新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它将把中国引入外资方式提升到新阶段,即我国对外开放引入外资以战略投资人为主转变为金融投资人为主,金融投资人的进入无疑将把中国现有企业的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推上新阶段;第四,对现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购并与重组将极大推动中国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促使国有企业近年来从只重管理改革不重产权制度创新和以完成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误区中走出来,它意味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在微观上的改革推进到新阶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意义重大。

我们要想实现企业存量资产的购并重组和流动,其前提必须是彻底的产权清晰。

因为增量与存量的变化最大的差别是在存量的变革条件下,企业之间买卖股权、转让的收入将由企业的股东得到,而不是直接进入企业的增量,因此明确企业的股东不仅使国有现有体制改革发生重大的变化,而且将对解决民营企业长期以来产权模糊问题是一个极大的推动。

目前我们能够拿出的企业资产存量,只能在目前的公有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推进。

中国企业的数量共有980万家左右,其中全民企业150万家,私营企业155万家,三资企业33万家,剩下的600多万家均为各种各样的集体企业,详见下

附图

国家预算内的国有企业15万家,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全民企业有139万家,在15万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存量万亿资产中,600多万民营企业的资产有多少?

我们一方面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另一方面,对民营企业的问题必须弄清概念。

这些集体企业的资源和资产究竟有多大?

它将是我们支持中国改革、对外开放的筹码,也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在这样一个产权模糊不清的集体企业或民营企业的产权存量变革时期,它如何量化,使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更有份量。

二、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难点

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可能要在以下三个环节展开

1.民营概念的澄清

弄清民营概念首先要走出两个误区:

民营就是私有的误区。

这种说法无论是从企业的分类概念上,还是民营企业的实践上都是不利的。

从概念上说,传统的民营企业是旧体制下的私有企业,是指私人独资和私人有限公司。

当然,这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作为一个机构法人再投资产生出更高层次的民营企业,即建立在法人基础上以民营法人投资为主体的民营企业,但他们还属于私有企业。

持这种观点意味着民营企业就是私人企业,民营化就是私有化。

而在传统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中,集体企业是公有性质的企业,因此,集体企业不在民营企业范畴内,这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都把民营企业与私有企业等同起来,使民营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局限。

从实践上看,如果把民营企业与私有企业等同起来,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因为,至今中国的很多产业政策,包括资本市场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上,对私有企业仍具有歧视性,因此把民营等同于私有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事实上,民营企业只是与国营企业相对,应包含公有性质和社会所有性质的各种类型企业,私有企业只是民营企业的一种形态。

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的策略上把民营企业和私有企业分开,在各种场合尽量多宣传民营和私有的区别,这会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实实在在的好处。

民营企业不是公有企业的误区。

民营与国营相对,而不与公有相斥,民营完全可以是公有,是社会所有。

结论:

现有的集体企业应被视为民营企业,因为中国的集体企业是被视为公有企业的。

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民营包括各种类型的集体,而不仅限于私人。

由上得出结论之一:

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只要他们是《民法》意义上具有独立法人所有权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

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

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或换一个角度说,结合中国的现状,民营企业将包含三种类型:

第一是被自然人股东所有的企业;第二是出资人主体模糊的集体企业;第三是非国家独资所有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国有参股企业。

结论之二:

现实中,中国民营的主要形式是集体所有,而民营化的表现形式是股份化,绝不是私有化,它被划为公有和社会所有的概念,这在中国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是被接受的。

而在西方民营化则等于私有化。

事实上,我们过去和西方现在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的理解是错误的。

民营化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所带来的是按份共有、产权清晰的现代法人所有的企业制度,这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形态。

只有这样界定民营的概念,才能把股份公司、三资企业和其它各种非国有独资企业都纳入民营企业的概念之中,扩大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2.民营产权的保护和法律的调整

目前从修宪的角度,建立“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法款如果有困难的话,我认为可以先从《民法》入手。

《民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民法》中明确“私人产权与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是非常必要的,不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今天谈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化和制度创新总给人不踏实的感觉,就不敢对民营企业正视历史,不敢提今天的产权清晰和担心未来的变化。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每个中国人事实上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宝剑,因为国家随时都可以对你的巨额财产作有罪的推定。

因此现实中,实名制不能落到实处、遗产税难以尽快推出、资本外逃和在证券公司虚开账户的现象就难以杜绝。

因此,如果我们要颁布西方对私人财产那样的防范措施,就必须按照西方保护私有产权的法规去调整我们的《民法》,《民法》的修改应尽快提上日程。

三、民营产权制度创新的技巧

民营产权制度创新引出了摘“红帽子”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戴“红帽子”的企业有两类:

第一类是私人企业或集体企业

  戴了全民企业的“红帽子”。

之所以发生在数量上139万工商注册和15万预算内国有企业的差额,就在于全民企业中有一大批都是没有国家出资、仅是形式上的全民企业。

第二类是民营企业戴了集体企业的“红帽子”。

由于当年在城市改革时,是以搞活国有企业和多种形式的企业并存大发展为主要任务,那些想注册成立的私营企业,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登记办法作保证,也没有私营企业这个概念,只有个体户和集体、全民企业的形态,因此,它们要想成立,要想叫企业,就只能够按照“注册按集体、其实是私营”的办法,戴上集体企业的“红帽子”。

集体企业没有集体的出资,都是私人出资,所以到了1987年以后,这种戴“红帽子”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虽然后来出台了私营企业条例,但是在税收、所有制问题上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所以很多私营企业仍愿意挂着集体的牌子,因为它们怕受歧视。

只是从1996年公司法颁布之后,私营企业不再受歧视,越来越多的人都投身于私营企业,并逐渐看到,必须摘掉“红帽子”。

他们在发展中也悟出了一个道理,即办私营企业在经济上个人最合算,在政治上最没有风险。

因为都是自己的,事后利润自己多花点、多拿点,根本就没什么。

如果是集体的,他们就要判重刑。

所以这种“注册按集体,管理按个体”的现象在现实中就发生了悖论。

如何摘掉这两顶“红帽子”,实现产权的真正明晰化呢?

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之计就是正本清源,修改现行的民法。

但是,在短时期内要想实现对民法的修改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也就有了以下一些权宜之计,作为现时对企业产权明晰化的策略方针。

1.斜线交叉。

现有两种企业立法体系:

一个是全民、集体、私营;另一个是我们提到的《独资企业法》、《合伙法》和《公司法》。

那么现在有效的办法不是在纵向排序上进行全民变集体、集体变私营的改革,这种改革政府不会同意。

而斜线交叉,则把全民企业变成法人有限公司,把集体企业变成私人有限公司,在两个体系之间进行斜线交叉,从而达到产权清晰化。

这两种有限公司一个是受《公司法》约束,一个受《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管辖,营业执照的特点上也基本一致,完全可和现代企业制度对接。

2.利用终极所有人的概念。

按上述斜线交叉的做法,并没有解决终极所有权的清晰,目前,终极所有人这一概念在我国还不十分明确,因此可以先由私人和自然人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多构造一级法人,一级套一级,公司套公司,渐渐把“红帽子”架空,减少一次震动。

3.上虚下实。

让集体或全民企业空顶着“红帽子”,而把实力下放给自己的子公司,让这些子公司利用头上的“遮阳伞”,实现各自产权的清晰化,把名不副实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而渐渐地完成所有权的质的变革。

4.股份化与集团化同时完成。

明确持股主体的较优选择是变私人所有为私人有限公司所有。

随着社会主义资本经济的提出,控股公司在现实中将承担日益重要的作用,它的产生也是《公司法》必须正视的问题。

因此,抓住这一机遇,在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化中,考虑把股份化和集团化同时构造,共同完成产权清晰化的大文章,不要让冲在前台的上市公司的产权自然人化问题过于敏感。

这引出了控股公司的运用问题,因此控股公司将在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要看到在资本经济的发展中,企业产权在初级层次的清晰和终极层次的模糊是必然现象,即使是美国人也看不清美国是谁的,背后的机构投资是一层套一层的结构,因此在中国的法律没有提出终极所有人之前,我们可以考虑做好这一篇大文章。

结论:

民营产权的清晰,将是跨世纪的。

对每个聪明人来说是一场机遇,对每个不聪明人来说就是一场灾难,因为你的主管随时可以把他没有投资的一分钱的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撤掉,他也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产权一夜之间分到你的头上,使你一夜间变为百万富翁。

刘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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