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村级人民调解员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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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村级人民调解员培训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村级人民调解员培训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各位调解员:

你们好!

我们尚武镇的人民调解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今天我们就进行这个一年一次的培训。

这次培训很重要,一个是人民调解法从今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二个是我们的村级换届选举后,村两委人员变化比较大,村人民条件委员会的调解员相应的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三个是这次培训恰逢春耕大忙季节,为了能够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化解,保障我们尚武镇春耕大忙的顺利进行,根据尚武镇关于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安排意见,今天我们进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希望大家认真参加培训。

在正式培训前,我们先来学习两份文件。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之花”。

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有这么三个:

(一)、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

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

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

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

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

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

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

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

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统领《人民调解法》通篇,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

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

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

调解平等原则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人民调解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更加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

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

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

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

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可以避免因收费导致大量民间纠纷转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给行政、司法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三、全面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各方参与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复杂过程,科学、规范的调解程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在第四章对人民调解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标准,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便民利民的优势。

调解的启动。

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调解的实施。

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

为了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调解的终结。

对调解的终结,《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

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是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

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是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主体,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地位如何,决定着调解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影响着调解的成败。

为此,《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这一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信赖,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二是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当事人随时有权在调解启动、进行中,放弃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三是要求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进行。

把调解公开或保密,作为当事人的选择,符合社情民意,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

四是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

当事人的义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只有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人民调解员才可能掌握纠纷来龙去脉,发现客观真实,据此合法合理地居中调解,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当事人既然接受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自觉遵守调解程序和调解员的工作要求,合情合理地表达诉求,以保障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是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在接受调解过程中,在行使自己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正常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愿对调解具有决定作用,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才能形成调解协议。

因此,人民调解是当事人共同处分权利,维护权益的活动,双方当事人要依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

只有坚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才能真正保障人民调解活动顺利有序的进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

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

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这里应注意三点:

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

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

二是申请的期限。

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使用说明  

(1)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其中当事人一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2)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

其中“当事人”一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节申请书”。

“纠纷类别”一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山林、土地等填写。

“编号”一栏按有关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写适当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3)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

其中“事由”一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

“参加人”一栏系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被调查人”一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同时被调查人还应盖上指印。

(4)调解笔录“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

其中“参加人”一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事由”一栏同“调查笔录”。

“当事人”一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

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5)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其中“编号”一栏按有关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当事人”一栏应列明纠纷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

“纠纷简要情况”一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协议”一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一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6)回访记录“回访记录”是人名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其中“当事人”一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回访事由”一栏填写就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回访情况”一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7)调解终结告知书“调解终结告知书”是指对一起纠纷不再进行调解而书面告知当事人的一种文书。

对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多次调解未果、当事人通知不到场的纠纷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但在告知时不能明确说“你可以去打官司”,因为如此说对叫真的当事人他可能去打官司,官司打赢了他不会来找你,如输了他会来找你说是你叫他去打官司的。

因此只能说“你可以继续维护你的权利”,  (8)卷宗“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

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

其中“卷中类别”一栏同“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一栏。

“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

“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我简单介绍一下《人民调解法》  2021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也就是将以前我们称的人民调解组织条升格为人民调解法。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成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共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

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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