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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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开创新时期人民调解新局面
大家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
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
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
因此,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
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
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亮点四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亮点五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确认
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
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七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
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为了使同志们能更加熟悉调解业务知识,掌握有关调解工作的法
律知识及操作技巧,下面,我讲八个方面的内容,供同志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作参考: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
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
《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
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
民调解来处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
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
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
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
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
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
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4、侵权纠纷:
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
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
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比如:
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三)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1、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
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
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
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2)申请形式。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
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要做好登记工作。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
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
3、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
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一再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四)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要求
1、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原则,即:
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
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
。
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
平。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以及时就地调解为一般要求,除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以
外,田间、地头、炕头都可以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主要有如下四项: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六)调解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1、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耐心疏导
5、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6、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1、权威性;2.法律性;3.
准确性;4.逻辑性,5.证明性;6.公开性;7.公正性。
因此,对调解书的制作要按照格式制作。
1、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2、调解协议书的生效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
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这种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
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双方共同申请确认
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
力,应当共同申请。
申请确认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双方签字的申请书,双方的身份证,调解协议书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2、司法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
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
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3、审查结果
(1)调解协议有效。
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
一
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调解协议无效。
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
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4、司法确认的效力。
(1)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自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自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同志们,稳定压倒一切,人民调解工作是村居干部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村居干部处理复杂矛盾展现能力的舞台,我今天仅讲了一些基本的操作知识,但愿能为大家在工作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要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除要具备能说会写的基本知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灵活多样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让我们在今年的工作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为建设“和谐架河、美好架河”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