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配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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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配套制度

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配套制度

整理者:

郭信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车田法庭工作实际,拟定以下十项制度。

一、主审法官工作职责制度

第一、法庭审理案件,依法由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单元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在受理案件时,对于简单的案件,先由法官助理审阅立案材料,再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立案;当遇到复杂的案件时,在法官助理审查相关材料后,再由主审法官依法审查案件材料然后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并由主审法官依法签发与案件相关的裁判文书。

第四、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审判长主持案件的合议,并由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言,并在合议笔录上签字。

第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由一位主审法官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并由审判长依法签发与案件相关的裁判文书,或由两位法官组成合议庭,此时由法官等级较高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并由审判长依法签发与案件相关的裁判文书。

第六、主审法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在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相应的位置签字。

第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主审法官独任开庭审理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主审法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此时审判长由级别高的法官担任,合议开庭审理案件,或者由主审法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此时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开庭审理案件。

第八、主审法官对由其承办的案件实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九、当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时,依法由主审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第一十、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主审法官认为需要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由法官助理草拟案情报告,经主审法官审核后,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

主审法官对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一十一、主审法官对由其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

二、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制度

第一、法官助理依法与主审法官、书记员组成审判单元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法官助理负责协助法官审查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主持调解以及草拟裁判文书等实体性工作。

第三、在受理案件时,法官助理协助审查诉讼材料,对依法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将相关材料交由主审法官审查并批准立案;对依法不能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将材料退回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的原因;对当事人未完全提供诉讼材料的,告知当事人补齐;当事人补齐相关诉讼材料后,依法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案件材料交由主审法官审查并批准立案。

第四、法官助理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受理案件时告知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依法组织证据交换。

第五、根据案情需要召集庭前会议的,由法官助理负责召集。

第六、法官助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的案件,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制作调解协议、草拟调解书。

第七、法官助理按照主审法官的要求,草拟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第八、案件开庭时,法官助理要旁听案件的庭审,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第九、完成由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工作职责制度

第一、书记员依法与主审法官、法官助理组成审判单元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书记员负责案件的受理登记、诉讼费收取、送达、记录、校对、归档等程序性工作。

第三、主审法官批准立案的案件,由书记员在诉讼材料中盖收文和证据校对章,并在综合业务系统录入案件相关信息。

第四、主审法官批准立案的案件,由书记员向当事人开具受理费委托结算书,指引当事人完成诉讼费的缴交工作。

第五、书记员负责案件的送达工作,可以向当事人邮寄材料的,将相关材料交邮;不能邮寄送达、当事人未自取材料的案件,依法由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上门送达,对于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依法实行留置送达。

第六、书记员负责案件开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庭前会议等的记录工作。

第七、书记员对案件的材料、裁判文书等进行校对。

第八、结案时,由书记员对案件进行归档。

第九、完成由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主审法官考核办法

第一、主审法官考核分为政治素养及廉政纪律、审判业绩、调研、资历五个方面。

第二、法官应认真参加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

未参加政治学习或未完成政治任务的,由院领导予以批评指正。

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对法官进行年度考核时作为考核的标准之一。

第三、法官应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安排,与同事团结协作。

第四、法官应当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五、法官从事职务外的活动,应当避免公众对法官的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以及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六、法官应当清正廉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办法》《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规定,不得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第七、主审法官年均结案数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标准之一。

考核主审法官的审判质量,抽查案件合格情况。

对中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经过院审委会讨论确定为差错、瑕疵案件的,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设立法官考核委员会。

法官考核委员会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法官考核的决策性事务和重要事项的议定。

法官考核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法官考核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九、法官考核结果应当在本院公布,法官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十、考核评价结果是年度评定法官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依据。

第一十一、考核结果是法官评选先进、立功受奖以及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法官助理考核办法

1.法官助理考核分为政治素养及廉政纪律、审判业绩、调研、资历五个方面。

2.法官助理应认真参加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

未参加政治学习或未完成政治任务的,由法官或院领导予以批评指正。

院政工科在对法官助理进行年度考核时作为考核的标准之一。

3.法官助理应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安排,与同事团结协作。

4.法官助理应当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助理的良好形象。

5.法官助理从事职务外的活动,应当避免公众对法官助理的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以及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6.法官助理应当清正廉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办法》《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规定,不得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7.法官助理年均结案数作为考核法官助理工作业绩的标准之一。

考核法官助理的案件质量,抽查案件合格情况。

对经过院审委会讨论确定为差错、瑕疵案件的,作为考核法官助理工作业绩的参考因素之一。

8.对法官助理的考核由政工科负责。

9.法官助理考核结果应当在本院公布,法官助理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10.考核评价结果是年度评定法官助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依据。

11.考核结果是法官助理评选先进、立功受奖以及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书记员考核办法1.书记员考核分为政治素养及廉政纪律、审判业绩、调研、资历五个方面。

2.书记员应认真参加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

未参加政治学习或未完成政治任务的,由法官或院领导予以批评指正。

院政工科在对书记员进行年度考核时作为考核的标准之一。

3.书记员应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安排,与同事团结协作。

4.书记员应当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书记员的良好形象。

5.书记员从事职务外的活动,应当避免公众对书记员的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以及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6.书记员应当清正廉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办法》《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规定,不得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7.书记员年均结案数作为考核书记员工作业绩的标准之一。

考核书记员的案件质量,抽查案件合格情况。

对经过院审委会讨论确定为差错、瑕疵案件的,作为考核书记员工作业绩的参考因素之一。

8.对书记员的考核由政工科负责。

9.书记员考核结果应当在本院公布,书记员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10.考核评价结果是年度评定书记员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依据。

11.考核结果是书记员评选先进、立功受奖以及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为着力解决主审法官在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设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法官联席会议在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主审法官可以根据业务专长和工作特点参加多个法官联席会议,院长、副院长可以列席任何一个法官联席会议。

第四、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需要提交法官联席会议研讨时,由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提出申请,报请联席会议小组主持人决定,主持人安排时间召集本组法官召开联席会议。

第五、联席会议先由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提交会议议题报告,阐明讨论的问题及其来源、争议焦点、倾向意见与理由,然后由法官联席会议成员平等独立依次发表意见。

第六、法官联席会议研讨案件不做决定、不出结论,提出的意见仅供主审法官和独任法官参考。

八、审判权运行监督与指导制度

第一、严格依照审判管理流程,将进行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判、调解、归档等工作时的案件信息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二、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时,依照审批程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落实好合议庭成员随机组成制度,加强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确保合议庭成员能够认真负责地对案件发表意见。

第四、当案件依法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时,按照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五、积极接受人大、政协机关的监督,广泛听取民意,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切实做到人民陪审员能够真正参与案件的审理。

九、重大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第一、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制定本制度。

受理以下案件时,由主审法官向法院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有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政府或人大、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中,遇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5.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6.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7.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人民法庭审判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主审法官负责案件的全程监督,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依法办理案件。

第二、在受理案件时,先由法官助理审查材料,之后交由主审法官审查,在录入案件材料时,由书记员检查案件材料,以确保未遗漏材料。

第三、主审法官指导和监督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

第四、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互相协作,法官助理对书记员的工作予以指导、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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