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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与实践间跳跃

在理论与实践间跳跃

  李喜春,男,1964年2月出生,山西省应县人。

1985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曾任山西省检察培训中心讲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现任山西省检察官培训学院院长,山西省法学会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警官学院兼职教授。

  曾参加国家立法工作和对外重要合作项目课题研究,理论研究成果多次参加国际和国内研讨会,或公开发表、出版。

2001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首批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记者:

李院长,我注意到在42位首届检察业务专家中,你是两位在检察教育战线上的同志之一,又适逢全国检察教育改革研讨会召开,很想请你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在这次研讨会上,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是一个焦点问题。

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大的发展首要解决的就是理念问题。

李院长,你觉得,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应如何定位?

  李喜春: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定位要立足于国家法制建设和检察事业发展的全局之中,实现两方面的结合:

一是与检察业务工作理念的结合,二是与一般职业教育理念的结合。

检察教育培训要在实现这两个结合中寻找自己的位置。

基于这一认识。

我认为,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

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注重实效。

所谓服务大局,就是要服务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

一是因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和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教育培训的成果直接关系到检察事业的发展,因此,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可以说是事关大局。

二是作为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教育培训要始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贯穿其中,把培养检察官的服务大局意识作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者要注意学习研究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适时调整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为检察工作和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素能保障和智力支持。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检察官为本,关注检察官的需要。

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直接目的是实现检察人员素质的提高,因而,应始终坚持围绕教育培训的服务对象群体――检察官的需求来组织开展培训,检察官对教育培训服务的需求必须在教育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关注。

这就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培训理念。

  所谓改革创新,就是要准确把握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发展趋势,在培训理念、培训机制、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上不断创新。

比如说在培训方式上大胆引进和探索现代培训模式,如情景模拟、诊断式教学、菜单式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在培训内容上依据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阶段的特点,确定丰富的可供选择的培训内容;还可以结合检察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设置一些个性化的培训课程,这样我们的培训才能更大地满足检察实践的需求。

  所谓注重实效,就是要遵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坚持把素质提高和能力培养的结合贯穿于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始终。

能力培养是检察教育培训的一个重要的目的,这就决定了检察官教育培训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的实用性。

要使检察官在学习知识的同时,学会运用知识的方法,掌握检察办案技能,提高办案水平,具备运用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综合素养的培养同样重要。

除了对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外,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养也是检察官教育培训的目的。

因此要有意识地导入科技知识、经济知识,拓宽知识领域,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记者:

师资是制约检察教育培训的瓶颈问题。

检察教育培训需要什么样的师资,又如何解决师资匮乏的问题?

  李喜春:

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的先决条件。

合格的检察教育培训教师应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熟悉某一方面的检察业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能够适应检察教育培训工作需要,深受参训检察官欢迎的检察教官严重匮乏,从而制约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当前检察教育培训的师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院校的学者教授,他们虽然有高深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理论水平,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往往与实践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技能培训上爱莫能助;二是来自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却往往缺乏系统的总结和理论上的提炼、升华,教学效果难如人意。

因此,解决检察教育培训的师资问题迫在眉睫。

在检察教育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上,我有三点主张:

一是要实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策略。

在省级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中尤其要注重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要在高等院校和检察机关选拔一批优秀人才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兼职教师。

我认为,检察教育培训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不需要、也不可能独立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的法学理论教师队伍,而如果依托高等院校来解决这一问题,完全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是要坚持检察官教检察官的原则。

要尽快培养一支检察官教师队伍,使从事检察官教学的教师主要是来源于实践第一线的最有经验的检察官。

必须认识到,让一个优秀的检察官走上讲台传授自己的经验和理念,培养带动更多的优秀检察官,其作用要远远大于他在单纯办案中发挥的作用。

当然,这需要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检察官能够热心于教育培训事业。

三是要建立教师定期轮换制度。

检察教育培训的教师不能脱离检察实践,也就是说,从事检察官教育培训的教师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官要能够实现双向交流,专职任教时间以两到三年为限,以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教师队伍的活力,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能够紧紧跟踪实践变化,随时反映实践要求。

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使一线的检察办案人员有时间沉下心来总结实践经验,并以教促学,提高自己。

至于实践中已经实行的检察教育培训教师到实践部门挂职锻炼的方法,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一定的效果,但未必是最佳的。

因为能够挂职的人数毕竟是有限的,挂职教师的深入程度、挂职频率也是有限的。

轮换制度则使我们的检察教育培训教师能够真正来自实践,融入实践,直接感受、发现、研究、解决检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记者:

我们知道,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各省级院都建立了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你作为山西省检察官培训学院院长,山西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又是如何在培训工作中体现先进的教育培训理念的?

你认为省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如何发展?

  李喜春:

山西省检察官培训学院自2004年组建后,提出了“面向基层,面向检察官,面向检察实践”的办学方针和“规范化教学,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培训理念。

在教学方面,我们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按照专兼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建立了一支有50多名教师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的一流教授担任客座教师,在省内检察官中选拔了一批优秀检察官担任兼职教师。

二是实行了培训课程论证制度,在培训前充分调研并听取培训对象的要求和业务部门的意见,做到了培训有的放矢;三是组建了“山西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巡讲团”,约请业务处室部分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参加,根据各地的培训需求选派教师不定期赴市、县两级院授课解疑。

四是实行“菜单式”教学,根据基层院的培训需求和教师专业特长,为每一位教师确定两到三个专业性授课题目,通过省院政治部将主讲教师名单及授课内容转发全省,方便基层院从中选题选课。

五是改革培训考核办法,延伸培训功能,尝试借用结业考核形式来收集基层业务信息和工作建言,经初步梳理后,提供给院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以作决策参考。

  作为省级培训机构,我们应当树立培训也是业务,教学管理也是业务的观念。

检察官学院必须增强其检察业务特色,办成检察机关的业务单位,防止向后勤部门和单纯的服务部门演化。

要在培训中的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选择、考核考试诸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检察官学院的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要熟悉检察业务,关注检察业务的发展动向,了解检察官的业务需求,同时也要熟悉教育培训规律,掌握最新的教育培训动向,并能把最新的教育培训理念运用到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中。

  记者:

李院长,你不仅是检察教育方面的专家,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定的民行检察业务专家。

据我所知,我国的民行检察制度在理论上颇有非议,在实践中也困难重重,你认为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求民行检察制度的支撑点?

  李喜春:

近年来,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关于民行检察制度存在价值的争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从未停止。

可以说,在有关检察制度的研究中,从来没有一项制度会如民行检察制度这样能够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和争议――在争议中诞生,在责难中成长,先天不足,后天坎坷。

但是分析有关民行检察制度的论述可以看出,当前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存在价值的争议,大多是引经据典,从西方法律制度或列宁法律监督理论寻找支持,或是停顿在理想制度的构架上,彼此难以说服。

应该说,不同的认识都能够找到一定的理论支持,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理论家们可以构思出一个无检察监督的理想化的民事行政审判,但如季卫东所言:

“历史的经验反复地证明,理论上很完善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

”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认识,应摒弃理想主义色彩,以我国法制状况特别是司法状况为基点来分析其存在的价值。

为此,从2000年到2003年,历时三年,我对八个民行抗诉案件的诉讼过程完整追踪,就各方面对诉讼的反映认真调查、真实纪录,访谈70余人,包括法官、检察官、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近4万字的调查报告,其目的就是希望用实证的方法来回答理论上的难题。

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开篇中的一句著名广告语来表述就是:

用事实说话!

通过调查分析,坚定了我的认识:

要从现实需要来认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执法环境远未得到彻底改观,法官队伍整体的业务素养和职业操守远未达到可以脱离监督的境界,还有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毁损了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在此情况下,加强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不顾现实、不讲现状地限制甚至于取消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司法不公的加速蔓延,危害社会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

只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这个基础之上,才能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记者:

公益诉讼是当前的热门话题,有些地方检察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李院长,你觉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何理解其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李喜春: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一是顺势而为。

近年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缺乏有力的保护,妨害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突出等等现象,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社会各界对建立公益诉讼呼声日渐高涨,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时代背景;二是特性使然。

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的国家性、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在履行职责时不仅是国家权力国家利益的代表,而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在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为了维护恢复公共秩序,必须有所作为。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是并行不悖的。

因为其一,检察机关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与提起刑事诉讼一样,均是基于其《宪法》上的法律监督地位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基于其自身的利益。

其二,从理论上讲,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既能够代表国家对违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提起公诉,以起诉的方式实现对刑事法律的监督,也应当可以代表国家对破坏民事法律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对民事法律的监督。

其三,法律监督的实现需要及时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况,并以法律手段去纠正,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是实现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是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

当然也必须注意到民事诉讼本身具有的“私诉”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平等特性,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权,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序上都要严格限制,防止权力滥用。

从目前来看,特别需要尽快从法律上明确授权、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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