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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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doc

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实训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训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训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防腐蚀、防菌、防污染,应急事故处置和救援,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等内容。

创建安全的实训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各实训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逐级责任制度。

校长是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为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实训实验室主任或实训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实训实验室安全员是所在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二)每年学校与各学院、各学院与实训实验室、实训实验室与工作人员要逐级分层签订安全目标任务书,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底,落实到人。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教学设备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训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学院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学设备处作为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训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策。

第七条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训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训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

第八条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职责为:

组织成立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训实验室安全员,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学院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学院要确定本学院分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

建立、健全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训实验室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训实验室,由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组织本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训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训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九条实训实验室主任或实训实验室负责人是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

负责本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训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各实训实验室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员,实训实验室安全员是所在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

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训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实验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实验用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实训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实训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训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符合下列要求者,允许进入实训实验室进行实验:

(一)与实验相关的教职工(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职工)必须经过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考核,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学生必须经过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签订《实验安全承诺书》;

(三)短期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实训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报二级单位备案;

(四)临时来访参观人员必须遵守实训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由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执行危险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评估制度。

各学院对所属实训实验室即将承担的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向主管部门申报,进行审核或论证,特别对具有危险性的项目严格进行审核和监管,对不具备实验条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建立实训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学院在申报或各部门在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训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所有进入实训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训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实验室工作。

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一)校级安全教育

由教学设备处组织安排全校性的实训实验室安全教育,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训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意义等。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2.学校的概况、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使职工明确搞好安全生产对完成各项任务与单位、个人利益的关系。

3.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使职工明确规定或通则是必须执行的行动准则。

4.有关电器设备机械工具、防火防爆等基本安全知识。

5.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二)院级安全教育

对本学院的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学院的概况、特点。

2.本学院的实训实验室安全情况、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和管理的要求。

3.本学院实验设施、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及设备的分布、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三)实训实验室级安全教育

对进入本实训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实训实验室的实验、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以及安全要求。

2.实验、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接班制度、产品性质、设备性能、防护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3.防火、防爆、防人身伤害的知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4.本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各学院、各实训实验室必须制订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学校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每学期组织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执行实训实验室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学校、二级学院、实训实验室根据情况分工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形成安全检查台账。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临时防护措施。

安全的检查形式包括:

(一)安全大检查:

在各学院自查、互查的基础上,学校组成安全检查组,对全校各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每年不少于4次。

(二)季度检查:

由各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对本学院各实训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三)月查:

各实训实验室对照标准、规定对本实训实验室的设备、装置、工具、实训实验室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四)日查:

作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应对作业环境、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穿戴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五)节假日安全检查:

每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寒暑假”前,对全校所属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六)巡查:

教学设备处、保卫处要经常地深入实训实验室、车间、库房进行检查。

实训实验室安全员坚持每天到各实训实验分室巡回检查。

(七)其它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组织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电气、特种设备、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所的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条执行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凡发生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以及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告学校,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

实训实验室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实训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训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实训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二十三条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化学类实训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二十四条实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实训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实训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学院实训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训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训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七章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八章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实训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实行分类存放,定时送往实训实验室废弃物临时存储点,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按《实训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实训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章实训实验室内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学院必须将实训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三十三条实训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训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三十四条实训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训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训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实训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训实验室,不得在实训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三十七条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八条实验结束或离开实训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学院和实训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学设备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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