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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各级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矿井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

吴仟(矿长)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的全面管理工作。

副组长:

朱均(生产副矿长)秦磊(总工)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编制职业危害防治防治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并贯彻落实;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日常检查。

成员:

安全副矿长任东文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成员的日常工作,对发现的职业危害防治隐患及时处理。

劳资负责人:

龚瑜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组织对矿井职工职业病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备档;每年对《矿井职业危害申报项目》所需资料进行整理上报。

机电副矿长:

降凤龙

负责矿井井上、下涉及职业危害防治的机电设备安全的管理及职业危害防治隐患的排查现场处理。

粉尘监测负责人:

陆越

负责监测队的日常管理,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粉尘防治的相关规定,监督监测队员对矿井产尘地点进行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检查,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监测队员:

金志勇、李明辉

严格遵守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粉尘监测的相关规定,对矿井主要产尘地点进行现场监测,每月不少于2次,将检测结果如实记录并上报。

各采掘负责人:

负责井下职业危害防治隐患的排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公司职工报告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矿井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生产副矿长职责

  1、把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单位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矿井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井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井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生产技术部职责

  1、编制矿井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矿井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五、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矿井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危害防治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内容有:

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治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

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的方式有:

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危害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

公司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矿井负责员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三、合同告知:

公司劳资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

产生职业危害防治危害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危害防治危害的有关内容。

五、宣传告知:

矿井应当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六、体检告知:

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七、监督检查:

矿井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合法权。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矿井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与全员培训同步进行。

三、培训内容:

包括职业危害防治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危害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危害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对象:

矿井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培训部门:

矿井指定培训中心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矿井负责员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事后维修。

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机电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

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设备检修计划由矿井编制,报设备室批准后执行。

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

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5.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报设备室批准。

6.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矿井向公司设备部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

7.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

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

大修方案包括:

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

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设备动力科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8.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9.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

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设备室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0.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

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

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机电设备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1.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佩戴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要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AQ1051)的规定。

必须具有安全鉴定证和安全合格证。

采购部门要认真按标准验收并造册登记,合格证要归档。

三、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要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AQ1051)的规定。

定期向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登记建立台帐,要留有领取人签名。

为保证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领取时实行以旧换新。

四、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噪音和防暑降温工作,按规定要求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整改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五、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六、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矿人事部门,由人事部或矿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七、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

八、煤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每年制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瓦斯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呼吸性粉尘检测工作由矿井检测人员每月进行检测。

3、生产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一个月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4、安监部门安检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生产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资科。

二、健康监护的对象:

1、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

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

);

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危害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

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2、尘肺危害人及观察对象:

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四、监护地点

接尘员工、尘肺危害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危害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五、健康监护时间根据专业有资质的医院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要求

1、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危害防治调查工作,将职业危害防治健康监护人员造册登记并按时上报人力资源部门。

2、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危害防治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3、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

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4、根据疾控中心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医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及时通知到员工接受近一步的治疗和监护。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矿井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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