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城市规划实务(上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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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第三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城市规划实务,2010-09-04,第一部分:

城乡规划依据第二部分:

规划实施管理流程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第四部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第六部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七部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八部分:

乡村规划实施管理第九部分: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第十部分: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一部分:

案例,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第一部分:

城乡规划依据,规划条件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城乡规划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部分:

规划实施管理流程,“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公告与听证、审查与决定、颁发与公开、期限、变更与延续规划实施管理一般分五个阶段: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与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名称、性质、建设规模、用地大小、供水和能源、交通方式和运输量、污水排放和污水量。

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协调3、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4、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程序1、申请划拨方式: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向省级、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有偿出让:

出让地块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2、审核(程序性和实质性)3、核发选址意见书自有土地:

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不发选址意见书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发选址意见书新增土地:

划拨方式:

发选址意见书;有偿出让:

提出规划条件。

审查要点:

选址意见书申请条件建设主体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选址地点、用地规模、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选址符合保护控制和四线管制要求符合环保、卫生要求符合防灾和公共安全要求妥善处理相邻地区关系,选址意见的内容建设项目名称、用地性质、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用地规模城乡规划要求标明用地范围和有关控制线,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部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查要点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资质合法项目投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核用地性质、范围复核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国家技术标准和地方技术规定、规划条件和各部门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规划条件内容1、用地情况:

性质、范围、面积2、开发强度:

建筑面积、人口容量、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控制等。

3、建筑退让与间距:

建筑退让四线、建筑间距、日照与周边关系。

4、交通组织:

开口位置、线路组织、与城市交通设施的衔接、停车。

5、配套设施: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水、电、煤、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

6、城市设计:

建筑形态、尺度、色彩、风貌、景观、绿化、开放空间、雕塑。

7、公共安全:

防洪、抗震、人防、消防。

8、其他:

文物、古树等。

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必须进行的技术审查。

审查要点:

(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市政交通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资质方案出图手续规划方案指标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居住区配套要求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要求管线技术要求,第五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部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程序1、原址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原址建设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扩大用地的(划拨方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的:

核提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设计要求”包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审批流程: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部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查要点:

用地范围总平面图控制线建筑退让、间距、日照、周边关系建筑内部结构、平面布局建筑立面建筑层高和高度建筑面积公共设施配套市政配套绿地交通停车风景、历史建筑拆除其他,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八部分:

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审查要点:

主体、程序合法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建设项目性质、规模、位置、范围、开发强度、建筑退让与间距、风格市政、公建配套交通、环保、防灾、文物、历史其他,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规划条件变更(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第五十条规定),第九部分: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规划条件变更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部分: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

编制主体合法编制单位资质准确的规划资料规划审批的建筑检查:

规划上报、主体合法上报前的审议程序上报前的公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划范围实施城乡规划计划自然资源、历史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近期建设规划“一书三证”的核发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及查处:

1、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5、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6、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

1、立案一经发现,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停止施工,听候处理。

同时报请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制作谈话笔录,告知违法者的权利。

3、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者,并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告知其在受到处罚决定后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4、送达处罚决定书送达需签字,注明日期。

5、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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