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刑诉法课件3.回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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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第三节回避的程序,赵名申请林刚回避案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名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

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名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名也认出了林刚。

赵名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

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题:

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

赵名的要求合理吗?

为什么?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东请求法官回避案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

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张东认出出庭审理的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

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

法院批准了。

问题:

法院批准张东申请的意义何在?

二、回避的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回避的种类: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中国刑事诉讼系统中回避的类型,王明自行回避案王明是甲市检察院起诉科的科员。

某日,甲市公安局移送王某强奸杀人一案到检察院。

王某刚好是王明的哥哥。

王明遂向检察长请求回避,不参与对王某一案的审查和起诉。

问题:

王明的请求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回避?

王明的请求属于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回避的一种。

回避的种类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王明的行为即为自行回避,即具备法定回避条件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顾某回避案某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审理该案的法官之一顾某,是被告人邓某的表哥。

与顾某一同审理该案的法官向院长反映了这一情况,院长作出了要求顾某回避的决定。

邓某对此十分不满,声称申请回避是他的权利,没有他的申请就由法院自行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是不合法的。

问题:

邓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李小芳交通肇事案某年5月,李小芳酒后开车不慎将一位路人撞成重伤。

同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负责审理该案的是李小芳的男朋友黄某。

黄某与李小芳恋爱两年,并打算近期结婚。

问题:

黄某是否应该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还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情形具体表现为: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为由,申请回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9条规定: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条规定: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1)近亲属包括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3)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其他情况:

(1)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

(2)审判人员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下同)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审判人员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能担任该法管所任职法院办理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000年,广东省三级法院对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是否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逐一进行了调查,并造册登记。

据统计,全省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共计280人,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行业的176人。

两年以内离开法院的人员52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上述508人均不能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000年1月31日,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思考:

“律师回避”与回避制度,薛某申请回避案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薛某申请法院让以下人员回避:

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庭庭长蔡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以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所某,这四人都与薛某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

薛某申请这些人员回避正确吗?

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

其余的申请错误。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

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

蔡某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能因此而回避。

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案例: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男,15岁,北鲵某中学高一学生,住宣武区某胡同。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男,16岁,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同班同学,住宣武区某大姐。

被害人:

徐某某,男,16岁,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2002年4月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魏某某与同学刘某、张某一起在东城区东直门附近一家游戏厅玩电子游戏,由于争玩同台游戏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被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劝开。

后钟某某与魏某某离开游戏厅,在露天小摊吃羊肉串,魏提出要报复徐某某,钟即表示赞同。

两人便各拿一个啤酒瓶,砸碎瓶底,进入游戏厅,在游戏厅门口,碰到了准备外出的徐某某,魏让徐赔礼道歉,徐非但没有道歉,而且满口讽语,钟某某一气之下举瓶刺,正好刺到徐某某的颈动脉,几分钟后,徐因失血过多死亡。

2002年11月2日,钟某某、魏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抓获,分局立即派预审员甲、乙组成侦破小组,开始了对此案的侦查工作。

问题:

1、被害人的父亲提出回避申请,要求侦查员甲回避。

其理由是侦查员甲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同住于一个小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很可能导致甲在侦查中将感情的天平偏向魏某某,而侵犯徐某某的合法权益。

问:

甲是否应当回避?

2、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提出申请,要求侦查员乙回避。

其理由是:

每次提审自己时,乙总是声色俱厉,言语尖酸刻薄,一点也不友好。

问:

魏某某的回避理由是否成立?

3、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父亲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

他曾看见侦查员丙接受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父亲的宴请并收受其所送的两条香烟,这样很难保证侦查员丙能秉公办案、严格执法、于是要求丙回避。

问:

丙应当回避吗?

(三)回避的人员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为六种人,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由谁、在什么时间、通过何种方式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自行回避,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另一种情况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要求。

回避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有关办案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以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公安机关侦查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检察院检察长,由公安机关(县级以上)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回避,否,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及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在检察机关自侦和起诉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公安机关负责人,由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决定是否回避,由本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查决定是否回避,否,是,是否法院院长,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由法院院长审查决定是否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决定是否回避,否,是,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审查决定。

其中的院长、检察长不应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正职与副职的产生方式及职权明显不同。

但在正职缺额或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主要是因为:

公安机关内部没有类似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集体性组织,考虑到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否合法,包括应当回避的是否回避,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因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具有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审判阶段,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书记员庞某请求回避案庞某是凤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

某年5月,张明走私一案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

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明的表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

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问题:

审判长严某的批准是否正确?

审判长的批准不正确,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严某不是法院院长,没有决定书记员回避的权力。

法院审理丁某挪用公款案丁某是甲市粮食局财会科会计,因涉嫌在1998年6月挪用公款20万元,于某年5月被逮捕,同年8月被起诉。

同年10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一陈某曾因私事与丁某发生过激烈争执。

在开庭的时候,法庭没有告知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此后,该案审结,丁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中有一点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程序规定。

问题:

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了程序规定?

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一审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提出的程序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魏某在法庭上申请检察官回避案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起诉。

该案于某年9月在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时魏某认出公诉人赵某是多年前公安局的刑警大队队长。

赵某任刑警队队长时曾抓获魏某,后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

魏某认为赵某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所以申请其回避。

魏某的申请被驳回。

问题:

如果魏某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怎么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魏某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如果魏某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三、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其他阶段,则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作出复议决定后,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对复议的处理决定,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提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练习:

1、某案,经侦查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是被害人的哥哥,检察长决定该检察官回避。

那么,对于该检察官已经收集的证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不能作为证据使用B应当作为证据使用C由更换后的检察官重新取证后,作为证据使用D由检察长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2、被告人韦某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开车会车时目测不准,采取措施不当,汽车右侧后视镜将骑自行车的妇女马某撞倒致伤。

在围观群众和目击证人县公安局民警解某的要求下,被告人韦某将马某抬入驾驶室内。

途中被告人韦某产生抛弃被害人逃路的念头,并开车至一僻静无人处时将尚未咽气的马某拖出驾驶室,抛进路旁排水沟内,然后驾车逃跑。

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经法医鉴定,马某系左肺裂伤,出血性休克死亡。

由于被害人马某是县公安局长(正职)胡某的亲外甥女,县公安局上下都非常重视此案,立即成立由胡局长为首、民警解某等参加的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

1998年1月5日,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开庭审理。

经审理,在认定为某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上发生分歧,难以做出决定,合议庭便提请院长决定,同意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作出该案被告人韦某的行为构成两罪的决定,合议庭执行了此决定。

问题:

(1)公安局胡局长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胡局长是否还需回避?

如果仍需回避,那该由谁指定其回避?

(2)假如有权机关(或个人)在侦查期间已经指定公安局胡局长回避,那么参加该案侦查的胡局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是否有效?

(3)目击韦某驾车撞人的民警解某应否回避?

(4)如果该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韦法官是被告人韦某的哥哥,韦法官是否应当回避?

(5)如果被告人韦某之兄韦法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告知也没有要求他们回避,其进行的审判活动是否有效?

3、犯罪嫌疑人曾某,男,53岁,某建筑材料厂保卫科夜间巡逻员。

1997年5月9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曾某巡逻时听到仓库内有响声,并见仓库内有一黑影。

即大声发问:

“谁?

”对方不应。

曾某便放下电筒,右手拔除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仓库的黑影走去,那人突然跃出,向迎面走来的曾某猛击一拳,曾某情急之下便举刀向对方刺了两刀然后便跑出仓库,边喊“来人,抓贼!

”边跑向宿舍去找人人们闻讯赶来,发现盗窃分子被刺后已经倒地身亡。

曾某见罪犯已死,便携刀去公安家关自首。

即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曾某刑事拘留,指派侦查员甲乙两人负责此案的侦查工作。

犯罪嫌疑人曾某在经侦查机关批准后,于当日聘请本市某律师事务所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二天,邹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曾某,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经谈话,邹律师了解到昨天讯问曾某的侦查员与曾某“有仇”,并一直在找机会报复,这次讯问时,就打了他两个耳光。

当即,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曾某以侦查员有法定回避理由,向侦查机关提出回避申请,但被侦查机关当场驳回并不许其申请复议。

问题:

(1)邹律师能否申请回避?

(2)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

(3)在侦查机关作出侦查员甲回避决定前,甲是否马上停止此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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