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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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暂行规定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行为,优化

 

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本着“励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参照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

 

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目前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由分管国有资产的

 

校领导主管,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调配。

 

第三条本配置标准中的公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墙内测量的面积),不含走廊、凉台、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本配置用房面积标准均为上限。

 

第四条本配置标准中的用房面积以学校部、处(室)、二级学院为单位,按单位总人数及个人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不在本规定之内。

 

本配置标准中的办公设施配置为单位办公的常用办公设施配置,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施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

 

1

 

第五条学校对空置和超面积使用的办公用房,按下列情况处

 

置。

 

(一)各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房屋,不论是否在核定标准范围以

 

内,实际上该房屋没有使用,闲置达三个月以上的,国资处将及

时收回,单位不及时上报(交)国资处的,按照0.5元/㎡·天的标准向学校交纳房产资源占用费,经国资处核准报校领导审批后,

 

由财务处直接从房产使用单位的管理费(办公费、行政管理基金、自有经费或其他经费)中扣除。

 

(二)对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得再申请增加办公用

 

房,单位应及时作内部调整,调出的空房,交国资处统一调配。

 

第二章配置原则及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相一致;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统一标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配置的基本要求

 

2

 

(一)办公用房建设和装修,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二)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根据单位实有人数进行数量配置;参照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确定办公设备配备的数量及上限价格,并随市场价格变动作适当调整。

 

(三)因特殊工作,确需增添其他办公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四)现有办公设施配置超过本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

现有办公设施配置未达到本标准,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根据单位实际需要与学校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符合报废处置后,新增资产按本标准执行。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八条校级领导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一)厅级正职办公室面积上限54㎡,厅级副职办公室面积上限42㎡。

 

(二)办公家具可配置:

高档办公桌(2.4M大班桌,带边柜)

 

1张,高档办公椅(高靠背大班椅)1张,五人组沙发(单人沙发

 

3

 

2张、三人长沙发1张、茶几2张)1套,班前椅2张,5米书柜或文件柜1组,铁皮文件柜1套。

 

(三)办公设备可配置:

6000元以下中档台式电脑1台,9000

 

元以下笔记本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1台。

 

第九条学校机关部门及管理服务单位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领导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1、办公室面积上限24㎡。

 

2、办公家具可配置:

办公桌(1.8-2.0米大班桌)1张,1.2-1.5米副柜1个,中档办公椅(高靠背椅)1张,五人组沙发(单人沙发2张、三人长沙发1张、茶几2张)1套,班前椅1张,文件柜或书柜1组(不超过5米)。

 

3、办公设备可配置:

5500元以下中档台式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1台。

 

(二)副处级领导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助理):

 

1、办公室面积上限18㎡。

 

4

 

2、办公家具可配置:

中档办公桌(1.8-2.0米大班桌)1张,

 

1.2-1.5米副柜1个,中档办公椅(高靠背椅)1张,长沙发1张

 

或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班前椅1张、文件柜或书柜1组(不

 

超过5米)。

 

3、办公设备可配置:

5500元以下中档台式电脑1台,激光

 

打印机1台。

 

(三)其他人员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1、科长办公室面积上限:

12㎡

 

2、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上限:

9㎡/每人,一般2人一间

 

或集中办公。

 

3、办公家具可配置:

1.6米带放电脑键盘的办公桌1张、低

 

靠背办公椅1张,文件柜或书柜1组(不超过5米)。

 

4、办公设备可配置:

每人5000元以下台式电脑1台,激光

 

打印机1台。

 

第十条学校教学单位(二级学院)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领导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1、办公室面积上限24㎡。

 

5

 

2、办公家具可配置:

办公桌(1.8-2.0米大班桌)1张,1.2-1.5米副柜1个,中档办公椅(高靠背椅)1张,五人组沙发(单人沙发2张、三人长沙发1张、茶几2张)1套,班前椅1张,文件柜或书柜1组(不超过5米)。

 

3、办公设备可配置:

5500元以下中档台式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1台。

 

(二)副处级领导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助理):

 

1、办公室面积上限18㎡。

 

2、办公家具可配置:

中档办公桌(1.8-2.0米大班桌)1张,

 

1.2-1.5米副柜1个,中档办公椅(高靠背椅)1张,长沙发1张

 

或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班前椅1张、文件柜或书柜1组(不

 

超过5米)。

 

3、办公设备可配置:

5500元以下中档台式电脑1台,激光

 

打印机1台。

 

(三)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1、科长办公室面积上限:

12㎡

 

6

 

2、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上限:

9㎡/每人,一般2人一间

 

或集中办公。

 

3、办公家具可配置:

1.6米带放电脑键盘的办公桌1张、低

 

靠背办公椅1张,文件柜或书柜1组(不超过5米)。

 

4、办公设备可配置:

每人5000元以下台式电脑1台,激光

 

打印机1台。

 

5、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可视实际情况配置一间或二间办

 

公室及办公家具,但不能超出以上配置标准。

 

6、二级学院可视教职工人数及房屋的实际情况配置一间30

㎡--80㎡的会议室及合适数量的会议桌椅。

 

(四)正高职称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1、办公家具可配置:

办公桌(1.8-2.0米大班桌)1张,1.2-1.5

 

米副柜1个,中档办公椅(高靠背椅)1张。

 

2、办公设备可配置:

每人5500元以下台式电脑1台,激光

 

打印机1台。

 

(五)副教授及以下教学人员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1、办公家具可配置:

1.6米带放电脑键盘的办公桌1张、低

 

靠背椅1张。

 

7

 

2、办公设备可配置:

每人5000元以下台式电脑1台,副教

 

授可配激光打印机1台。

 

第十一条使用大办公室集中办公的单位,可参考以上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核定后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申请配置手提电脑,价

 

格上限为每台9000元。

机关各部门配置的电脑数量(含手提电脑)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实有人员数(不含工勤人员)的120%,非特殊工作需要,办公电脑不得配置音箱、耳机、手写笔等附件。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办公用房,单位填写《广西医科大学公用房使用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送国资处。

 

(二)申请办公设施配置,申请单位填写《广西医科大学物

 

资采购申购单》,按《广西医科大学物资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办理。

 

(三)国资处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配置。

 

8

 

第十四条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施,学校不予报销。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办公设施的管理要责任到人,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办公设施不能随意调换使用。

临时借调的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到及时办理退还手续;长期调换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到国资处资产管理科办理资产管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各单位接收调进人员和毕业生时,可按规定申请配置办公设施。

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家具应调配给新来的教职工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到国资处资产管理科办理资产管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为了提高办公设施的使用效益,各单位闲置的办公设施由国资处统一进行调配。

资产的调拨,由交接双方单位管理人员到国资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办公设施使用年限超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规定的年限、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办公设施,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9

 

(一)使用单位填写《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交国资处,按照《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置。

 

(二)1万元以下办公设施的报废,由国资处派人现场检查核准,经处领导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使用单位可到国资

 

处办理报废手续。

1万元以上办公设施的报废,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后,使用单位可到国资处报废手续。

 

(三)报废后的办公设施由国资处统一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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