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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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经广西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通讯表决通过)

为加强律师协会对会员信息的采集,规范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协会提供服务、规范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登记范围

第一条广西律师协会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

(一)团体会员:

各市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办公室)。

(二)个人会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执业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二、团体会员登记

第二条各市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一)》;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成立律师协会的文件;

(四)律师协会章程;

(五)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名单。

第三条律师执业机构经依法核准设立后,应当在设立登记手续办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

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

(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设立该律师执业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其他涉及律师执业机构依法设立和存续的相关材料。

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提交上述第

(一)、

(二)项材料。

第四条各市律师协会章程或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并提交变更后的章程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名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址、负责人、合伙人、组织形式等登记事项,应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或备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的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其他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六条律师执业机构终止执业的,应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注销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该机构负责人向其原直属律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注销登记,并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注销文件。

三、个人会员登记

第七条律师应当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其执业机构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登记手续。

办理个人会员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律师转所或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变更或登记信息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其执业机构向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后的律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第九条个人会员终止(中止)执业或调离广西执业,应自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歇业)登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其执业机构向其直属律师协会办理个人会员注销(歇业)登记,并提交相关终止(中止)执业或调离广西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登记管理

第一十条各律师执业机构应指定专人(登记专员)统一负责办理本单位会员登记或变更登记事务。

登记专员应及时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做好本单位会员的信息录入及更新。

第一十一条各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所属会员登记材料后,指定专人对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建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的会员登记表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十二条广西律师协会对会员上报的登记材料有权进行核查,并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及相关传媒上予以公示。

第一十三条会员登记信息作为律师行业管理的基本资料,用于行业管理,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对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十四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会员,或在会员登记中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行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行业处分。

五、附则

第一十五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4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没有登记的现有会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一)

填表说明:

本表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建议打印),不足填写的可加页填写,每页加盖公章。

本表一式二份,广西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各一份。

一、基本信息

单位

名称

联系

电话

办公

地址

邮编

成立

时间

批准

文号

批准

日期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学历

协会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

电话

三、理事基本情况(共人)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协会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

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

说明:

本表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建议打印),不足填写的可加页填写,每页加盖公章。

本表一式三份,广西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机构各一份。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盖章)

组织形式

批准文号

直属律师协会

(区直市)

成立日期

执业许可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

万元

税务登记

证号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网站地址

电子邮箱

负责人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机

登记专员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机

二、合伙人名单(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三、律师名单(共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四、印章印模

单位公章

财务专用章

负责人印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填表说明:

1.本表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建议打印)。

2.本表一式三份,广西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机构各一份。

3.政治面貌:

所属政党,无党派者写“无党派”。

4.律师执业证类别: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5.社会职务:

在各级人大、政协或社会团体(含各级律师协会)、群众组织中担任的职务。

6.个人简历从岁填起,工作学习情况一栏,属于学习经历的请说明学习的专业和学历层次,属于工作经历的请说明职务。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曾用名

相片

性别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专业

毕业院校

住址邮编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执业机构

执业证类别

是否负责人

是否合伙人

首次执业

时间

律师执业证号

律师法律职业

资格证号

兼职律师教学

科研单位

人事档案

托管单位

档案号

职称等级

户籍所在地

外语等级

党(团)组织

关系所在地

入党团时间

党团内职务

社会职务

业务专长或专业方向

受过何种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

个人简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职务

会员声明:

本表所填内容属实。

会员签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题词:

律师通讯表决△办法通知

抄送: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2010年5月4日印发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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